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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nh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75
其實勝不勝訴無所謂了,
光是出包後的處理方式和態度..算輸了..
     
      
舊 2010-01-22, 08:46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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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nher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新加坡合同法固未有如我國民法第154 條第2 項「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之規定,惟本國法之此項規定,亦得作為區別要約及要約引誘之解釋依據,自不待言。



為什麼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這段。定型化契約用的是新加坡法。
就算我們國家法律定的多有利於消費者也是沒用的。
政府就是這樣,人家來賺我們錢,結果還用別國的法律。
所以這個對我國的賣家是不適用的。
大家可以試一下。
到時候不要喊社會不公平喔。
 
舊 2010-01-22, 09:02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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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sniperegg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0
這種惡例一開,恐怕許多惡質廠商會仿效。

反正話虎爛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真好。

那種不好吃免錢,全店10元(起)<-- 一號字,這一類的騙人廣告會越來越多。

消費時訂的契約也可能無效了,因為不知道廠商什麼時候會說價錢標錯。

總之,這家的設備已經列為公司與個人的永不採購清單。
__________________
如何辨識您的中華民國身份證?

http://www.ris.gov.tw/ch1/0941213.html

如何辨識您手上的貨幣是中華民國的貨幣?

http://www.cbc.gov.tw/issue/money/tb1.htm
舊 2010-01-22, 09:03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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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eregg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另外還有一點原告的主張說

引用:
系爭契約既準據新加坡法,依該國合同法之規定,原告客觀上信賴被告要求而提供信用卡資料時,無論被告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為何,均應解釋為是要約,故系爭契約即因原告以表示訂購系爭商品,並提供系爭信用卡資訊之方式為承諾而成立。


後面判決理由,法官也認同了這個觀點,但是卻說提供信用卡資料只是一種交易方式,買方可能是一種不確定的身份,風險是賣方承擔的,不是很奇怪嗎?
就算方式是轉帳或是面交,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帳號或是他方提供偽鈔,照這一說買方不論使用何種方式,賣方都有風險,這樣也可以嗎?新加坡法也說提供信用卡資料,得解釋為要約,不就是表達這是一般大眾的共識,甚至用法律規定出來了,這樣賣方也算是一種不合理的風險嗎?
又說又不是立即可以扣款買方還可以向信用卡公司取消,那賣方難道不會等拿到錢再出貨,或是就算出了貨會立刻飛到買方面前嗎?

我覺得這些理由是不存在的。
還說要等立法跟實務建立一致見解,我覺得這段最離譜了,法官難道不是實務界???不是獨立審判嗎?真的是見鬼了。

此文章於 2010-01-22 09:56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舊 2010-01-22, 09:51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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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lienly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PE, TW
文章: 1,192
haha, agree.

TW人還真的很喜歡貪小便宜.......

QUOTE=dddada]反正是 沒道德的 VS 沒道義的
不管哪邊輸贏都是一場鬧劇[/QUOTE]
__________________
某US喇叭品牌代理商, 他的囉囉們好像已經不再聽命於主人的命令了, 所以分道揚鑣.
現在甚至聽說該代理商已經突然無預警歇業關門了! 可能是惡有惡報, 週轉不良, 所以至今仍欠錢不還, 我就當成是佈施給窮的只剩下錢的老豬... 將來牠必定要再轉世為豬去償還債務的!

常收看 "淨空法師" 主講, "華藏衛視" 24Hr, 讓你煩腦滅, 智慧長. 善護口業不譏他過, 善護身業不失律儀, 善護意業清淨無染.
諸惡莫做, 眾善奉行. 善有善果, 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世上什麼最真實? =>每個眾生, 一出生就勇往直前向墳墓邁進, 有什麼好爭的? 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來逞罰自己.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 真誠清淨平等正覺慈悲, 看破放下自在隨緣念佛.
舊 2010-01-22, 01:09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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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nly離線中  
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沒道德的 VS 沒道義的


腳踏實地很難嗎???
舊 2010-01-22, 02:45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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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為影離線中  
dmwc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引用:
作者abo5738
法官應該是以違法比例原則 所以契約不成立 無效 來當判定依據

如果真的判 下標的人贏 那戴爾應該要賠一脫拉庫了............

可以上訴阿,等到判決定讞,那些當初買的,可能到時連市價的一半都不到

所以繼續打下去,消費者一定再輸的那方,反正 DELL 本來就是以低價取市,商譽並不是最重要的,只要夠便宜台灣人還是會買
__________________
已關閉簽名檔
舊 2010-01-22, 04:25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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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wc離線中  
<< andy1106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法官:恁爸嘛係鄉民,別想唬攏我(戴爾事件判決結果)

看到這篇禁不住笑了出來

(三)、
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
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
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
「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
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
、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
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
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
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
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
約引誘之認定。

==============================
單純標錯價的事件怎麼會有為公理、正義而戰的說法?

另外判決書最後的 第(五) 大家也可以看一下
舊 2010-01-22, 05:33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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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dy1106 >>.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大家來複習一下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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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義阿
舊 2010-01-22, 06:08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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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當初的揪團文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59738

這次輸的不知道是不是這一團?
舊 2010-01-22, 07:19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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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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