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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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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有看到這一段..好像是在中正紀念堂附近吧..開兩槍...那邊我覺得應該有辦法可以圍起來,可能是怕路邊太多人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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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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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還不還擊是是他家的事
我只希望警察不要有事 不然那天上路都要自己帶刀了 因為路邊的警察不能保護我了 . 都已經知道他有武力可以還擊了 為啥還要等他開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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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 ![]() ![]() ∼德國詩人 呂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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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榕樹下
文章: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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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選擇題一樣
要嘛小偷死∼要嘛警察死 誰能保證警察把他攔下來後,不會忽然 從車內砰的一聲,如果真是這樣那被砰 的警察不就算他倒楣嗎?? 如果不拒捕∼不衝撞的話那就沒有後面的51槍擊斃 既然敢拒捕∼敢衝撞的話那被打死就沒啥好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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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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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有幾次是警察大意反而被歹徒反制因而喪命的嗎?
沒有人規定說歹徒有槍就一定要先開槍還擊的 台灣警察很多也怕發生這種事吧 還是開開老百姓的罰單比較安全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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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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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的新聞還好有記者全程跟拍,
可以讓我們知道大概的過程, 如果沒有的話, 大概就是新聞只報導警察對一個沒有槍的人開了五十一槍, 原因:因為這個人倒扁, 家屬出來大吵警察執法過當, 然後被一堆政客拿去炒翻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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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大安區
文章: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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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車衝撞絕對是不可行的!
既然都提到那個區域有其他路人,你用車去衝撞另一台車,如果失控的話會怎樣? 之前好像有人提到打引擎吧!你這玩笑開的有大,還真想請問以警察的手槍要花多少子彈才有辦法將引擎蓋板金打透並攻擊到正確的位置?這種要請狙擊手來做的事情,你認為請警察來做對嗎? 當然啦!我自己也會覺得沒有用那麼多槍去讓嫌犯就範!可是在他輪胎被打爆的時候會什麼不乾脆停下來?反而還是繼續跑,這不是找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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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 是第一人稱的視野。 相片, 則是第三人稱的觀點 ~~~C.R. http://www.wretch.cc/album/bearc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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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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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新聞時也在想,為何警察不用車子堵他下來
後來想到了,因為現在的車子大都有安全氣囊 用車子去撞,前座的兩個警察會瞬間失去行動能力,撞不得 所以用槍制止個人認為是正確的,而且制止無效就可以開槍 當過兵背過用槍時機的應該都知道 下面找了警械使用條例,大家看看吧: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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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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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過當...ㄧ點都不會呀~!
ㄧ個有前科的人,這次被警方栽到~! 而且還拒捕,開車一直逃,你是警察的話呢? 不然警察配槍都配假的喔... 這次我支持警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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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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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春天的兩條蟲蛋已經有網友跟他們好好溝通了... ![]() ![]() 不過前輩這句話...小弟要吐槽一下... "賓拉登是不說英文的~~不說英文~~不說英文" ![]() ![]() ![]() 應該說~~[تستينغ] [تستينغ] ميكروفون يخت 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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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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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文字要怎麼打阿....好屌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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