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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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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要想得這麼簡單,警察本職就是依職權盤查身分,前提需要足夠懷疑 當場拒絕表明身分,自然可以依法帶回派出所盤查三小時 你要強行離去,員警可以依法強行帶回派出所,這邊還不是逮捕(不能搜身) 既然還是依法執行公務,民眾再使用強制力、腕力的狀況下還會 往妨害公務現行犯的方向走,公車也都有錄影。 這種話嚇嚇沒有法律素養的員警是剛好,但遇到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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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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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合法的搜索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無差別式的搜索(i.e.整車的人一律搜索,而不是針對報案者身旁或形跡可疑者才搜索 )並不受警察勤務執行法保障,這一點大法官已經解釋過了,所以拒絕接受非法搜索逕行離去其實是符合緊急避難的定義的,還是說當場打110要求派其他員警來處理刑法強制罪部份或是找律師來保障自身權益就是妨礙公務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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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12-04-25 10:09 A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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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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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條路吧
第一先說好要搜可以,搜不出來就告,馬上讓他搜 第二是表明身分留資料,要不要事後傳再說 不相信沒什麼證據的情況下還能帶回派出所,讓警察自己決定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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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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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己經有人 你了, 我就不用再多說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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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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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依您說法! 警察在路上看到正妹也可以上前盤查身份... 不配合就強行帶回派出所囉.... 那就和戒嚴時期的警總一樣嗎... 妨礙公務和憲法抵觸應該誰對誰錯很清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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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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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弄混了 搜索 > 走得同意搜索,根據為刑事訴訟法 盤查身分 > 警職法,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 配合受害者的證詞加上移動中的車輛兩點,合理懷疑 該車乘客有犯罪之嫌疑進而盤查身分則是根據證詞與合乎常理的推斷 所得出的懷疑,相信在法條操作面上並無違反,而非 "一律"、"任意",至於搜索皮包尚非警職法所能涵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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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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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忠孝那一棟那連捷運一起封,一堆人在等捷運,結果突然紅燈亮起警報聲響起 (就像福音戰士卡通那樣),馬上從不知何處竄出一堆警察開始搜身,不搜出不了捷運站。 超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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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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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可以呀!!! 這種案例很多呀..........只要不被爆出來...惦惦吃就沒事了 色警搜身 調戲少女:胸部有D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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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1 您的住址: 臺灣最北端的城市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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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會!要幫你鼓鼓掌,讓大家長點見識,以後遇到可以知道如何應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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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由的代價,就是要學會忍耐孤獨!不管悲喜,只能自己承擔!有時,歡喜的事也會被無處訴說的情景攪成一股淡淡哀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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