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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當然高度肯定法治對安定社會的貢獻。

但我憂心的是,當普羅大眾對法律失去信心後,自暴自棄式的私仇私了等脫序行為。

物極必反,觀察人類的文明常於民主與極權之間來回擺動,我很擔憂過度推展「人權」,哪一天導致的反向擺動會有多麼地劇烈。

也許只將目光投注在一小塊地方,一小撮人身上的朋友們,都不會有這些憂慮吧。如果世界真的這麼單純,該有多麼美好。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09-06-22, 11:01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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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kctsai082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Rainwen
還有一點必須要思考的,如果有朝一日,我國的律法"有幸"變嚴格了,
負責執法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無能顢頇的政府......
負責審案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腦殘的法官大人們........


還有立法委員在搞什麼?
那種會期底連夜審法案的新聞都見怪不怪了..........
 
舊 2009-06-22, 11:04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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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離線中  
Incinerator
*停權中*
 
Incinerato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引用:
作者grifon
回到叢林法則
"誰有那個權力決定他人的生存權力"
答案就很單純 比你強的就可以
那位何現在會這樣
因為大家不想活在恐懼下 所以定個規則
讓大家有[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為了維持規則 所以必須給違反規則者處罰
故意違反規則者 因出自期本身不願遵守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之公意
故此公意不需去保障其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不過再此看到一個人權團體者以以下這句話去污衊他人之人權
[連號召同意判死刑的人對抗人權團體都懶得去做﹐只會在電腦後面情緒性的判人死罪....]
對他人進行人格謀殺 真是.........


既然叢林法則不是我們生活的方式﹐那就甭提。

還有"免於被殺害的自由"聽起來好像是"免於沒飯吃的自由"﹐"免於沒錢花的自由"。你只有"保護自己的自由"﹐"買飯吃的自由"﹐"賺錢的自由"。自由是保障你能追求你想要的﹐而不是保證你擁有你追求的。

還有我不是人權團體者﹐我是不可能花那心思跟時間去捍衛犯人的權力或生命。我只是不喜歡一些人以生命判官自居﹐而且判人死刑的理由好像就只是為了報復而已。

人權團體推的不只是廢死刑﹐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目標﹐碰到一個你反對的理念(廢死刑)就把他們打成台灣的根本亂源而不面對人民素養低下的事實﹐究竟是誰在人格抹殺?
舊 2009-06-22, 11:28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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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nerator離線中  
grifo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Rainwen
其實Incinerator兄說得也沒錯,如果真的不喜歡人本人權團體,如果真的想要法律更嚴一點,
就應該有更實際的作為,將有相同想法的人聚集起來,成為一股力量。

人本人權團體之所以有影響力,就是因為他們能夠花時間花精神組織起來,
而我們呢?在網路上人多勢眾,卻終究是一盤散沙.........
罵完之後照樣過自己的爽日子,沒人想要為自己的想法而努力實踐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這我們應該都學過吧.......


還有一點必須要思考的,如果有朝一日,我國的律法"有幸"變嚴格了,
負責執法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無能顢頇的政府......
負責審案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腦殘的法官大人們........


第一段扯到強度問題
利益團體的強度絕對高於非利益團體
人權團體就是利益團體 就是壓力團體
目標單一 容易團結
至於反死刑廢除的 就是一團散沙 沒有中心思想
老實說 許多反死刑廢除的 基本上是在 贊同死刑 與 懼怕誤判 之間往往復復
強度低

第二段
嚴格的法律 如果是顢頇政府 就根本不用擔心濫權問題
要擔心的是精明政府
審案 就看我們有沒有心要引入陪審團制度

總之 與其去期盼一種完美制度是很好
但是觀史來看 邊走編修的制度是人類制度中最多的
許多號稱能用之永久的東西早就完了
__________________





喵喵喵喵 喵喵的的喵喵

此文章於 2009-06-22 11:49 AM 被 grifon 編輯.
舊 2009-06-22, 11:45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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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on離線中  
grifon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引用:
作者Incinerator
既然叢林法則不是我們生活的方式﹐那就甭提。

還有"免於被殺害的自由"聽起來好像是"免於沒飯吃的自由"﹐"免於沒錢花的自由"。你只有"保護自己的自由"﹐"買飯吃的自由"﹐"賺錢的自由"。自由是保障你能追求你想要的﹐而不是保證你擁有你追求的。

還有我不是人權團體者﹐我是不可能花那心思跟時間去捍衛犯人的權力或生命。我只是不喜歡一些人以生命判官自居﹐而且判人死刑的理由好像就只是為了報復而已。

人權團體推的不只是廢死刑﹐言論自由﹐政治自由等都是目標﹐碰到一個你反對的理念(廢死刑)就把他們打成台灣的根本亂源而不面對人民素養低下的事實﹐究竟是誰在人格抹殺?


