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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電磁增壓!!!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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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呀.. 這種事情感覺好可怕... 引用:
為什麼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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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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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查得到民事部份,那可以查到該案刑事部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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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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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法院也是講求證據的
原告應提出通姦的事實 在一開始懷疑的時候,就要有所動作了 錯過了黃金偵查時間,就無可奈何 現在已經知道通姦者是誰嗎? 財產如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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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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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真的是講證據的,原告找不到被告通姦的對象是誰,也無從證明被告是有心通姦,也難怪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依民訴79: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也就是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是依責任比例分擔 而訴訴費用本案被告僅需負擔十分之三,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被告偷**大部份的責任該有原告負責。(大概是認為被告只錯在生到別人的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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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
文章: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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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亂搞,居然要對方好聚好散,還真是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不過
好在這話我之前聽過,嚇不了我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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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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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是他貼的那個吧,兩個軍階不一樣,判決書裡講的被告是上尉,他貼的那位是少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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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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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是數字站這篇上新聞 怪不得覺得在那裡有看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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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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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長也很厚臉皮 明明自己女兒偷人
不理�**暀@直牽拖東遷拖西的 目的就是不想賠錢 還有苦主在01寫的 大學時那個女的就拿過一次孩子 我在想搞不好 當時那個孩子就不是苦主的了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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