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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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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私人企業颱風假還給薪簡直佛心來著,本土大小公司待過的沒一個颱風假計薪的 ,颱風假可是無薪假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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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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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cla.gov.tw/site/business...-1(1010719).doc 算了 很多人給連結都懶的點進去 ----------------------------------------------------------------------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 1.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2.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3.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4.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5. 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自88.1.1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6. ****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7.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8.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9.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0.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11.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12.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13.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14.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15. 一、****業客務企劃人員。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16. 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17. 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18. 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19.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0. 總統辦公室工友。 21.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22.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3.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 24.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25.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26.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27.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 28.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29.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30.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31.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32. 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 33.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34.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35.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36.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37.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 38.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公務車駕駛人員 39.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駐外技術團從事農林漁牧業之工作者 ============================================================== 除此之外 在本國的法律上 通通都不是責任制 此文章於 2012-08-06 10:50 PM 被 s9538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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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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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解釋 GIRORO伍長所講的第二項 第40條講的是(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也就是說那天如果你本來是放假的,因為特殊因素,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停止假期,但是需給加倍薪水,之後還必須補假。 既然是加班,雇主可以要求,但是員工也可以拒絕,並沒有說具有強制性。 有錯請糾正,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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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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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幹嘛打官司 其實是勞工自己不團結 像白冰冰喊"選票制裁" 廢死的部長就下台 勞工如能團結 就能讓資委會主委下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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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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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安拉 有投勞保有保佑(我不是替勞保局宣傳) 引用官方公開資訊 101年1月份~5月份 死亡給付 121人 勞保局 很多預算的安拉 不用怕死沒有去 領不到 職災跟非職災 死翹翹 只差異10個月 故老闆 採信我的建議 另外加商業保險 死要有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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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此文章於 2012-08-06 11:09 PM 被 pompo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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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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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工如果能集體抗爭 我一定全力支持 ps.但是天氣太冷我就不去了(放心啦!現在是夏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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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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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臺灣勞工這方面的文化只有兩句話可以形容 不到黃河心不死 不見棺材不掉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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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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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忘了若死在工作場所還會追加停工令 那才是老闆最怕的事,所以實際死亡人數絕對超過官方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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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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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什麼公司這麼悲情? 我呆過的公司沒有一次颱風天會不計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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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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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想過這樣的就業環境,要勞工自己通曉法令、能言善道、錙銖必較,才能爭取自己應有的勞工權益,乍聽之下是有道理,仔細一想邏輯上不會很詭異嗎? 今天能做到上述這些事情還能跟資方對抗的,各位認真想想這種人會是甚麼角色? 又會在哪裡高就?
有點像是女生走在路上被騷擾了,警察來了卻說有110妳為什麼不打? 前面就有警察局妳為什麼不去求救? 妳為什麼不隨身帶防身用具? 妳去告他啊,法院是開假的嗎?... 奇怪了,提供安居樂業的環境是勞資雙方都有責任這大家都知道,可是如今造就出這種恐龍勞工局,企業提供的勞動條件嚴重向資方傾斜的大環境,歸咎是因為勞工不夠團結而且官司打的不夠多? 如果整體就業環境對勞工的不友善,都是勞工自己不長進、不爭取而造成,不知道要勞工局幹嘛,一個法條擺在哪裡叫你自己去逐字研究然後拿來跟資方對抗、打官司,這是哪招? 我相信絕大多數勞工年輕氣盛的時候都曾小規模跟資方衝撞過,下場是甚麼? 怎麼不思考一下,跟資方衝撞甚至打官司,對勞工來說都是另一場更頭痛且可能無法翻身的惡夢! 資方就是吃定了這一點,所以也算是勞工自己不長進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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