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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引用:
作者sclee
看完法官的判決書還滿精彩 推理不下於柯南
關於以信用破產為由 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這點相當奇怪
信用破產乃沒法申請信用卡或向銀行借款 申請一般活期存款帳號根本不是問題 何故要借媽媽的來用?


這很可能是卡奴不想還錢....所以用別人的帳號來規避
現在身邊就有兩三個這種情況的

再來就是借帳號來網拍.....
卻沒有網拍成交的匯款紀錄(是都賣不出去喔?)
可惜檢方沒有對網拍的拍賣紀錄再做一個查詢

另外既然在帳號出問題後一天再和銀行掛失.....
其他的證件不知道有無補辦的紀錄....

怎麼感覺問題重重阿
     
      
舊 2010-04-11, 08:54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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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B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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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判決書那段有滿有意思的
那個戶頭98.1.7 起只剩97元後幾乎沒有任何活動
已經是個靜止戶
難怪會被質疑是否有必要隨身攜帶靜止戶的卡片和密碼在身上
然後又很巧合搞丟那些東西
 
舊 2010-04-11, 08:56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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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G離線中  
blackm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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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引用:
作者b02
怎麼看..都像賣帳號..

然後說詞也差不多..
(深深懷疑 詐騙集團 有一套劇本..說服賣帳戶的人
只要你在什麼時候去掛失..然後辯稱 密碼跟卡片放一起..就會沒罪 之類的)

因為之前遇過太多 類似的情況了

先是被告(姐姐 ) 在98.09月間 交付 母親的卡片跟密碼 給陌生人 (在第一頁)
在九月底 帳戶 流入了受害者的款項 而且被提走
十月一號 去掛失?

再者 判決文內也有寫 被告
98.10月 99.01月 分別表示 卡片遺失 失竊

一下子 東西交給別人 一下子說你東西不見
= = ? 你是法官 你真的相信這樣的說詞?

被告 68 年次...30歲的人..放心把卡片密碼給別人???

總之..

詐騙集團...你們的劇本(教賣帳號的人 的說法 )
真的要改一下啦...太容易識破了..

大大,被告是矢口否認的!
至於判決書中的交付,根本是由法官自己推斷的!就這樣寫!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親手交付給犯人!
__________________
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舊 2010-04-11, 09:49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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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meat離線中  
blackm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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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引用:
作者BMG
判決書那段有滿有意思的
那個戶頭98.1.7 起只剩97元後幾乎沒有任何活動
已經是個靜止戶
難怪會被質疑是否有必要隨身攜帶靜止戶的卡片和密碼在身上
然後又很巧合搞丟那些東西

大大,
人是一種不合理的動物,
因為有一種叫“習慣“的行為是不可理喻的!
看了這麼多大大熱情的回應!
感覺很負面!
目前計畫:
先找法律扶助幫忙,如果ng,還是提出上訴!因為並沒有交付事實,
法官這樣寫真的很冤枉人!
有位大大說過
法律是無罪論!
但目前看來根本就是反過來的有罪論!
法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交付事實,只是推斷而已!
被告卻要提出沒有交付事實才得以證明無罪!
唉~~~~~~不懂法律的人,就只能被法律耍的團團轉!
__________________
高房價就是把大家的錢集中給有錢人
[youtube]DJ70hiltOdw[/youtube]
舊 2010-04-11, 09:56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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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meat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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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blackmeat
大大,被告是矢口否認的!
至於判決書中的交付,根本是由法官自己推斷的!就這樣寫!
這也是我覺得最不合理的地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親手交付給犯人!


靜下心試想一件事情...

如果您跟被告毫無關係,您跟我們一樣都只是看待這個事件的旁觀者...
再看過這份判決書,以您的常理判斷後 ... 您還能對被告說的說詞毫無質疑嗎?

