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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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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xx車可以怎樣,所以我開/騎xx車也可以怎樣 這種邏輯真的看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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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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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表示意見
不過我來幫忙蓋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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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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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待轉區蓋大樓不是罰單了事,勒令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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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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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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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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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賣兩段式叭噗也一樣!照罰不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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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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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是不是在下認知有誤,我覺得法規有點疑義 首先是Elros兄貼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 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 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 轉彎。 但上述法條提到的"102條第1款"又有說: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 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這條是說要按號誌指示,那應該是以遵守99條那兩款為優先,還是102條第1款優先? 畢竟左轉綠燈並沒有明確說是只給汽車看的........有法條引用優先權的爭議在。 另外罰單引用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款":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明明是遵守燈號才被罰,卻用這條來罰......有點啼笑皆非 用"第48條"來罰可能還合理些: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 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話說道安規則99條也沒有明確規定要用何法條來裁罰........ 還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5條"也很有趣: 慢車(自行車就是)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這是不是表示自行車看到左轉燈號可以直接左轉? ![]() 此文章於 2011-08-09 03:42 PM 被 Rainwe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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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每條大街小巷、每個人的嘴裡…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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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很好奇什麼叫作「這種路口」?? 標示不清、不足,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 還有分,這種!?那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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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MIT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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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後一句可能偏激點 我承認 但是我其他說的有錯誤嗎? "又來了"就可以打發掉? 另外,我是公車族不是機車族,我只是把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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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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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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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又沒說你講的那些是錯的... 況且我說又來了,請去查查跟機車有關的文章,哪一篇沒有變成不同族群間的論戰? 我不是要來打發甚麼東西,我僅僅只是覺得,交通問題不要每次都要先畫線,然後拿石頭丟來丟去 此文章於 2011-08-09 03:54 PM 被 BM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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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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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和汽車駕駛都有繳綜合所得稅; 機車和汽車都有繳燃料稅; 這部份算是公平吧. 但是,150cc以下機車沒繳牌照稅. 路權想比照,牌照稅為何不比照? 使用者付費,不是很合乎鄉民的公理正義? 建議機車黨強烈爭取機車比照汽車路權時,同時強烈要求機車比照汽車繳牌照稅. 如此一來,爭取路權的訴求,或許較有說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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