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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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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之前說要告一個段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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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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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有一種東西,叫作"google", google有一種功能,叫作"頁庫存檔",這樣就算是當事人反悔,公司要追究的話..... ![]() ![]() 有些資料大概過了三年五載的,還是有機會找到 ![]() 在法律上有沒有用,我就不知道了 ![]() 就跟IP位置一樣,都是電磁記錄而已....我不是網路警察,所以我也不清楚他們是怎麼找人的... 我想說的是, 如果華碩真的要告,發文者一年半載之內一定會有警察來找他 ![]() 所以, 如果動不動就講法律的話....我們大家應該都在坐牢吧 ![]() ![]() ![]() 從小到大,我還沒有看過沒有人不違法的 ![]() 嗯........我是說把垃圾亂丟、隨地吐痰、闖紅燈、超車.....等都算進去話... 純路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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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少喝黑咖啡,但是冰滴咖啡是例外, 我喜歡這種酸與苦的感覺,因為它的發酵,會讓我想到我們過去的回憶,雖然痛苦卻又令人懷念 有感而發地純路過... 看到這個,我發現我的眼睛又開始在流汗了 ![]() [MAD][至少像那雪一樣][せめて、あの雪のように][Mako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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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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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真的要告一個段落了
上面那個回帖是想把有些人的觀念導正 避免錯誤的觀念延續和蔓延造成自己的傷害 還是為大家著想的 請原諒再回帖一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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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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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糊塗了...
原來這一篇"這麼多人"反駁樓主的意見都是觀念錯誤的, 據我所知其中還包括幾位對法律也有相當見解的人, 結果提出來的見解都是錯的, 而樓主從頭到尾"一個人"堅持的意見才叫觀念正確, 我看這篇我再呆下去會更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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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 無限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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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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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示範ㄧ下
======================================== 更,peterjen35,你到底會不會排版啊,看你的文章很痛苦ㄟ 符號用中文會死阿,看到密密麻麻像什麼一樣 講一堆無聊的大道理來壓人,其實排版方式讓人不爽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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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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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一個重點...
看來peterjen35要表明的是,只有他跟他的法律人所表達的才是 "正確觀念",其他目前回他的都是錯誤觀念! 另,一般不是都說 "文章" 嗎?怎麼peterjen35會說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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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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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對岸論壇裡常看到的調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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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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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儒子不可...也
不可死背書,腦筋要活用 網路上的討論區或是布落格,提供了一個公共空間讓大家自由發言 版主有必要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處理一些不良文章,但沒有責任為這些發言者的言論負責 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站方一定非管,至於犯罪,站方有權保留證據(不相信是犯罪,請往下看) 當事人在公開的媒體上毀謗,就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像是在報紙上投稿公開毀謗卻發現事情不對,要求報社回收報紙 來不及了,就像上上篇google的搜尋一樣,全世界都看到了發文者的一番言論 是版主該負責嗎?是報社該負責嗎?不,而是當事人自己該負責 有人在我家犯罪留下腳印,卻要求我要將他留在我家裡的腳印擦掉 是我該負責嗎?不,我沒有必要理他 就算我擦掉,或許巷口的攝影機也留下犯罪者的蹤跡 犯罪者會因為我沒幫他擦掉腳印造成他被捕而對我提出告訴嗎?不可能,他告不了,因為他犯罪事實 在華碩事件中 1.一開始當事人未搞清事實在公開媒體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華碩詐騙, 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是非告訴乃論哦 另外在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華碩(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向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這時當事人他是加害者(原諒我如此敘述) 2.華碩理所當然是受害者 3.站方則是提供討論區讓大家自由使用的善意第三者 受害者華碩會向善意第三者提出告訴嗎? 1.除非華碩認為該毀謗文章會讓他的商譽受損,而向PCDVD提出要求,要站方刪除該文,而站方不肯,可能雙方的訴訟就有的玩了,誰贏還不知道 2.事實上華碩可以提出而未提出 3.當事者在該文中向華碩公開道歉,華碩或許還希望大家多去閱讀它 不要加害者、被害者、善意第三者都搞不清楚 為了同情加害者硬是要把加害者描述成被害者 卻硬要把善意第三者打成加害者 那華碩多無辜,站方多無辜 要跟人談法律,自己的頭腦煙整理一下 PS:請不要抓我的語病,把我逐行Q and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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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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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的第2點補充一下
是說:華碩可以向PCDVD提出刪文的請求,不是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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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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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已經不能在對此議題繼續對你的看法提出 我個人還是要節制的 其他的交由站長自身去衡量固中利害關係 當然你的看法也是站長會看的 到底哪種看法的可信度比較高 我想站長本身會自由心證 當然我個人認為還是要請教律師來的妥當和保險些 其他的我都沒意見 已經沒有再用QandA喔!呵呵呵 我天天去各個大陸論壇閒逛和發表評論,當然我是非常喜歡看連續劇,大陸的論壇非常蓬勃發展 在那邊還能夠交上朋友的, 這裡也是 諸位都不錯ㄚ 以後絕對不會再看到我對此議題發表任何看法,應該說都已經把觀點提出來了 對上面我的回帖,只能說抱歉,今天現實生活中不知道說了幾次對不起了都是我的錯還望諸位多多海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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