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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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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女人少碰為妙~~~~~~~~~ 竟然要分了,就切的乾淨一點~~~~ 你找他表妹出來玩,他不吃醋才怪~~ 雖然你們以經分開了,但我覺的你要是真的泡上了他的表妹 ,才是你災難的開始~~~ 前面的介議都說的很清楚了。 引用:
你"下"意識想吧~~~~我覺的啦~~~ ![]() ![]() ![]() 引用:
這句話有霸氣 我喜歡~~~~ 引用:
貼切+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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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此文章於 2010-11-09 04:58 AM 被 厝漢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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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潛水
文章: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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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表妹吃掉
將她一軍 ![]() - 此文章於 2010-11-09 06:43 AM 被 搗藥棒捅玉兔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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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雲深不知處~只在此山中
文章: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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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是屁話,而且屁是從嘴巴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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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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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ㄧ點意義也沒有 當變態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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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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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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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我只想說...也許這女友也可以發一篇"這樣的前男友該怎樣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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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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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 +1 要是在現任女友面前還跟前女友聯繫 根據女朋友標準作業程序 那鐵定是吵架的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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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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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個題外話,看來很多人對於存證信函有所誤解,存證信函跟告人是兩回事,存證信函是個極為正式書面化的告知或溝通的動作,由某些單位(郵局)證明有告知某人某事,對方不能說他不曉得或是不知道。 當然存證信函也可以寫『XX月X日晚上X點聚餐,地點於樹太老,謹此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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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北縣
文章: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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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發存證信函只是告知動作 是沒有任何強制效應的 勉強來說在法律應用上的唯一效果是 以後萬一上法院,你有證據說已經事先告知過被告。僅此而已...(前提當然是,你寄過去的地址有人收件) 我也認為如果想講開就將你發的存證信函公開 不然你哪知道他她不會又跟大家說有變態發存證信函給她(內容都隨她講了) 既然已決心當陌生人 就不要留好人的餘地了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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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拉、歐拉、歐拉... ![]() 你已經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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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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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勸樓主
不要理她了 不要在關心她了 難道你還愛她? 算了吧 分就分了 就當作是 沒這個人 記得以前女友跟我說 你就當作我死了吧,不要來找我... TMMD, 講的真絕 非常不愉快的分手...不爽的分手 因為我被甩的 不過有什麼辦法呢 算了吧...不要理她, 不要管她就行了 你們之間的共同朋友, 有很熟嗎, 交情很好嗎? 如果有,繼續來往 如果沒有很熟,只是點頭之交.... 沒有也無所謂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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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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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我又上了一課 所以如果是用在通知可能採法律途徑 = =讓我感覺有點像威脅人 如果不...我就 還是建議樓主 就別聯絡了 此文章於 2010-11-09 01:25 PM 被 allenroy04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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