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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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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勝不勝訴無所謂了,
光是出包後的處理方式和態度..算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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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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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這段。定型化契約用的是新加坡法。 就算我們國家法律定的多有利於消費者也是沒用的。 政府就是這樣,人家來賺我們錢,結果還用別國的法律。 所以這個對我國的賣家是不適用的。 大家可以試一下。 到時候不要喊社會不公平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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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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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惡例一開,恐怕許多惡質廠商會仿效。
反正話虎爛都不用負擔任何責任,真好。 那種不好吃免錢,全店10元(起)<-- 一號字,這一類的騙人廣告會越來越多。 消費時訂的契約也可能無效了,因為不知道廠商什麼時候會說價錢標錯。 總之,這家的設備已經列為公司與個人的永不採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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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識您的中華民國身份證? http://www.ris.gov.tw/ch1/0941213.html 如何辨識您手上的貨幣是中華民國的貨幣? http://www.cbc.gov.tw/issue/money/tb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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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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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有一點原告的主張說
引用:
後面判決理由,法官也認同了這個觀點,但是卻說提供信用卡資料只是一種交易方式,買方可能是一種不確定的身份,風險是賣方承擔的,不是很奇怪嗎? 就算方式是轉帳或是面交,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帳號或是他方提供偽鈔,照這一說買方不論使用何種方式,賣方都有風險,這樣也可以嗎?新加坡法也說提供信用卡資料,得解釋為要約,不就是表達這是一般大眾的共識,甚至用法律規定出來了,這樣賣方也算是一種不合理的風險嗎? 又說又不是立即可以扣款買方還可以向信用卡公司取消,那賣方難道不會等拿到錢再出貨,或是就算出了貨會立刻飛到買方面前嗎? 我覺得這些理由是不存在的。 還說要等立法跟實務建立一致見解,我覺得這段最離譜了,法官難道不是實務界???不是獨立審判嗎?真的是見鬼了。 此文章於 2010-01-22 09:56 AM 被 kuraki0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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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PE, TW
文章: 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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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agree.
TW人還真的很喜歡貪小便宜....... ![]() QUOTE=dddada]反正是 沒道德的 VS 沒道義的 不管哪邊輸贏都是一場鬧劇[/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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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US喇叭品牌代理商, 他的囉囉們好像已經不再聽命於主人的命令了, 所以分道揚鑣. ![]() 現在甚至聽說該代理商已經突然無預警歇業關門了! 可能是惡有惡報, 週轉不良, 所以至今仍欠錢不還, 我就當成是佈施給窮的只剩下錢的老豬... 將來牠必定要再轉世為豬去償還債務的! ![]() 常收看 "淨空法師" 主講, "華藏衛視" 24Hr, 讓你煩腦滅, 智慧長. 善護口業不譏他過, 善護身業不失律儀, 善護意業清淨無染. 諸惡莫做, 眾善奉行. 善有善果, 惡有惡報, 不是不報, 時候未到. 世上什麼最真實? =>每個眾生, 一出生就勇往直前向墳墓邁進, 有什麼好爭的? 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來逞罰自己.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做如是觀. 真誠清淨平等正覺慈悲, 看破放下自在隨緣念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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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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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道德的 VS 沒道義的
腳踏實地很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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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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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上訴阿,等到判決定讞,那些當初買的,可能到時連市價的一半都不到 所以繼續打下去,消費者一定再輸的那方,反正 DELL 本來就是以低價取市,商譽並不是最重要的,只要夠便宜台灣人還是會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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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關閉簽名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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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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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恁爸嘛係鄉民,別想唬攏我(戴爾事件判決結果)
看到這篇禁不住笑了出來 ![]() (三)、 再者,本院忝為網路「鄉民」,於被告發生系爭標價錯誤事 件斯時,亦親身參與其在PTT 、Mobile01等BBS 社群及網路 論壇所引發之盛況,並親眼見諸多網友、鄉○於○路上藉此 標價錯誤瘋狂下訂之「戰況回報」,本件被告固未能舉證原 告訂購系爭商品,同係基於此藉被告之錯誤標價而貪小便宜 、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甚至落井下石而得利之心態,惟不可 諱言,在利益衡量及風險分擔之判斷上,此等風潮確實對含 原告在內之消費者產生不利的因素。亦即,此時消費者即多 有可能被認定係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但是還是可 以來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了就賺到了」的心態, 更使法院易為消費者對賣家之網路標價展示亦可知其僅為要 約引誘之認定。 ============================== 單純標錯價的事件怎麼會有為公理、正義而戰的說法? 另外判決書最後的 第(五) 大家也可以看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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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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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來複習一下
============================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highlight=dell ============================ 社會公義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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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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