此文章於 2010-04-11 10:06 PM 被 小建 編輯.
舊 2010-04-11, 10:04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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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kkcity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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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294
引用:
作者sclee
看完法官的判決書還滿精彩 推理不下於柯南
關於以信用破產為由 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這點相當奇怪
信用破產乃沒法申請信用卡或向銀行借款 申請一般活期存款帳號根本不是問題 何故要借媽媽的來用?
法官已經指出一般金融機構申請帳戶是很容易的事 實在沒必要借他人之帳戶 這點非常不合理(判決書好像沒提到被告因信用問題不便持帳戶 是不敢提怕法官心證?)
我覺得檢察官或法官持的一項最重要理由為 詐騙集團撿到金融卡附密碼拿來使用 不怕當事人第一時間掛失 詐騙成功受害者錢匯入撿來的帳戶亳無保障 很大機會做白工
不足彩信非常合理
我有個疑問 世事真是如此巧合 ?
被告借媽媽的帳戶來從事網拍 詐騙活動剛好也是網拍 撿到別人的金融卡 大費周章只為騙幾萬元?


關於以信用破產為由 不便自己持有帳號 這點並不奇怪
既然已經信用破產,妳所持有的金融帳戶隨時都可被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凍結
所以就算可以申請金融帳號,一般信用破產人並不會去申請
因為假如真的有金額進出時,都隨時都會被凍結,錢就會被追討
__________________
我只是巧合的瞄到了那百分之一的事實
但只要故做神秘的說了千分之一的實話
其他都是靠我的憑空想像來拼湊的胡言
大家以為我早就了解了百分之百的內幕
舊 2010-04-11, 10:08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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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city59離線中  
carlos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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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35
引用:
作者blackmeat
大大,
人是一種不合理的動物,
因為有一種叫“習慣“的行為是不可理喻的!
看了這麼多大大熱情的回應!
感覺很負面!
目前計畫:
先找法律扶助幫忙,如果ng,還是提出上訴!因為並沒有交付事實,
法官這樣寫真的很冤枉人!
有位大大說過
法律是無罪論!
但目前看來根本就是反過來的有罪論!
法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交付事實,只是推斷而已!
被告卻要提出沒有交付事實才得以證明無罪!
唉~~~~~~不懂法律的人,就只能被法律耍的團團轉!


法律是無罪論沒錯
被害人的錢是匯入她的帳戶 錢也是從她的帳戶領取 <---這個就是犯罪證據了

這麼有力的犯罪資料在眼前 自己當然要提出無罪證明
況且是否有同時遺失其他證件怎麼會前後供詞不一的情況
同一時間發現遺失應該不會記錯吧
舊 2010-04-11, 10:24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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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os0857離線中  
blackmeat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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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713
引用:
作者Ming
這很可能是卡奴不想還錢....所以用別人的帳號來規避
現在身邊就有兩三個這種情況的
恕刪

怎麼感覺問題重重阿

唉~~~這又是被告令人非常同情的一段故事了!
約八年前,被告與老公,兩人上台北打拚!
帶著約四歲的小男孩與一歲的小女兒!
沒想到小女兒患有瓣膜閉鎖不全!
為了救小女兒,只好用現金卡刷醫藥費!
導致揹了一屁股的債!而信用破產!
可憐的是小女兒還是沒能救活!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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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0-04-11 10:36 PM 被 blackmeat 編輯.
舊 2010-04-11, 10:34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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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PW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1
帳號是母親的
怎麼被告變姊姊而母親沒事?

是不是漏了什麼你女友沒解釋的地方
舊 2010-04-11, 10:35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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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WPW離線中  
BMG
Junior Member
 
BM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引用:
作者blackmeat
大大,
人是一種不合理的動物,
因為有一種叫“習慣“的行為是不可理喻的!
看了這麼多大大熱情的回應!
感覺很負面!
目前計畫:
先找法律扶助幫忙,如果ng,還是提出上訴!因為並沒有交付事實,
法官這樣寫真的很冤枉人!
有位大大說過
法律是無罪論!
但目前看來根本就是反過來的有罪論!
法官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交付事實,只是推斷而已!
被告卻要提出沒有交付事實才得以證明無罪!
唉~~~~~~不懂法律的人,就只能被法律耍的團團轉!

法律是強求證據的
那些不合理的地方你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來證明那些不合理的行為
而不是一句那是被告的習慣行為就全部一語帶過
因為不合理的行為是很難被採信的
否則法官就是依照錢是進入被告戶頭裡當幫助犯判決了
舊 2010-04-11, 10:36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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