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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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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按您的說法. 開羅宣言 跟 波茨坦宣言 都沒有國際法效力嗎? 那為什麼, 日本在戰敗的投降書中,會寫到 會依照 波茨坦宣言 規定 如果是這樣,二戰之後有實際國際法效力的文件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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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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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I suppose sovereignty, not administrative rights that defined in this treaty, is what we're talking abou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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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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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例子看先佔幾乎就是先贏...
1.北方4島 2.竹/獨島 3.蘇岩礁 4.釣魚台 現在是看日本他認為佔者比較好,還是影響往來比較好 畢竟他還有王牌在手上,當然也是要有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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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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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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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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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戰時,日本是敵對國當然不會同意這種文件. 我還以為日本是戰敗國,戰後必須被迫同意. 所以日本簽屬的投降書,也是沒有實際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開羅宣言 波茨坦宣言 只是英 美 中 等國, 講好玩的,實際上一點用都沒有? 這樣好怪,那為何還要開會發宣言. 就等打完,大家再來簽條約就好啦. 那目前實際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只有 舊金山條約. 可是舊金山條約,中國 韓國 俄羅斯都沒有簽屬, 跟日本臨近的三個國家,卻沒有簽屬這麼重要的文件.這樣不是也很怪? 也剛好三者跟日本都有領土上的糾紛. 這是怎麼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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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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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叫國際局勢改變...怎麼回事? 就是韓戰開打了還有什麼回事? 對美國而言,蘇聯從盟友變成敵人,中國也從盟友變成敵人,日本從敵人變成盟友, 就是這樣. 至於韓國跟台灣【中華民國】,大人分贓小孩一邊玩泥巴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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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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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Jean-ReneQ]就算是國際法也是講究法律優位原則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WWII期間日本在《開羅宣言》跟《波茨坦宣言》有簽字嗎? 這種沒有實際約束力的片面聲明,相對國有何義務去履行? 就算1945終戰簽了投降書體現了《波茨坦宣言》的內容 又何必在1951簽暑《舊金山條約》重新賦予日本國際地位 很顯然地是因應當時的國際巨變 就國際法位階來看,人家的條約清楚地規範國際地位、權利及義務 想拿公告去挑戰條約的法位階,無疑是拿明朝的劍去斬清朝的官 要怪誰 打了兩次世界大戰,重要的條約卻沒簽到半條 ![]() 你自己都說了,1945年9月2日,日本簽署了投降書。並請容我說,你講的終戰並不正確,日本自己都承認投降書,日本的行為是投降,並非「終戰」。因為雙方簽訂的,可不是終止作戰的停火協議,這兩者大不相同。這份日本投降書上,第一條就寫得清清楚楚,日本完全接受波茨坦宣言(也因此接受了開羅宣言),這就完全有效。那兩份宣言,是相關國家的共同意志作成,代表戰勝國自己也受拘束,怎麼會沒有效?也可以問,如果沒有效的話,日本為什麼要接受?因為那是戰勝國嚴肅的共同意志,日本不按照那兩個宣言去接受,只有毀滅一途。要知道,在日本投降之前,四大盟國受了波茨坦宣言的拘束,仍盡全力進攻日本,並沒有停止下來,或單獨與日本媾和!這也是四國盟邦的共同作戰義務,共同媾和義務,所以波茨坦宣言是有效的,無庸置疑。 國際法與國內法不同,法律優位原則並不當然適用,條約不一定高於宣言,因為條約是原則上兩國的意思合致(有時也多國),但是國際關係是複雜的,如果有相關利益的其他鄰國,堅決反對這個條約的安排,但他因為反對此條約,所以沒有在條約上簽字,又怎麼辦?舊金山和約就碰到此問題。所以宣言、公告等,不管他叫做什麼名稱,只要他涉及的是更根本的原則問題,簽署國涉及的國度又關鍵,這份國際法文件的效力,解釋上就會更高。何況,聯合國憲章的制定,就是把大西洋宣言、波茨坦宣言、雅爾達協定等,所議定的國際秩序,予以進一步地法條化。上述宣言是聯合國憲章的因,聯合國憲章是果,解釋聯合國憲章,不能離開上述宣言的解釋,所以上述宣言的地位是很高的。 所以並不存在你所說的,用低階宣言打高階條約的問題,何況舊金山和約也不是什麼高階的文件,他是很有問題的文件。不知道你有沒有讀過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如果兄台讀過,就會知道,他的用字非常「有意地模糊」,與通用的國際法概念都不符。他只講日本「放棄」某地,又「放棄」某地,卻沒有說日本放棄某地之後,該某地的法律地位如何,是歸還原母國還是獨立,這與一般媾和條約都不同,當然是故意製造摩擦之用。一戰後的凡爾賽和約,明文規定,德國割讓阿爾薩斯與洛林,給法國;又割讓某地,給比利時,清楚明瞭。舊金山和約又說,某地的「一切權利all right」該如何,卻不敢講「主權sovereignty」。這當然也是有意造成的,致使解釋上遭遇困難,引起他國強烈不滿。與此相反,波茨坦宣言很清楚,日本主權 sovereignty 只限於四個大島與其他戰勝國決定的小島。孰清楚孰模糊,孰對國際和平有利,清楚明瞭。 最後你說重要的條約沒簽半條。那是因為日本不願意按照波茨坦宣言來簽,而他後面有美國人庇護,形成了主要障礙。前蘇聯(今俄羅斯)與日本就沒簽二戰後的和約,至今天都沒簽,因為雙方條件根本談不攏。要怪誰,是很複雜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2-09-23 11:40 PM 被 stephane_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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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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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不管美國有沒有移交主權 現況是日本擁有琉球群島主權 而尖閣列島幾十年來都是隸屬於琉球群島 日本完成了對尖閣群島的宣告、移民、國際承認等國際法上完整程序 也比兩岸早了76年 現在想跟日本人爭,已經太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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