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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knsm
鍵盤柯南(?? 我說我啦,畢竟我也沒看過判決書的原文 )

夜間行車未開遠光燈

詳情是 因為要會車, 而會車規定是開小燈
(而且台鐵有提出火車行車時間;表示當時真的有的有會車的情形 )
但是法官不採信台鐵的會車證明
1審是 正駕駛 2年徒刑 ,副駕駛 1年徒刑
2審是 正駕駛 拘役五十 副駕駛 卅日

最後結案 正副駕駛都無罪,但是民事賠償 幾十萬 ( 映像中是40萬 )
無過失還要賠錢, 怎不是死者父親要陪台鐵的損失??


因為道義責任
台灣是一個講求情理法的地方
就像為了鼓勵行人走斑馬線
就有一個行人帝王條款一樣
     
      
舊 2012-08-08, 01:04 PM #6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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