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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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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很可能是卡奴不想還錢....所以用別人的帳號來規避 現在身邊就有兩三個這種情況的 再來就是借帳號來網拍..... 卻沒有網拍成交的匯款紀錄(是都賣不出去喔?) 可惜檢方沒有對網拍的拍賣紀錄再做一個查詢 另外既然在帳號出問題後一天再和銀行掛失..... 其他的證件不知道有無補辦的紀錄.... 怎麼感覺問題重重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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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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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那段有滿有意思的
那個戶頭98.1.7 起只剩97元後幾乎沒有任何活動 已經是個靜止戶 難怪會被質疑是否有必要隨身攜帶靜止戶的卡片和密碼在身上 然後又很巧合搞丟那些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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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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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被告是矢口否認的! 至於判決書中的交付,根本是由法官自己推斷的!就這樣寫!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親手交付給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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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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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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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 人是一種不合理的動物, 因為有一種叫“習慣“的行為是不可理喻的! 看了這麼多大大熱情的回應! 感覺很負面! 目前計畫: 先找法律扶助幫忙,如果ng,還是提出上訴!因為並沒有交付事實, 法官這樣寫真的很冤枉人! 有位大大說過 法律是無罪論! 但目前看來根本就是反過來的有罪論! 法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交付事實,只是推斷而已! 被告卻要提出沒有交付事實才得以證明無罪! 唉~~~~~~不懂法律的人,就只能被法律耍的團團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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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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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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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靜下心試想一件事情... 如果您跟被告毫無關係,您跟我們一樣都只是看待這個事件的旁觀者... 再看過這份判決書,以您的常理判斷後 ... 您還能對被告說的說詞毫無質疑嗎? ![]() 此文章於 2010-04-11 10:06 PM 被 小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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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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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關於以信用破產為由 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這點並不奇怪 既然已經信用破產,妳所持有的金融帳戶隨時都可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凍結 所以就算可以申請金融帳號,一般信用破產人並不會去申請 因為假如真的有金額進出時,都隨時都會被凍結,錢就會被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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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巧合的瞄到了那百分之一的事實 但只要故做神秘的說了千分之一的實話 其他都是靠我的憑空想像來拼湊的胡言 大家以為我早就了解了百分之百的內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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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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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是無罪論沒錯 被害人的錢是匯入她的帳戶 錢也是從她的帳戶領取 <---這個就是犯罪證據了 這麼有力的犯罪資料在眼前 自己當然要提出無罪證明 況且是否有同時遺失其他證件怎麼會前後供詞不一的情況 同一時間發現遺失應該不會記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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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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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這又是被告令人非常同情的一段故事了! 約八年前,被告與老公,兩人上台北打拚! 帶著約四歲的小男孩與一歲的小女兒! 沒想到小女兒患有瓣膜閉鎖不全! 為了救小女兒,只好用現金卡刷醫藥費! 導致揹了一屁股的債!而信用破產! 可憐的是小女兒還是沒能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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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1 10:36 PM 被 blackmea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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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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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是母親的
怎麼被告變姊姊而母親沒事? 是不是漏了什麼你女友沒解釋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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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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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是強求證據的 那些不合理的地方你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來證明那些不合理的行為 而不是一句那是被告的習慣行為就全部一語帶過 因為不合理的行為是很難被採信的 否則法官就是依照錢是進入被告戶頭裡當幫助犯判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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