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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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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算竊盜喔
請自行參考刑法323條



該修法與否,我想還需要討論
簡單的說,使用竊盜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制裁?
就本案來說即逕以民事制裁

我想,很多人都是被新聞標題給誤導了,以為行為人沒受到任何制裁
而本案是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被學生時代的室友「使用竊盜」(或許在座不少人本身就有做過)
很多人的「使用竊盜」都只是出自於貪小便宜或省麻煩而已(有時候真的只是要借,但是一時找不到主人)
就這樣背一條前科,會不會太重了?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不告而取謂之竊

與其後悔背前科,不如不要下手偷...
     
      
舊 2012-09-07, 02:56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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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fgasfgasg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贊成
不過要有其他法條補助
例如偷接公共用電等等...
 
舊 2012-09-07, 02:56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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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msnow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要告的是侵權啦!
看清楚法條, 你東西有被"盜"嗎? 不符合法律上說的竊盜定義能成案就算了不起了.
舊 2012-09-07, 03:56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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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ow離線中  
sutl
Elite Member
 
sut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引用:
作者fgasfgasg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所以監獄內不應該讓受刑人彼此見面

以這案例所導致的未來修法方向來說,應該修成故意竊盜,這樣就可以避免你所說的無意竊盜問題。(例如拿同型車的鑰匙騎走同型車)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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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9-07, 05:13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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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離線中  
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本站駐站法律達人可有高見開示?
舊 2012-09-07, 07:48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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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jshj0314
本站駐站法律達人可有高見開示?


標準制式回答:「鄉民無知,媒體操弄」?……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2-09-08, 07:48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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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ori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66
這就是問題點,合法但不合情理,
陪審團制較合情理,法官制的主事者怕出問題,
除非這法官很有膽識,
不然通常只講法,法條是死的,是否合請合理?
可以推責給"修法的空間",

"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引用:
作者fakeman
2012年09月07日


莊女的機車雖被偷騎,但竊嫌卻不起訴。戴之聖攝
【綜合報導】偷了東西只要放回原位,竟然就不算竊盜罪,難道以後大家在路邊看見別人的保時捷,就可以隨便「借」來開?基隆一名男子經常在深夜偷走鄰居的機車出外玩耍作樂,之後再將機車放回原處,基隆地檢署認為他「沒有據為己有意圖」,裁定不起訴處分。對此,被害人昨獲知痛罵:「這是鼓勵大家亂騎別人的機車代步嗎?」法界不認為檢方裁定有誤,但也認為有違社會觀感,確有修法的空間。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表示,竊盜罪主觀上須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並動手行竊才構成,若只是「暫時借用」的想法,為「使用竊盜」的一環,在國內不犯法。不過,她也指出,德國對使用竊盜罪是有處罰的,但並非針對所有物品,僅限於汽車、自行車,規定「違背汽車或自行車所有人意願,擅自使用者,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且須告訴...
舊 2012-09-08, 08:45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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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ng離線中  
嗶雞
Power Member
 
嗶雞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被告現在一定爽歪歪的說,沒想到這樣也Pass`睡覺都會笑...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9-08, 08:58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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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雞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fgasfgasg
再者
這也是為了避免另一種無辜而被處罰的情況

例如:
一、你某一天騎機車(換成腳踏車也行)去-4買東西
結帳後看到一台機車,廠牌、顏色都一樣,鑰匙也能用
你以為這台車是你的,就騎走了

二、你在圖書館看完書,收拾要離開了
看到有一隻手機跟你的一模一樣,你以為是自己的,就把它拿走
(事實上你的早就收起來了)

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上述兩問題
這都有可能發生在你我身上
總之,罰與不罰都有缺陷
最主要還是小弟之前提的
「個人主觀上不法意圖難以證明」


偷換情境喔
這位擅自借用他人機車的傢伙
難道自己有一模一樣的機車?

兩種情境天差地遠
主觀不法意圖這句經常被濫用
那我摸人胸部100秒
只要堅稱沒犯意就ok嗎?

此文章於 2012-09-08 10:43 A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2-09-08, 10:39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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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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