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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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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新聞誤導了民眾,導致大家都在這邊吵(其實只是說原本告的那條罪無罪) 不過檢方說還會再上訴,就看看這次是告什麼罪... PS.告人要看要告什麼罪名(用什麼罪名起訴),不是說隨便說有罪就可以告人的,不要被誤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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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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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了說.........
哈哈,會看到很多情呂說。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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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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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台灣新聞一定很樂意這樣報導
新一代年輕人當街公然猥褻.......... (接吻) ![]() 此文章於 2008-06-30 09:19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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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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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好像如果檢察官根據被害人的描述以及其各種主客觀條件判斷,認為加害人是犯『強盜罪』,那檢察官自然就不會用『偷竊罪』來起訴。 引用:
前段說:被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壓制或影響... 後段寫: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 引用:
我記得某些史前時代巨大恐龍,神經反應要數秒才能完成。 若3位女法官以其主觀認定被舌吻5秒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行為即已結束,那我大概可以推論,這三位女法官是傳說中的史前時代巨大恐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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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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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這個判決不知道為啥鎖起來了,我覺得這個案子很奇怪,完全沒有提到被告的主觀要件,報載說那個情境是在一個前妻不在的晚上,只剩下父女兩個人,為啥動機會是猥褻而不是XX哩,這跟襲胸十秒跟親吻為國際禮儀那兩個案例來看,在個案上,顯然那個女孩暴露在被XX的危險性很高,但是哪個被告會承認我是想要XX??所以我覺得這個案子真的定性為猥褻行為都很難說,法院用限縮解釋來逃避可能的證據不足真的很OO。搞的很像變相的認罪協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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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side 7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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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官方的說法已經端出來了,但是本討論依舊徘徊在死胡同裡,
大部分走不出來的人,都卡在被告是男性並且年長的條件上而不自覺. 事實上如果換成年紀相近的男女朋友,或者男生暗戀不認識的小女孩也好, 我相信輿論即會改變其方向. 重點就是你要告可以但是你要告對,否則就會變成像陳幸妤說想告邱毅, 但是邱卻表示話是胡說的一樣,根本就是媒體在放話嘛! (換個氣氛而已,過去的醜聞讓他們自己面對就好,我們就當看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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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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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證明了一件事情,其實台灣是不需要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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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Ixtlan(伊斯特蘭)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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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至於前面提到的『前面講未及感受到...後面又寫直覺有異』這種嚴重的矛盾,其實很明顯的,就是因為打算同時使用以下兩個論點來推翻『強制猥褻』之說: (1)此案法官企圖用『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來強化其『未另對被害人強制猥褻』的論點; (2)而法官在此論點成立後,才回頭承認被告『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然後又用此論點來表示被告因為是馬上被推開,而沒有強制猥褻。 以上這種為了自我辯護而嚴重矛盾卻不自知的狀況,可見此案法官之審判,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再回頭看看被告『被舌吻了5秒』的事實,可見被害人雖然當下直覺地將家害人推開(理論上這動作連1秒都不用,就可以完成),但舌吻狀態卻維持了5秒,然而依照此案法官之見解,這仍不算『強制』的客觀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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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8
文章: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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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案子
雙方根本不可能是男女朋友. 很多案子 被告也根本沒提出男女朋友的證明. 一個女人. 不是被告的老婆 不是被告的女朋友 也不是被告召的妓女. 法律應該假定她是: "不願意"被對方 摸胸 襲臀 舌吻 吧. 而不是要她"作出反抗的動作". 才算"不願意"吧........................ ![]() 此文章於 2008-06-30 09:28 PM 被 since20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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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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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看看判決,此案例是屬"「強制性騷擾」罪"...還是屬"「強制猥褻」罪"??
在強制猥褻裡面是 "應有與刑法第224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 也就是.接吻不一定是"猥褻" (注意,我不是說"一定不是") 完全得取決於"行為強制"是否存在 A(加害人)吻了B(被害人),不管吻多久 在B反抗前(也就是B沒反抗期間)...你可如何定義"強制"的存在?? (如果,B沒反抗...A可能連加害人都不算) B反抗後,A停止行為與否,才能判定"強制"的存在與否 如果被害人清醒,且沒受到"強暴、脅迫、恐嚇" 行為終止於被害人說NO(不管是肢體或語言)時 就無法構成"強制猥褻" 但不愉快的肢體接觸本身已經夠成"性騷擾" 跟五秒或五十秒根本毫無關係 C和D是男女朋友關係 常常有親密行為 某天,D偷偷另結新歡 C如往常親吻D(甚至更進一步的行為) 經過3分鐘(或30分鐘),....D說NO...我不能在跟你在一起,我要跟你分手,因為我愛上他人 如果C停止了行為...那D根本無法控告C 如果C含恨,繼續強吻D....那不管C,D是否曾經為男女朋友 C就已經夠成強制猥褻了 類似題: W男在街上看見Y女 W上前抱住蛇吻,Y以為W是她男友給他驚喜 閉眼沉醉其中...10秒後Y驚覺她男友應該沒有鬍渣,爭眼驚覺並推開 W男於是放手離去......請問.....W男算不算強制猥褻?? 此文章於 2008-06-30 11:23 P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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