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
講了這麼多
來來去去不就是有人不認同那個應該限速40以下的理由罷了 說來說去,反反覆覆也不過是自己的一套說法 什麼跟他車維持等速保持車流,輪胎排水不良... 這還不是你個人的理由,甚至你的理由還沒有任何基準點在 完全憑照自己的想像跟臆測 如果今天這個審判是你來審,寫這些東西上去 就算判被告無罪,難道就都能滿意了? 設定了一堆有的沒的情狀,然後又斷然認為必然受有罪的判決 這會不會太跳脫了 法官寫那點理由,並未說明"必然"要開在時速40KM以下 而只是引出條文有這樣的規定,就像警察開單也有10KM容限裁量一樣 而最主要是被告在該天候狀況下,依然故我行駛時速達時速100KM 因而致風險升高,最後不免發生車禍致死傷的結果 簡單說,你從這號判決,並無法看出如果當時開60KM,法官會不會採用這個理由 如果開40KM會不會採用這個理由 如果有輪胎、積水...等情狀,到底法官會不會還因此 認定應對被告有不利之判決 從這個判決完全看不出來 你要自抒自發無妨,但請要有依據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
引用:
這點你說對了 , 判決一出來 , 絕對無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跟心服的 . 而我只是提醒大家 , 審判長的心證是主要方向 . 你主張有理的東西 , 能不能被審判長接受 , 則是未定之天 . 很多人認為理所當然的東西 , 也不一定被法官認同 . 所以常常會出現一些讓社會大眾大吃一驚的判決 ! 也順道提醒大家 , 量力而為 . 別因為一時的疏忽跟逞強 , 造成自己 與別人一輩子的無助 . 引用:
這點就錯了 , 這點我會建議你把判決書重新看過一次 ! 法官寫的東西 , 就是他的心證 . 就是審判的依據 , 絕對不會只是 "僅供參考" 而我的重點是 , 一但事故發生 , 行為人很難沒有任何過失 , 只要想 究責 , 絕對都找的到法條 . 而只要有任何過失 , 那你就得背負責任 , 下場只是你得付多少百分比的責任而已 . 而你只要有責任 , 當然你就 得坐牢!賠錢! 大家要懂得保護自己 , 也要懂得保護別人 . 該拒絕的 , 就不要不好意思 , 以免雙輸. 此文章於 2010-01-27 11:27 AM 被 A ROD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
而本個案中 , 事故的發生原因 , 就是因為被告的駕駛不當而發生事故 ,
導致告訴人全身癱瘓 , 未婚妻流產 . 只要有任何一丁點的責任 , 就得 負 "全責" . 不像一般的交通事故 , 可能雙方都有錯 , 所以可以彼此分攤 責任比例 . 這個案件沒有其他行為人 , 故必須負起全責 . 你主張因為 "好心幫忙" , 所以不想賠那麼多嗎 , 不想關 7 個月嗎 ? 你找法條給我看看!?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
抱歉 , 讓我再多嘴一下 !
本案中 , 就新聞描寫的情形推估的話 , 新郎新娘可能是坐在後座 , 而並未繫上安全帶 . 本案中 , 並未說明被告是否有受傷 , 或者受傷程度 , 但可能因為 有受到安全帶的保護 , 所以即使受傷 , 那傷害的程度可能也比較低 . 而我國目前並未立法強制規定後座乘客一定要繫上安全帶 . 所以如果各位有非得要載人的情形 , 無法推絕的話 , 請要求被載 乘客一定要繫上安全帶 , 以保護他們的安全 . 即使不幸事故發生事故 , 也能盡量把傷害降到最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