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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i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引用:
作者Jean-ReneQ
真的,這一帖一路看下來
樓主與獅爺都在練瘋話,然後一堆添財被牽著鼻子走

不是小弟愛吐槽
問題是有某人把Declaration(宣言或公告)的"國際法效力"無限上綱
居然比Treaty(條約)還大
這事情若像憨人想得那麼簡單
何必在這裡敲鍵盤嘴砲


請問,按您的說法.
開羅宣言 跟 波茨坦宣言 都沒有國際法效力嗎?
那為什麼,
日本在戰敗的投降書中,會寫到 會依照 波茨坦宣言 規定

如果是這樣,二戰之後有實際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什麼?
     
      
舊 2012-09-23, 08:26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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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is離線中  
B.Fox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08
引用:
作者紹興師爺
美國確實把琉球的主權歸還給日本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cerning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Noting that the Prime Minister of Japan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viewed together on November 19, 20 and 21, 1969 the status of the Ryukyu Islands and the Daito Islands, referred to as "Okinawa"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between the Prime Minister and the President issued on November 21, 1969, and agreed that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hould enter immediately into consultations regarding the specific arrangements for accomplishing the early reversion of these islands to Japan...


I suppose sovereignty, not administrative rights that defined in this treaty, is what we're talking about.
舊 2012-09-23, 09:12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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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ox離線中  
jimi74
Major Member
 
jimi7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158
以目前例子看先佔幾乎就是先贏...
1.北方4島
2.竹/獨島
3.蘇岩礁
4.釣魚台

現在是看日本他認為佔者比較好,還是影響往來比較好
畢竟他還有王牌在手上,當然也是要有代價
舊 2012-09-23, 09:47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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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i74離線中  
Jean-ReneQ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引用:
作者echris
請問,按您的說法.
開羅宣言 跟 波茨坦宣言 都沒有國際法效力嗎?
那為什麼,
日本在戰敗的投降書中,會寫到 會依照 波茨坦宣言 規定

如果是這樣,二戰之後有實際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什麼?

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舊 2012-09-23, 10:01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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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an-ReneQ離線中  
echris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引用:
作者Jean-ReneQ
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在戰時,日本是敵對國當然不會同意這種文件.
我還以為日本是戰敗國,戰後必須被迫同意.

所以日本簽屬的投降書,也是沒有實際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 只是英 美 中 等國,
講好玩的,實際上一點用都沒有?
這樣好怪,那為何還要開會發宣言.
就等打完,大家再來簽條約就好啦.


那目前實際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只有 舊金山條約.

可是舊金山條約,中國 韓國 俄羅斯都沒有簽屬,
跟日本臨近的三個國家,卻沒有簽屬這麼重要的文件.這樣不是也很怪?
也剛好三者跟日本都有領土上的糾紛.
這是怎麼回事?
舊 2012-09-23, 11:01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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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ris離線中  
carag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引用:
作者echris


那目前實際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只有 舊金山條約.

可是舊金山條約,中國 韓國 俄羅斯都沒有簽屬,
跟日本臨近的三個國家,卻沒有簽屬這麼重要的文件.這樣不是也很怪?
也剛好三者跟日本都有領土上的糾紛.
這是怎麼回事?


這就叫國際局勢改變...怎麼回事? 就是韓戰開打了還有什麼回事?
對美國而言,蘇聯從盟友變成敵人,中國也從盟友變成敵人,日本從敵人變成盟友, 就是這樣.
至於韓國跟台灣【中華民國】,大人分贓小孩一邊玩泥巴去.
舊 2012-09-23, 11:12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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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ge離線中  
stephane_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0
[QUOTE=Jean-ReneQ]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你自己都說了,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了投降書。並請容我說,你講的終戰並不正確,日本自己都承認投降書,日本的行為是投降,並非「終戰」。因為雙方簽訂的,可不是終止作戰的停火協議,這兩者大不相同。這份日本投降書上,第一條就寫得清清楚楚,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宣言(也因此接受了開羅宣言),這就完全有效。那兩份宣言,是相關國家的共同意志作成,代表戰勝國自己也受拘束,怎麼會沒有效?也可以問,如果沒有效的話,日本為什麼要接受?因為那是戰勝國嚴肅的共同意志,日本不按照那兩個宣言去接受,只有毀滅一途。要知道,在日本投降之前,四大盟國受了波茨坦宣言的拘束,仍盡全力進攻日本,並沒有停止下來,或單獨與日本媾和!這也是四國盟邦的共同作戰義務,共同媾和義務,所以波茨坦宣言是有效的,無庸置疑。

