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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kyb456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031
引用:
作者海豹
以後如果開精品店
就要找一堆晚娘臉,朝天鼻的人來當店員
每天開店前都要訓練他們一些話術...

1.鼻孔朝上揚起:小姐...這很貴喔~~
2.連忙伸手阻止:小心小心!弄髒了你賠不起...
3.雙手抱在胸前:買便宜貨的人可能不習慣逛這裡吧?
4.嘴角微微冷笑:你確定你信用卡的額度夠嗎?


保證生意蒸蒸日上啊.....

我們家這邊的雞排是這樣賣的...

1.雙手撐下巴,鼻孔朝上揚起:要買東西喔? 自己畫單子啊!
2.眼球往下瞄:錢哩?付錢才炸喔~
3.嘴角微微冷笑:炸好要10分鐘,要等喔~

新店大坪林的派克。
     
      
舊 2009-03-17, 01:37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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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kyb456離線中  
小皮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04
引用:
作者MOBILE 01戰神
這是真的歐
我在法蘭克福買時它們只限定你一個人買2個
可能不想你破產



我覺得告示是真的啦
實際是假的啦
有那種你把億萬現金擺在商店櫃檯而不接受交易的道理嗎?
商店又不是開佛心來的

歐洲人最假
規定是給小咖看的
好像他們的"品"真的很"精"似的
難道有些店只開放給VIP大咖試穿然後專人或送到府是假的?

以前都認為歐洲人比較不食人間煙火
現在年紀大點的角度看過來
全世界人人都愛錢
 
舊 2009-03-17, 01:38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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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皮離線中  
John-Wel
Power Member
 
John-We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27
明明是小姐準備套利用的
舊 2009-03-17, 02:13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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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Wel離線中  
asurada1982
Major Member
 
asurada198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UP-FRONT AGENCY
文章: 116
引用:
作者sankyb456
我們家這邊的雞排是這樣賣的...

1.雙手撐下巴,鼻孔朝上揚起:要買東西喔? 自己畫單子啊!
2.眼球往下瞄:錢哩?付錢才炸喔~
3.嘴角微微冷笑:炸好要10分鐘,要等喔~

新店大坪林的派克。

派克雞排好吃!
但是,光華小巷子同一加盟店的店員臉也同樣臭。
舊 2009-03-17, 02:19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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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urada1982離線中  
zeropcdvd
Major Member
 
zeropcdv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87
這小姐還真是心臟大顆,有錢也不懂低調,這麼張揚??

改天要是不小心被人綁了,那應該也不會讓人感到意外。
舊 2009-03-17, 02:23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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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pcdvd離線中  
seraphicsi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我也是阿宅
買東西買到要下跪真是沒尊嚴 還是個有錢的大咖勒

要是拎北就踹倒櫃台 . 打破門口的玻璃 . 然後大叫~~叫你們經理出來~~

然後問候經理他老媽 . 丟個一百萬現金在桌上然後走人


阪急百貨主管頻向李小姐鞠躬致意,還下跪說:「我錯了,跟你們下跪、跟你們道歉,可以嗎?」李小姐及其友人也回跪說:「是我對不起你,我買太多了!」現場兩名警員見情勢緊張,通報再增派十七名警力到場。

怎麼看都是要嗆業者才跪的....

樓管頗倒楣.....
明明就是G牌的錯...

題外話:上次去A9G牌有ㄧ位小姐人蠻親切的、長得也很漂亮

此文章於 2009-03-17 03:19 AM 被 seraphicsid 編輯.
舊 2009-03-17, 03:13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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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離線中  
suhsie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joylee0359
這個。
最倒楣的是樓管了。優惠卷沒寫清楚又不是他的錯,他只是照著上級說的做。再者 "使用說明不足之處,以現場公告為主" 就已經很明顯註明是以現場規定為主,如果是我有人要用54張優惠卷+60萬消費卷我也不敢隨便就給他買阿。而且如果消費者不合理吵鬧影響其他客人業者也絕對有權利不賣。
有這種客人真倒楣。


台灣的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還算先進
很多商家的註明上法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業者隨便拒絕出售給客戶會有民事上的爭議
舊 2009-03-17, 04:34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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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sien離線中  
Rosett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Greenhouse
文章: 192
引用:
作者suhsien
台灣的法律對於消費者的保護還算先進
很多商家的註明上法院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業者隨便拒絕出售給客戶會有民事上的爭議


請問拒絕出售會有什麼爭議?因為第一頁有人提到美國,但是,在美國要告到死也沒那麼容易,很多店家乾脆在櫃台前放塊牌子寫著:我們有拒絕服務客人的權利。
舊 2009-03-17, 04:45 AM #6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osette離線中  
seraphicsid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引用:
作者Rosette
請問拒絕出售會有什麼爭議?因為第一頁有人提到美國,但是,在美國要告到死也沒那麼容易,很多店家乾脆在櫃台前放塊牌子寫著:我們有拒絕服務客人的權利。

恩....到處都看的到那個牌子...
預防奧客用的
舊 2009-03-17, 05:00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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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aphicsid離線中  
suhsien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20
引用:
作者Rosette
請問拒絕出售會有什麼爭議?因為第一頁有人提到美國,但是,在美國要告到死也沒那麼容易,很多店家乾脆在櫃台前放塊牌子寫著:我們有拒絕服務客人的權利。


服務跟商品販賣不一樣
當廠商公開展售標價加上客戶願意購買
主觀上民事契約已經成立
廠商當然可以拒絕出售
不過也要擔負顧客買不到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顧客能舉證的話
舊 2009-03-17, 06:44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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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sie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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