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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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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有想過,這又是一隻小白兔??? 當然,我還是相信大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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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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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完全迴避程序正義的問題,只敢用結果正義跟國際實力來掩護.
對於很喜歡腦補假設性法律問題的,要不要想想這個問題: "其實問題很簡單:大陸人在肯亞涉嫌欺詐臺灣人,會被送到臺灣嗎? 如果答案是不會一堆所謂理據都立即破產。因為他們完全忽略了這前題。" 此文章於 2016-04-18 09:07 AM 被 Stone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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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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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反應很奇怪,我有針對您個人說什麼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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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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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到我手裡,我想叫你講啥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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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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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泰廷詳細供出他前往肯亞的過程。早前,劉泰廷通過朋友認識了「胖財」(犯罪嫌疑人、台灣的電信詐騙集團老闆之一)。2014年2月底,「胖財」請大家吃飯,目的是招募人員成立公司,去埃及做電信詐騙。「2014年3月初,我到了埃及,不過只待了一周。」劉泰廷說,因為當時風聲太緊,電信詐騙未開展起來。
2014年5月,劉泰廷又接到「胖財」的電話,稱要在肯亞設窩點,並邀他同去。聽說一個月可以輕鬆賺6萬元新台幣,劉泰廷馬上同意前往。同年7月,他向母親謊稱去旅遊,按照安排來到肯亞,專門從事針對中國大陸民眾的電信詐騙。 劉泰廷供稱,他是整個電信詐騙集團的電腦操作員,主要負責兩方面工作:一方面,通過百度搜索檢索到大陸移動電話號碼段,然後通過軟體群發詐騙電話語音,每天發送1萬至2萬條;另一方面,充當電信詐騙集團和台灣「水房」(專門為電信詐騙集團洗錢、取現的機構)溝通的橋梁,通過skype軟體與「水房」聯繫,向「三線」人員提供銀行帳號,與「水房」確認詐騙錢款是否到帳。講的這麼清楚還認為內容都是捏造,我也真是服了你們腦袋的邏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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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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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倒退回押人取供、屈打成招的年代,台灣辦案也可以很有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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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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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劇本需要,說出我讓台灣人民丟臉了,拒絕台灣當局協助也不意外. 香港書商已經示範過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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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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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沒憑沒據的,就可以押人關人..... 台灣的記者還真他媽的合作........ 智商30不是叫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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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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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抗議都不做 就等著被併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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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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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最大問題就是程序正義~ 對岸只是用"正義"來包裝霸權及剝奪台灣主權罷了~ 1. 為什麼對岸說是詐欺犯 台灣就得相信? 美國人講 台灣尚且未必全信 一個司法不獨立 沒有人權審判觀念國家 講什麼你就信啥? 若非別有心機就是白癡一個~ 法務部最大問題並不在"被搶走人" 而是明知結果如此~ 還幫著對岸講話 不早早公諸輿論 給對手"強搶"的壓力~ 2. 處理詐騙正確手段是改進台灣司法及審判 而非"交給他國處理"~ 這點法務部及法院才是最大問題根源~ 如何把罪證呈出 如何鞭策法官給予從重量刑? 如果因為處理不了詐欺犯就交給"可以處理的國家"這點正確~ 那麼台灣也有難以處理的"隨機殺人""酒後駕車"等其他惱人犯罪問題~ 是不是要往國外送 哪個國家罰最重就往哪國送? 台灣的罪犯在對岸 或在中國民眾侵犯台灣民眾權利 中國會像台灣一樣 主動放棄司法管轄權 將人交給台灣嗎? 什麼事情都是互相的 主權 貿易皆如此 要求台灣單方面退讓 不論基於任何理由 都是出賣台灣主權的行為~ 3. 在對岸採取外交途徑 賄賂肯亞當局及強行押人的手段下~ 坦白說 誰來主持結果不會差太多 就像中國無一刻不想矮化台灣 抗不抗議 表面上結果多半差不多 可是 台灣自己表不表示反對及意見~ 認同對方的手段及權力 這才不應該 這是法務部的問題~ 今天部長大人領的不是PRC的錢 做的不是PRC官 不管搶贏搶輸 怎可附和對方 立場 放棄己方主權堅持? 法務部長下台本就應該的 因為站在中華民國立場 在司法管轄權上 是沒有幫對方講話餘地的~ 4. 就算最糟非得處理這些詐欺犯不可 若台灣自己基於各種理由做不到位~ 真的只有把人交給中國當局 那麼 也應該在對岸將各項可信證據提出後~ 依件依案由台灣確認後將人交付處理 不是對岸講有罪 台灣就得認同有罪~ 台灣沒有主動放棄己方司法管轄權的理由 主權問題 寸步不讓 就像英國林克穎案 在台灣撞人犯案逃亡 英國照樣有權提出司法管轄權~ 台灣可以不接受 但英國可以堅持 也應該堅持 這才是主權國家該做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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