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法律優位原則並不當然適用,條約不一定高於宣言,因為條約是原則上兩國的意思合致(有時也多國),但是國際關係是複雜的,如果有相關利益的其他鄰國,堅決反對這個條約的安排,但他因為反對此條約,所以沒有在條約上簽字,又怎麼辦?舊金山和約就碰到此問題。所以宣言、公告等,不管他叫做什麼名稱,只要他涉及的是更根本的原則問題,簽署國涉及的國度又關鍵,這份國際法文件的效力,解釋上就會更高。何況,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就是把大西洋宣言、波茨坦宣言、雅爾達協定等,所議定的國際秩序,予以進一步地法條化。上述宣言是聯合國憲章的因,聯合國憲章是果,解釋聯合國憲章,不能離開上述宣言的解釋,所以上述宣言的地位是很高的。

所以並不存在你所說的,用低階宣言打高階條約的問題,何況舊金山和約也不是什麼高階的文件,他是很有問題的文件。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如果兄台讀過,就會知道,他的用字非常「有意地模糊」,與通用的國際法概念都不符。他只講日本「放棄」某地,又「放棄」某地,卻沒有說日本放棄某地之後,該某地的法律地位如何,是歸還原母國還是獨立,這與一般媾和條約都不同,當然是故意製造摩擦之用。一戰後的凡爾賽和約,明文規定,德國割讓阿爾薩斯與洛林,給法國;又割讓某地,給比利時,清楚明瞭。舊金山和約又說,某地的「一切權利all right」該如何,卻不敢講「主權sovereignty」。這當然也是有意造成的,致使解釋上遭遇困難,引起他國強烈不滿。與此相反,波茨坦宣言很清楚,日本主權 sovereignty 只限於四個大島與其他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孰清楚孰模糊,孰對國際和平有利,清楚明瞭。

最後你說重要的條約沒簽半條。那是因為日本不願意按照波茨坦宣言來簽,而他後面有美國人庇護,形成了主要障礙。前蘇聯(今俄羅斯)與日本就沒簽二戰後的和約,至今天都沒簽,因為雙方條件根本談不攏。要怪誰,是很複雜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2-09-23 11:40 PM 被 stephane_2 編輯.
舊 2012-09-23, 11:39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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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ane_2離線中  
紹興師爺
*停權中*
 
紹興師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引用:
作者stephane_2
[QUOTE=Jean-ReneQ]所以並不存在你所說的,用低階宣言打高階條約的問題,何況舊金山和約也不是什麼高階的文件,他是很有問題的文件。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如果兄台讀過,就會知道,他的用字非常「有意地模糊」,與通用的國際法概念都不符。他只講日本「放棄」某地,又「放棄」某地,卻沒有說日本放棄某地之後,該某地的法律地位如何,是歸還原母國還是獨立,這與一般媾和條約都不同,當然是故意製造摩擦之用。一戰後的凡爾賽和約,明文規定,德國割讓阿爾薩斯與洛林,給法國;又割讓某地,給比利時,清楚明瞭。舊金山和約又說,某地的「一切權利all right」該如何,卻不敢講「主權sovereignty」。這當然也是有意造成的,致使解釋上遭遇困難,引起他國強烈不滿。與此相反,波茨坦宣言很清楚,日本主權 sovereignty 只限於四個大島與其他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孰清楚孰模糊,孰對國際和平有利,清楚明瞭。


先不管美國有沒有移交主權
現況是日本擁有琉球群島主權
而尖閣列島幾十年來都是隸屬於琉球群島
日本完成了對尖閣群島的宣告、移民、國際承認等國際法上完整程序
也比兩岸早了76年
現在想跟日本人爭,已經太晚了
舊 2012-09-23, 11:43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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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師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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