正好相反 我們現在是生活在許多被規範過的叢林法則之下
以上面來說 [賺錢的自由]就是叢林法則

判任何人刑罰都是報復,真的要根絕報復為曷不廢掉所有刑罰?只是找個道德爭議一最大化的目標打罷了。人權團體推言論自由?政治自由?問號不是不相信,問號是他們把這無限上綱化。人權團體一樣把反對者給打成保守者、迂腐 、、、、、、 人權團體很多問題出在實踐面,許多道德口號為實踐前都是相當好聽的,說說教改就可知,十年前敢反對的都是保守者,食古不化.....經過十年實踐又如何?不提實踐了,人權團體碰到反對理念人一樣打成亂源。

台灣人民真的素養低下嗎? 這又只是一個偷懶的藉口罷了,望望一些國際數字,現在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在這種狀態下如果能說自己是素養低下的民族,絕對不是素養低下的。素養低下,是激勵自己脫離「比上不足」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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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喵喵 喵喵的的喵喵
舊 2009-06-22, 12:33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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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fon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也贊同這一點。

100%的司法公正,一個人都不會冤枉,是不可能作得到、而且也不值得去這麼作的。

因為這將花費難以數計的社會成本,並且縱放、寬待許多罪證確鑿的罪犯。

設計合理的機制,將冤枉壓低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內(1%?…0.3%?…),是可能而且值得去作,被枉的人也只好認了,完美的體制不可能達成,也不值得去作。

為了不可枉殺,寧可縱放,並不足取,說得嚴重一點,甚至可說是為了人權之名違反法律的精神。


自然每個人都有言論自由,但是拜讀了您的高論,實在不知道您有何資格談論「法律的精神」。

若從以上的觀點出發,近代的司法改革完全是白做工,不如回到古代球員兼裁判一手包辦的審判方式就好了。

要在心目中的烏托邦生活,尚請移民至極權國家(好像只剩北韓了?),應該能令您滿意。
舊 2009-06-22, 01:2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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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Incinerator
*停權中*
 
Incinerato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引用:
作者grifon
正好相反 我們現在是生活在許多被規範過的叢林法則之下
以上面來說 [賺錢的自由]就是叢林法則

判任何人刑罰都是報復,真的要根絕報復為曷不廢掉所有刑罰?只是找個道德爭議一最大化的目標打罷了。人權團體推言論自由?政治自由?問號不是不相信,問號是他們把這無限上綱化。人權團體一樣把反對者給打成保守者、迂腐 、、、、、、 人權團體很多問題出在實踐面,許多道德口號為實踐前都是相當好聽的,說說教改就可知,十年前敢反對的都是保守者,食古不化.....經過十年實踐又如何?不提實踐了,人權團體碰到反對理念人一樣打成亂源。

台灣人民真的素養低下嗎? 這又只是一個偷懶的藉口罷了,望望一些國際數字,現在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在這種狀態下如果能說自己是素養低下的民族,絕對不是素養低下的。素養低下,是激勵自己脫離「比上不足」用的。


細說賺錢的自由如何是規範過的叢林法則...因為我不太懂。

並非所有刑罰都是報復﹐我沒弄錯的話刑罰不外是限制活動空間﹐強制勞動﹐死刑。前兩者除了給罪犯自我反省的環境外﹐限制活動是為了避免罪犯在自由場所再度犯案﹐勞動則是對於社會一種小小的彌補。對罪犯並沒有用以牙還牙的態度來處置﹐那怎能算是報復的行為?

我認為偷懶是把罪怪到某部份團體。有人說沒執行死刑後台灣越來越亂﹐但這無法證明社會變亂是因為沒執行死刑。一些沒有死刑的國家﹐其犯罪率高於一些有死刑的國家﹐但也低於其他同樣有死刑的國家。看看其他真的很亂的國家﹐有沒有死刑?大多數都有。所以我覺得有沒有死刑跟社會是否安定並沒有絕對關係。
舊 2009-06-22, 01:41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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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cinerator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Crazynut
也許為了作到100%的毋枉,對每一件案件投注的精力、時間、金錢,也許是有此必要的。

但是從反面來看,為了作到100%的毋枉,也許會造成某些程度的縱放,而這些人,依歷史經驗,再犯的可能性極高,當這些人逍遙法外再度犯案,不知又毀掉多少好女子,粉碎多少家庭幸福,而這些是我們看不見的社會成本。

與上述兩項相較,我個人覺得,0.5∼1%的「大筆」(?)賠償,也許代價還比較低。


那這麼說好了,為了保障可能被誤判者的權益,除了一般可見的補償之外(通常就是指$$了 ),造成誤判的相關人員(i.e.從警員/檢察官以至於做出判決的法官等等)也應該接受相同的刑罰以示公允(在做出最終的判決前要經過那麼多程序,執法人員無法在這些過程中發現真相不是執法怠惰又是啥 ),不知您以為如何啊----真要這麼搞的話鵝相信隨之而來的絕對不是相關人員的勇於任事,而是司法系統的崩潰吧 ....

