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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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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次看CSI都會想這個問題 那如果馬上用手機上網然後用skype打119呢?這樣還查得到嗎? 還是skype不能打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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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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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可以跟SKYPE要是那個ID打的電話 然後做反追蹤 其實最好的是去偷別的的手機 這樣才不會有你的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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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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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的是每當這種事發生時
家家屬 只會死咬第一眼看到的從來不會去思考推理 蘇建和案也是 比較不出名的盧正案更怪 然後一堆早該下19層地獄的死刑犯 被不知哪來的團體 死命保住 只能說真是黑暗星球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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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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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車上音樂的音量還是以能聽見外面動靜較好, 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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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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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該死,誰不該死,該如何判定?
今天如果媒體是以死者那邊的角度來報導,新聞標題改為「撞死人無罪,家屬沈冤10年不得雪」之類的話,這邊的討論,大概馬上會倒向另一邊吧。 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警方和司法機關,永遠是被罵的一邊,即使根本不關他們的事。 今天台灣最大的問題在於民眾缺乏判斷的能力,總是被媒體牽著鼻子走而不自覺,就算大家都知道台灣的媒體腦殘的多,可是每次一篇報導出來,還是一堆人跟著腦殘的媒體起舞。 經常有人在抱怨,法律是保障壞人的,可是這是錯誤的,法律是保障每一個人的,今天會有許多保障人權的規定,就是要避免類似的情況發生。當一部法律缺乏相關保障人權的規定,那麼只會製造更多的冤獄,對於改善治安一點幫助也沒有。 同樣的,很多人因為媒體的報導,而覺得某些人該死,怎麼還不趕快去死一死,可是這些人真的是該死嗎?當年蘇案剛發生的時候,媒體的報導不也是將三人描寫成冷血的殺手,如果沒有一些人權團體的幫忙,今天誰知道蘇建如是何許人也?就算知道,恐怕也只是把他當成一個被清除掉的敗類,沒人知道他可能是含冤莫白的。 所以同樣的,今天各位在媒體上看到的,一些看起來很該死的人,他們真的該死嗎?誰知道十年二十年後,他們會不會是下一個蘇建和?沒有那些所謂人權團體的協助,我們不會知道,今天的死囚,會不會根本是無辜的。而諷刺的是,十年二十年後,如果這些人幸運不死,而且也有了可能可以證明他們無罪的事證,或許今天這些喊著怎麼不趕快讓他們死一死的人,會成為呼籲釋放他們的最大聲的人。 台灣不從媒體的操縱中醒悟過來,就永遠是黑暗星球。 此文章於 2008-06-22 03:57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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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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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個人被無辜的騷擾十年二十年 就沒辦法採取任何保護自己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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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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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忘了是哪篇跨國調查發現,台灣竟然有64%的人會相信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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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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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你這問題我想了很久,基本上我是從這個案例的再議制度去思考的,因為想了很多沒辦法一一論述,我直接跳結論, 因為再議制度難得是從被害人的角度去思考的,尤其在不起訴處分有確定力的情形下,一旦檢察機關可能一時偵查不完備的情形,檢察官下了不起訴處分,這個案子就算結束了,除非真的有新事實新證據,尤其現在檢調機關案子多到數不清的現實下,檢警調根本不會再去碰它,那被害人該怎麼辦?難道會有"時效警察"出現嗎?(一部日劇是在講已經過了時效的懸案,一個小警察基於興趣去調查最後真相大白的故事。) 簡單的說,這再議制度為了發現真實的目的存在的。但是有沒有可能為了無限制的發現真實,而忽略了訴訟經濟的考量,當然不可能,所以現在有交付審判制度(或者我們稱它為強制起訴制度)的產生,把案件交給法官讓他來決定是有罪還是無罪,程序正義就算是實現了,那我們就解決了這個案子,往人生下一個目標走,不要一直在那輪迴理打轉。 但是很抱歉的,我以我有限的知識,在那法條抽象內容與現實運作的理解下,去阻止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告訴他們不要用那個制度,不要去無限制的發現真實,即便它是有缺陷的。以目前大部分的論點來看,有人說再議只要一次或兩次就好了,如果還是不可以我們就讓案件去審判庭,實現那有限的正義,然後繼續往人生的下一步走。 好講完以上,本案的被告怎麼辦?以目前的制度來說,只有檢察官放棄他自有的不起訴理由,把案子送上審判庭讓法官依照現有的證據,去裁判。當然修法應該是比較可靠的途逕,但是要等到什麼時候? 不過我以後可能會修改這個見解,因為有些東西我有看沒有懂。 好啦,換別人講光明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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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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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從詐騙案件一直不間斷的發生就可以看的出來吧! ![]() 雖然一直宣導卻還是有人受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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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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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受騙很多都是貪念造成的 正所謂利令智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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