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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來流去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2
亂入一下~~ 請問去醫院縫合有沒有驗傷單??
如沒有也應有病歷資料 , 可以證明傷口是
銳利物體造成的吧?? 開個證明應該是有幫助的
     
      
舊 2008-05-24, 02:22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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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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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Thumbs down 麻煩的後續。

1.打110報案 = 本人

2.到場處理的警察無積極作為、與警察教育有關係。(一個老鳥、一個是特考班)

3.無積極作為 ? 不論什麼案件、警察有職權決定是否進行緊急搜索或逮捕,事後報告檢察官

4.當時的我坐在家門口等警察,看見警察之後立即告訴警察持刀殺我的人躲在屋內不肯出來

5.頭頂鮮血直流、遍佈全身,警察反問怎麼會這樣?並且要求對方出來說明,對方說:用打的

6.警察問:用打的打成這樣?另一名警察要求進入屋內"觀察"並且質問女住戶刀子在何處。

7.女住戶回答:沒有刀子。警察放棄搜索,是因為警察自己有判斷的權利、所以用"看"的。

8.請注意只帶走兩個人、第一個是我、第二個是殺人者,獨留那個女性住戶在他家中。

9.上了救護車直到出院抵達派出所要"報案",請注意是報案、程序上我必須先完成報案。

10.報案人筆錄完成後,對方也要控告我傷害我才具有兩種身分,一、報案人,二、被告。

11.第一時間沒有完成的報案筆錄,讓我直接變成互控傷害、報案筆錄就讓警察給省下來。

12.省下了報案筆錄對警察來說有好處,好處是它可以不用製作 4 份筆錄,何來 4 份筆錄?

13.一、"報案人"筆錄(我),二、傷害嫌疑人筆錄(對方),三、告訴人筆錄(對方)、四、傷害嫌疑人筆錄(我)

14.讓警察製作傷害嫌疑人筆錄之後,對方才到場製作告訴人筆錄、試想這樣是否合法、合理 ? 當時無告訴人在場,因何我變成傷害嫌疑人 ? 鬼 告我 ?

15.程序上的錯誤、以及不法偵訊,筆錄製作有明文規定,須有記錄人、訊問人才可製作。

16.獨立製作完成之後,又拿他同事的職章來蓋上記錄人,請問算不算偽造文書 ?

17.檢察官部分、我打電話詢問過地檢署,書記官坦承地址輸入錯誤,檢察官也沒有詳察。

18.那再請問我要不要連檢察官也給他告進去 ? 反正承辦警察已經被我告瀆職和偽造文書了

19.起訴書 ? 傳票 ? 檢察官 ? 長啥樣子我都不知道,最後自己去拿起訴書,寫答辯狀。

20.檢察官引用簡易判決,因為是"小事"咩,我無奈只好寫了一堆狀紙遞給法院,請求開庭

21.目前已經在法院候審,實際的情形必須等到法院開庭調查之後才會有初步的結論。

22.大家覺得該不該告那個檢察官呢 ? 官司纏身的我實在不想招惹檢察官,可是他的確有錯

******************************靜候調查**********************

******************************公平、正義何在 ? ****************

******************************只求還我清白*******************
 

此文章於 2008-05-24 02:56 AM 被 巧斧 編輯.
舊 2008-05-24, 02:50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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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離線中  
Tim Mack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4
話說我有位親戚 幫兒子買了一棟新房子 裝潢時發現附近有住戶養鴿子
找我另一位親戚 他是警官 而且很大的 結果正式搬進新家時 附近已經沒養鴿子了
這就是台灣
__________________
藝人感情5步曲---TIM MACK原創
當傳出誹聞時,就是有新作要發表宣傳了
當公開戀情時,表示已經同居了
當宣布結婚時,那就是已經懷孕了
當強調幸福美滿時,那一定就快離婚了
當透露出離婚時,那就是要復出賺錢了
舊 2008-05-24, 02:57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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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 Mack離線中  
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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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Lightbulb 診斷證明。

引用:
作者流來流去
亂入一下~~ 請問去醫院縫合有沒有驗傷單??
如沒有也應有病歷資料 , 可以證明傷口是
銳利物體造成的吧?? 開個證明應該是有幫助的




病名 : 1.頭部撕裂傷、2.臉部撕裂傷、3.腳裸挫傷。

醫師囑言 : 頭皮撕裂傷經手術縫合,宜保持乾躁於回診後再觀察。

對方

病名 : 右手腕受有 1 X 0.3 公分撕裂傷。

常理而言,對方應該是練有大力金剛指,或是鷹爪功等獨門絕招才可徒手致人於傷到此等程度。

否則在沒有任何尖銳、強硬之物體如何造成撕裂傷 ? 竟需用手術縫合傷口。

請注意 ~ 上述這一段話,我是送給法官看的。
舊 2008-05-24, 03:05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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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wadada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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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毛茸茸的貓窩裡
文章: 63
公理 ? 公理就是 ; 他砍你一刀 ; 你有力氣折回家 ; 拿一把比他大的刀 。

砍回去 。 你一刀 , 他一刀 。 很公平 , 他先砍你 , 你砍回去 ; 也不無道理 。

正義 ? 正就是站的穩 ; 站的直 。

有人影響你的平衡 , 你就要加以制衡 。

就是 ; 還是拿刀砍回去 。

法律之前是人人平等 (當然是他們創造的人說的)
警察是維持社會的秩序 (秩序人人標準皆不同)

