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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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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時,交通罰則開再重,重得過那些民刑事嗎? 基本上,台灣的勞動法條99%都是抄日本(其它99%抄德國的) 是日本有問題、還是台灣勞工文化有問題…… ![]() 勞安事故大條的才難搓,你沒看到去年南亞被停工了嗎? 要是到人命案件不是隨便那個阿貓阿狗有本事碰的 發生重大職災二十四小時內不報、被查到就是無條件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不懂勞動法令的工地負責人、雇主 面對不懂勞動法令的勞工才敢在這方面亂來 你要批評法令前、卻沒做任何研究 單取支字片語大放厥詞、在那邊自怨自憐,有啥鳥用… 此文章於 2012-08-08 12:12 A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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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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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事情大條的好搓嗎? 南亞的工安如果是開在國外 ![]() 去看看台塑集團在國外吃的工安官司再跟國內比比吧 找日本勞動法規來墊背也要看看台灣跟日本的工安環境怎麼比 ![]() 真有日本的法規及執行力會差成這樣嗎? ![]() 從薪資歪到勞基法再歪到勞工安全 然後再一路聲稱跟指責別人如何如何 這種辯護方式對於強化大家對台灣的勞動主管機關跟法規的信心,有啥鳥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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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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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爭執
有公文 有真相 遮掉一些資料 ![]() ![]() 也就是說 並沒有罰 所以撤銷處分 我保持中立 雇主:賺到了 其實罰緩也沒多少 呆勞:怎麼不走司法途徑呢?!舉證確實 比較難 ![]() 賠償責任的構成 可能是雇主對於勞工符合侵權行為......,如違反明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護義務....,由於侵權行的歸責要件,就是雇主必須要有故意或過失,因此就會涉及到勞工要如何證明雇主有故意過失的問題。 當然有意見的人 也可以提出法院判決書 以上僅供參考 我不是法律出身的 ![]() 問一下 我像是來亂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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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此文章於 2012-08-08 12:35 AM 被 pomp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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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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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每個勞工都是你這種心態,什麼法律來都沒有鳥用 因為你根本不懂得怎麼用法律去保障自己 就南亞那個過勞的死的,要怎麼用什麼法律、什麼方式爭取權益你清楚嗎 ? 用什麼法律都不知道 ? 不然你想靠革命嗎 ? 試都沒試過、流程都不清楚…你是有什麼資格構沒有用 至於靠政府全部主動偵辦就有用嗎 ? 前面我有提到過了,刑事案檢查官打個十幾年都大有人在 靠檢查員主動和那些大公司打官司就有立即效果 ? 講難聽一點的,就算政府肯這麼幹 這些檢查員找你要證據時,台灣這種勞工文化能拿到什麼證據 搞不好你還幫雇主消滅證俱、向老闆邀功… ![]() 此文章於 2012-08-08 12:34 A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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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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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方面我印像9x年後勞動法令已經改了 雇主要負舉證責任、勞工不用 所以勞工亂講話的時候 雇主要有勞工簽字文件證明該勞工亂講話 不然只採信勞工論述 我老爸辦過這種案子、該勞工職災受傷、指責雇主沒有做好保護措施 只是這事經過兩年才幹,事故現場早就因雇主停業拆除掉了 沒有保留現場照片之類的佐證 所以那個雇主下場是很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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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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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又來了 ![]() 劈頭就批評別人的心態如何如何,這種心態 ![]() 我倒是想知道南亞的案子是改變南亞的公司管理階層什麼了?(雖然就又離題了) 說真的,檢查員找不到證據的時候怪一般勞工才真是好笑 ![]() 文件跟表格會在一般勞工自己的工作環境嗎?管理階層才有那種東西的正本吧? -------------------------------------------------------------------------------------- 另外不用栽贓別人消滅證據邀功云云,我只知道那些替勞工爭取法律權益的人沒有人對於台灣的勞動主管機關跟法條像閣下一樣信心滿滿 倒是官司另一方的人似乎都很滿意就是 ![]() 此文章於 2012-08-08 12:48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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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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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勞工研究者 只是剛好有機會 涉足到
有勞工問題 問 伍長大大 至於勞檢所 不方便說哪一間拉 人員流動率 確實高了一點 國家考試通過的 以前認識一個妹 ![]() 公務員下班時間 我還被約談 ![]() ![]() 在檢查所內...... 不過我也說 這很辛苦的 打賭你做不到二年 ![]() 故意建議 不要想不開... 就我了解 該所 只有一個公務員是相關科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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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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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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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幫補充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有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過似乎訴訟上很少當事人會主張本條規定的適用。....這是沒根據的 我猜的 ![]() 不過職保法 台灣實施10年 確實應該被監察院 糾正一下 ![]() 職災勞工 有時候 下場 並非外界想像 勞保局 給付補償...這樣單純 反正發生 意外 就是找律師處理 當然是斷手斷腳那種失能.. ![]() 建議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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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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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再和你講一個實際的案例吧 發生在鐵路局包商事故,發生了工程車輛翻覆的意外 鐵路局的勞安人員跑到現場問有沒有人受傷 工地負責人推出一個人說這個是駕駛,沒人受傷 過一陣子輾轉才得知那個駕駛是假的,真的在翻覆時受了重傷 當時現場勞工有誰願意講真相嗎 ? 至於很多文件根本沒有參考價值、所以現場人員口供相當重要 如最簡單的文件上工地負責人、就是所有事故發生要負責的人 不過只有菜鳥檢查員才會去拿那個當真 老練一點的是直接問工人聽誰指揮、誰指揮誰負責 文件上掛名的不算 所以真正該負責的人物是會隨事件發展改變的,這方面當然要問現場工人 像中油振興橋氣爆、中油發包給包商做 本來事故發生應與中油無關、應全由包商負責 只因中油監督人員無心的一句話、變成了指揮人員 責任歸屬就有了重大變化 這個資訊當然是從現場工人(生還)口述中得知、誰說不重要 此文章於 2012-08-08 01:04 A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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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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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熟悉勞安業務的外面教書 or 幫工廠做審查、檢查計劃會比較好賺吧 當檢查員真的就比較累了、鳥事又很多 此文章於 2012-08-08 01:13 AM 被 GIRORO伍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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