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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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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29
引用:
作者LALALOVE
前面的回應只是在說阿扁與天道盟的一些傳說而已啦
羅大貓自己有種犯罪就要有種承擔,躲躲藏藏的實在沒有個大哥的樣子

例外一個顏立委更爛
用公款喝花酒被判刑確定後,居然還提案修改會計法企圖脫罪

豬油仔名言:「出來混的大哥,十個有九個半是雜碎,剩下那半個不是,他是想生兒子有屁眼。」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pDOouS0BQI#t=50m48s
     
      
舊 2012-04-20, 04:45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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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se離線中  
LAL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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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AFF
這是什麼事???
他上次被關不是跟殺人有關係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28/applesearch/

台灣史上最大貪污 正悄悄進行(張宏林)
2011年11月03日

正當大家忙著關注總統大選時,立法院卻悄悄於10/28日逕付二讀無黨團結聯盟針對《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並快馬加鞭的預計在本周五院會進行三讀通過。

本修正案內容除原有「特別費」除罪外,再加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這等於是試圖將過去違法詐領各項公費受判刑之地方民意代表進行貪污「大赦」。若國、民兩黨放水通過,將寫下台灣政治史上最大的貪污除罪法案!
本次提案的無盟,其委員顏清標為本案之利害關係人,他於88及89年台中縣議長任內支用議事業務費2千餘萬元去喝花酒。最近台中高分院更四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等於是幫忙除罪,完全不符合利益迴避之社會要求!

荒唐立法侵司法權

不只如此,過去數十件如台中、高雄議會集體詐領助理費或鄉里長違法挪用公款之類案件,也都將一筆勾消!而98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貪污判決並已經服刑完成者,是否可以申請「冤獄」賠償?可以想像本案立法的粗糙與荒唐,絕對會造成社會之嚴重混亂!
只佔4席的無盟立委,為何可以讓兩大黨為主的105席立委,甘心配合提出這樣荒唐的法案?我們必須合理的懷疑,佔有立法委員優勢,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是否急於將本案逕付二讀通過,好交換地方貪污案件纏身的涉案民代支持?而理應扮演在野監督的民進黨卻在此時完全噤聲。是否也基於相同考量,來個完全配合,以換取特定對象的選舉支持?
就憲政體系而言,立法院為特定人選及特定案件除罪化,早已違反權利分立的精神,造成立法侵害司法權。事實上,若屬法律不適宜解決之犯罪問題,理應尊重憲政制度,選擇由總統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之規定發布特赦或大赦,而不應該遊說立法院以制定除罪化法律來解決。
再者,之前「首長」特別費的除罪化,本就是將首長的貪污除罪,這已經是對許多奉公守法的公務員非常不合公平正義。如今立法院倒果為因,還大言不慚的說不能只有你們除罪,我們底下的民意代表也要享受撥正返亂的待遇。這些費用名目一般行政機關也都具有,過去觸犯法規的公務人員都被判刑貪污。若依提案邏輯,那公務人員是否也該爭取一併除罪?這樣豈不更公平。

國會為特定人赦免

事實上,諸多種類費用支給與核銷程序,行之多年,早已透過主計和審計單位的規範與函釋加以解決,少數涉及個案事實認定者,本應循司法途徑辦理。輕率將其納入除罪範圍,形同國會為特定人與案件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赦免。不但有違立法之公平正義原則,其修法之急迫性及必要性都值得斟酌。
完全主導的國民黨團及完全聾啞的民進黨團,與無黨團結聯盟正準備寫下台灣最大的貪污特赦法案,兩大黨主席也是總統候選人,有責任對此重大提案明確表態。「無能」國會已經讓我們夠心痛!若再加上「貪腐」,那國會就真的沒救了!

作者為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2-04-20, 04:51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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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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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4
引用:
作者LALALOV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103/33787628/applesearch/

台灣史上最大貪污 正悄悄進行(張宏林)
2011年11月03日

正當大家忙著關注總統大選時,立法院卻悄悄於10/28日逕付二讀無黨團結聯盟針對《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並快馬加鞭的預計在本周五院會進行三讀通過。

本修正案內容除原有「特別費」除罪外,再加上「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及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這等於是試圖將過去違法詐領各項公費受判刑之地方民意代表進行貪污「大赦」。若國、民兩黨放水通過,將寫下台灣政治史上最大的貪污除罪法案!
而本次提案的無盟,其委員顏清...

這個東西已經過啦???
舊 2012-04-20, 04:58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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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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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AFF
這個東西已經過啦???

還沒,留待本會期再審
不過聽說立法院朝野黨團都支持此案

新聞連結
立委任期剩14天 藍營連署急開臨會
有抗議有保庇?立法院臨時會避開爭議法案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舊 2012-04-20, 05:11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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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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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落跑出台灣也好

舊 2012-04-20, 05:16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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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火海離線中  
supe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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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cmwang
律師本來就只是訴訟代理人而已,訴訟結束後委任關係也就跟著結束了,本來就沒有義務代為轉達吧(入監通知是地檢署要負責按程序送達的,怎麼可以把自己的工作推給別人呢 )....

還不是想騙看看 然後監聽律師
等律師跟羅連絡時 就能確認羅的行蹤了
這律師又不是吃素的 還轉達勒
舊 2012-04-20, 05:2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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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引用:
作者Personal
阿扁真是最倒楣的離職員工..
什麼都是他的錯..
有那個離職員工擔的屎比他多

羅某這樣放話 才是"政治正確"阿
看看騜會不會認為羅某還有利用價值 然後放他一馬

某部電影裡的台詞 我當你是:夜壺 阿XD XD
舊 2012-04-20, 05:29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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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引用:
作者super01
還不是想騙看看 然後監聽律師
等律師跟羅連絡時 就能確認羅的行蹤了
這律師又不是吃素的 還轉達勒


問題又不是偵查期間,要用這個理由申請監聽票未免也太瞎了吧 ....BTW,律師本來就不是吃素的,檢察官拿這個理由要唬律師一樣很瞎就是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4-20 05:53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4-20, 05:51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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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控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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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051
引用:
作者一片火海
落跑出台灣也好


其實台灣很好躲...

或者看豬哥亮就知道..完全變形!
大搖大擺的去街上吃東西也都沒人認出來
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 囤房稅 https://reurl.cc/NjzeYn 民國68年房價證據
舊 2012-04-20, 07:10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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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A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
引用:
作者AFF
這個東西已經過啦???


不知道這個法案是不是採記名表決(投票)???是的話還有可能被擋下來

不是的話那就絕對是穩過的了,welcome to 鬼島
舊 2012-04-20, 08:08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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