你要的那兩項 , 都不是警察跟法律能給予的 。

加油 , 現金準備多點 ; 請個大律師吧 !
只要對方提告 , 你就是被告 。

這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說真的 , 很多事情 ; 在第一時間的處理 , 就都成定案了 。

你第一時間被要求妥協 ; 答應了 , 就是接二連三的妥協 。
你的遭遇很令人同情 , 但卻無法對你有幫助 。

還有 , 想打贏官司 ; 並乾淨俐落的解決事情 , 先搬離現址 。
跟戶籍地能連絡便可 (接傳票 )

能與對方聯絡的管道都切掉 , 這樣人家接到法院傳票 , 又無法連絡上你 。
對你是百害而無一弊的 。
這樣也能讓對方慌一點 ; 慌了手腳 , 就更容易露出馬腳 。
還有 , 你的案子還在檢察官手裡 , 我如果是你 ; 我會先把我實質受傷害的部分
先處理好 , 有空閒時 ; 再來慢慢陪那些人玩 。
畢竟現在得罪人家 , 不大識相 。 現實很殘忍 , 但還是現實 。

你對檢察官提告 ; 受理的還是另一個地院檢察官 。
你猜會怎樣 ? 人家每天都一塊工作的呢 。

遇到這種事情 , 罩子還是放亮點 。

加油了 。
舊 2008-05-24, 03:13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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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wa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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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毛茸茸的貓窩裡
文章: 63
引用:
1.頭部撕裂傷、2.臉部撕裂傷、3.腳裸挫傷。


醫師有註明是否可能遭利器劃傷嗎 ?

因為對方現在是以非現行犯處理 。

如果沒有 ; 那你還是找黑道替你跟對方和解吧 。

因為沒有證物 , 也無法證明對方不是你口中的金剛爪呀 。

加油 ; 這種結果 , 的確常常是以互毆來辦的 。
舊 2008-05-24, 03:21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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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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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01
Lightbulb 報案先打110唷。

引用:
作者nightowl
現在報案也要帶攝影機或是錄音機保護自己了嗎?
還有後續發展嗎?


現在報案之後,如果警察不幫你製作筆錄或是警察只有一個幫你製作筆錄,請不要簽名捺印。

麻煩大家直接到地檢署""按申告鈴"",其實地檢署的申告鈴還蠻好用的,所謂的好用在於說

法警引領你進入臨時偵查庭之後,你必須在外面等到""檢察事務官""或者""檢察官""來開庭訊問。

這種筆錄就無法造假因為這是由檢察官直接偵辦,針對你提告的對象進行偵查,並且發文轄區分局交辦。

警察在收到公文之後,就必須在檢察官交辦的期限內調查出結果並且回文給檢察官,警察就不能吃案了。

所以在這種情形底下檢察官劈頭會先問你,有沒有報案 ? 如果你說沒有,請你保重。

因為檢察官會問說為什麼不報案 ? 這時候就請你想好理由再跟他講,不然被轟出去地檢署也是有可能的。

附帶 : 訓斥一頓才放你走。

其實現在的檢察官都長的美美的,以我碰到的來說、態度也不會很兇,而是慢慢問,並且讓你說完想說的話。
舊 2008-05-24, 03:24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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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斧離線中  
13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255
去總統府前靜坐下跪絕食.綁白布條.人民有免於恐懼的權利. 殺人未遂吃案?!
搞大一點,搞悲情,搞迫害,賺人血淚.基本上就贏一半了.
舊 2008-05-24, 04:07 A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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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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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NJ
文章: 982
一.您沒有堅持事發後立刻製作筆錄!或拿到報案三連單..

二.有沒有跟醫院要`甲`種驗傷單?

三.不管製作筆錄當場有多少警察在.製作好的筆錄.在您簽名蓋手印前.本來就要詳細看清楚
筆錄內容(從頭到尾包含聯絡地址).有錯誤的地方要立即要求修正..以保障您自身權益...

若是只聽您的陳述部份.您是值得同情的.但.現在的您只能請個好一點的律師幫您打贏官司.
或是找兄弟出來處理這件事(兩種方法都是要花錢的.後者可能便宜一點)...至於持續在網站
發洩您的憤怒.若是有人發表反方意見..只會讓您更痛苦的.何苦來哉!!

淨下心來..好好把這件事情處理完吧!!
舊 2008-05-24, 04:25 A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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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1.還是沒有講清楚,到底地址錯誤是怎樣情形。

當初送達時,究竟是對戶籍地送達還是住所地送達?

有沒有人簽收?還是寄存在派出所?

不是地址錯誤就一定是檢察官的錯,老實講,負責輸入資料的又不是檢察官,為何會是檢察官的錯?

2.在警局製作筆錄,並不一定就是要兩個人。

如果警方有表示因人力不足,所以以同一人詢問並製作筆錄,如果當時沒有提出異議,也簽名蓋章了,那麼這筆錄就合法了。

想在這方面找警方麻煩,只會徒勞無功。

3.即使光聽樓主這樣單方面的陳述,我都不認為有符合逕行搜索或緊急搜索的要件,也不具備現場逮捕的要件,那麼當時在場的警方,又怎麼可能進行這兩項動作呢?
舊 2008-05-24, 06:57 A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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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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