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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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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說是惡法啦,在國內取得的正版的確都可以轉賣,之前的討論串就提過了。 只不過你的案例該 DVD 不是在國內發行的,只要可以證明在發行地是正版的,轉賣給你的人也是指帶一份進來台灣,那麼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可以合法賺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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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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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在 第 87- 1 條 就有另外的規定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是樓主的前一手賣家並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取得合法重製物的,所以應該不是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加上 第 28- 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依照網路上有些諮詢律師的回答,海外取得似乎是可以轉賣,只是不知道該回答是在 28 - 1 增訂前還是後。 此文章於 2009-07-19 03:19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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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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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生法律不是這麼規定的。 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取得的合法原件或合法重製物都是可以透過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佈的,要借人看當然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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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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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裡說的昰... 樓主的前一手...從大陸攜回該套dvd並不違法! 但是散佈的行為(包含樓主)就值得商榷 引用:
著作人、表演人有權轉移散佈... 但是樓主的身分在本案中是著作人或表演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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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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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您是認為勝算不大 因此,請問:刑事判決可能如何?民事判決可能如何? (沒有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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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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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是認為不是惡法,所以有機會勝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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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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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認為這樣的規定不能算是惡法,至於有無機會勝訴,因為你之前轉貼的蘋果日報的律師回答,應該是有機會勝訴的,除非律師對於法條的解讀跟法官不一樣。 很多東西在國外當地是合法的,不代表在台灣是合法的。 所以,你轉賣的 DVD 是在國外取得的合法正版,當地方法規定可以合法轉售,帶回台灣個人使用合法,不代表轉售也是合法的,就算不能轉售我也不覺得著作權法是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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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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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我是認為勝算不大? 老實說...如果你找不到對你有利的判例! 這仗...你會打得十分辛苦! 至於民刑事判決.... 抱歉...我只是一介鄉民 無法為你推斷承審的檢察官、法官如何解讀相關法條... 也無法猜測廠商會提起如何巨額的求償...法官又是否能同意他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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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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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報導無法成為樓主將來辯護時的工具! 如果你能找到判例...那對樓主或許多少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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