引用:
作者Crazynut
snipped....

因此,適度的嚴刑峻罰,也可能有其必要。法家曾有這種說法:如果法律像火一樣猛烈,死於火的人會比較少;如果法律像水一樣柔弱,不知不覺被水淹死的人就會增多。


您說的應該是刑期無刑,刑罰最終的目的是不必動用刑罰,問題是一味的強調嚴刑峻罰只是鋸箭法,不從源頭降低犯罪率做起的話說穿了也只會造就出一堆免而無恥的怪物而已,譬如說在擄人勒�**椄O唯一死刑的年代,肉票的"死亡率"可能還高於現在,原因就是犯罪者心想反正放不放人都是死路一條,倒不如先來個殺人滅口以降低自己被逮到的機會,這麼說來唯一死刑到底是在保護肉票還是間接造成肉票被滅口的命運啊 ....

引用:
作者Crazynut
拿另外一串的酒駕案來作例子,如果針對這種案子嚴判,甚至不惜誤判也要處死(該串裡無法斷定誰酒駕,兩者俱都免罪),這就宣示了一種嚴辦酒駕的決心。

100個這種案子裡,也許增加了四、五十個不該判死的人,也許增加了5到10個誤判枉死的人(以上為隨意估計)
snipped....


其實大家都能理解那個case中的那兩個人都不是無辜的人(一個是加害人,一個是掩護加害人的共犯),只是以現有的法律無法加以制裁而已(請記住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是這樣重點應該是如何尋求補救之道(i.e.在法律中明定作偽證掩護犯罪者因其妨礙司法公正與罪犯同罪,但同時也應賦予證人在特定狀況下拒絕證言的權利),如此一來自然沒有作偽證的誘因,而不是一味強調不惜誤判以獲得所謂的正義(以鵝個人看法,就算這樣可以獲得所謂的正義,也只能稱為非法正義而已 ),再說執法人員如果真以這種態度辦案,說穿了其心態也不會比滿身酒意開車者高明到哪去----不都是沒事就沒事,等出事了再說嗎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09-06-22 02:04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09-06-22, 01:59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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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amd21456
Regular Member
 
amd2145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這問題在怎麼爭論
一樣都是無解的

不管司法在怎麼改進
或是證據在怎麼收集
一定會有冤獄的人
也一定會有縱放的人

只差兩邊比例多跟少而已

今天大家會討厭人本跟人權團體的理由很簡單
一樣是取一邊案例來擴大攻擊壓迫教師
但是卻不提有什麼良好的管理或是教育的方法
來去跟學生做互動
導致學生不是被同學霸凌,不然就是跟本不鳥老師
一有問題就是拳腳相向
學生現在有更安全嗎?
沒有,學生現在更囂張的
連霸凌的影片都放到網路去炫耀
人本會去關心那些被同學毒打的嗎?不會
因為不具新聞價值


人權團體
只為加害者請命,而不會去考慮到受害者家庭所受的傷害
誰叫受害者,不是被砍死打成馬賽克
不然就是被性侵不能露臉承受二次傷害

大家螢幕一看加害者被抓臉露悔意
就覺得他不應該被判重刑,早點出獄還可以早日改過向善
結果抓了沒多久又放出來害人
要不就是強姦了十幾個女孩子
毀掉1x個女孩子的未來
但是大家卻只談這性侵犯的未來,還有一片大好前途,還能好好做人
而不去考慮受害者的未來是多麼難做人到想跳樓自殺

此文章於 2009-06-22 02:36 PM 被 amd21456 編輯.
舊 2009-06-22, 02:33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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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d21456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amd21456
這問題在怎麼爭論
一樣都是無解的

不管司法在怎麼改進
或是證據在怎麼收集
一定會有冤獄的人
也一定會有縱放的人

只差兩邊比例多跟少而已

今天大家會討厭人本跟人權團體的理由很簡單
一樣是取一邊案例來擴大攻擊壓迫教師
但是卻不提有什麼良好的管理或是教育的方法
來去跟學生做互動
導致學生不是被同學霸凌,不然就是跟本不鳥老師
一有問題就是拳腳相向
學生現在有更安全嗎?
沒有,學生現在更囂張的
連霸凌的影片都放到網路去炫耀
人本會去關心那些被同學毒打的嗎?不會
因為不具新聞價值


人權團體
只為加害者請命,而不會去考慮到受害者家庭所受的傷害...


遺憾的是, 不少質疑或指責人權團體的人也恰恰犯了這個毛病
這些人一樣是沒有去深究人權團體的理念或主張, 以及爭議案例外之其他案例
也是只憑幾個個案, 甚至是案件中程序的一點, 就擴大解釋稱人權團體都只會聲援加害者
乃至於就以此稱人權團體為台灣最大的亂源, 但這樣的做法不也是過於極端了嗎?
舊 2009-06-22, 02:49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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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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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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