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150
|
引用:
依你的說法當初他是不認同[國民黨統治下的中華民主共和國台灣地區]... 所以投向[共產黨統治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 所以不能算[叛國]只能算[政治犯]囉... 照你的邏輯... 那國軍還留者幹嘛... 我們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解放軍來 [中華民主共和國台灣地區]協防就好啦... 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林毅夫... 來當[中華民主共和國台灣地區]的行政院長算了... 叫馬英九這個[中華民主共和國台灣地區]的總統 去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的重慶市長不是更好...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3
|
小弟還記得當年高部長還在成功嶺擔任中將班主任親口罵我那一句:阿兵哥.....,蹲在哪裡睡覺幹什麼?
當時已經是早上五點多,天還沒亮,我從營集合場的階梯邊趕快爬起來,他看到我的步科少尉領章改口問我為什麼在樓梯睡覺? 天曉得當時我已經三四天沒睡,訓練官兼後勤官,要去田中顧靶訓回頭還要接新兵, X的部隊裡的七七都不能用,不是無線電故障就是電池不管用,當年還找同梯的朋友調了好幾支摩托 StarTAC 給營長和旅部軍官使用。 有時候看見軍方宣揚壯大的軍容還會覺得好笑,我自己已經是46期預官,後來末代都不知道去哪裡了。 高部長還是整理一下部隊吧!個人去留不足惜,部隊慘成這個樣子陸官人自己要好好想一想!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
引用:
跟張忠謀在國際的地位比起來,他還算不上邊..... ![]() 起碼台積電是他一手創建的,而非接別人的攤子。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
引用:
就算是現在,以現役軍人的身份叛逃到對岸,一樣算是通敵罪。 不要講這些牛頭不對馬嘴的歪理了。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
引用:
實在看不下去你一直在凹 他犯的是,陸海空軍刑法「投敵罪」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9...91%E6%B3%95.htm 第二十四條(投敵罪)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
很簡單
不用管他是跑去什麼地區不地區的 他當時攜帶軍籍證明及機密資料 從金門泅海約2公里到廈門 投奔中國人民解放軍 投奔中國人民解放軍 投奔中國人民解放軍 投奔中國人民解放軍 投奔我國政府敵對中的部隊和政府就是投敵罪 他可不是跑去對岸隱姓埋名做個老百姓 如果這樣也許還有得拗 但他可是拿了手上的機密投靠我國敵對中的軍隊 這完全沒什麼有任何可以模糊的空間 不管他是在世界上任何角落做同樣的事 投敵罪就是投敵罪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
引用:
我覺得..要用軍法審判他也好,用XX審判也好..但是不能用叛國吧? 法律的東西法源要清楚嘛. 而且當時白色恐怖的背景,許多追求政治自由的人被判死罪了. 當時沒有選擇,只能冒著殺頭的危險走偏鋒. 今天他們平反了補償了..那林不是嗎?他當時的心態和那些被殺的政治犯有何不同? 我們一邊忙者平反,歌頌這些人..一邊又要殺林毅夫. 難道不奇怪嗎? 向著這邊都是對的,還能標榜著選舉當大官..向著那邊都該殺..這不是另一種恐怖嗎? 要標榜為政治自由平反,就不要分左右,要一視同仁,才是真的. 此文章於 2012-03-24 01:32 AM 被 kize 編輯.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
引用:
因為他是軍人,而且他是前線的軍人,而且他還是個軍官 所以他和政治犯不同 有種他就挾著天朝之威大搖大擺地回來,要不就偷偷地回來偷偷地回去 這我都沒有意見 但要像個人一樣回來,我無法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
引用:
軍人在職犯罪 就是用軍法 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
引用:
他犯的罪,以前犯法;現在也是犯法,你怎麼凹都無法改變「投敵罪可以判死刑」的事實,而且這個事實三十年來一直持續未變。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