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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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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一下#60,人家已經澄清了,確實沒有這樣講喔,不要再繼續亂講了。 還有,可不可以上訴是法律規定,不是法官可以決定的,你看,馬上又來一個法律規定不知道還愛亂講的例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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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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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者死」的觀念已經被所謂的「先進」國家否定 這是你的說法.. 從"否定"現在變成不是主要依據了.... 也行啦. 幾篇看下,也了解你很會轉彎的....ok的. 小事.. 懂了.. 引用:
他先是很明確的講 被先進國家否定.. 是誰在亂講呢? 也沒關係啦..讓你們二人互相取暖有個伴.. 可不可以上訴是法律規定.. 但也有些判決..法官最後判不得上訴呀.. 這法官有種就加上不得上訴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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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5-14 02:12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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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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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增加了內容,我看再貼一遍好了
我以前上的法律課是說歐美對於犯罪者的態度是要他悔改, 犯愈大的罪關愈久,就是要犯人在這段時間中對他犯的罪悔改 所以判才會有不知悔改判重一點,跟深有悔意判輕一點 而不是以報復犯人為主(舉例:殺人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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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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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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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者死」的觀念已經被所謂的「先進」國家否定 這是你最先的說法.. 因為你鐵口直斷的說了..先進國家否定了「殺人者死」, 我相信你當時想表達的觀念是廢死的觀念.. 但這其實也不是太重要..雖然你以為你講的很重要, 所以我在前面也拉回來.. 別的國家對死刑如何怎樣...干中華民國屁事?!! 中華民國目前就是還是有死刑這刑罰. 要嘛就做出解釋..為何殺分屍不到死刑條件.. 有哪一種殺人分屍不是惡意行為? 您書讀的多..可以做個合理說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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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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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大概說的表達不清楚,害你誤會,真是抱歉 歐美法律的宗旨不是以報復為主,這是我學到的,就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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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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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去看他的解釋吧,不要再隨便亂講了。 還有,不是告訴你了,可不可以上訴是法律規定,碰到不得上訴案件,法官當然可以加上不得上訴了,法律都規定了還上訴什麼?法律規定得上訴案件,法官就算在判決裡寫不得上訴,檢察官或被告還是得依法上訴。 先搞清楚再來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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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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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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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也又做了說明.. 請你不要再隨便亂講了好嗎.. 而且我覺得你這亂入的很煩.. 客氣的跟你說.. 你要繼續胡扯也ok 但我不想回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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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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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說去看法院判決書,理由都在裡面 然後你又說不能罵嗎?又說叫人去查是什麼心態 用「可教化」當原因不判死是判決書這樣寫,還是媒體引導帶風向 我不知道 我只知道法官判決理由都寫在判決書中,你不願意看我也沒辦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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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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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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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不是我前篇的吧.. 我簡化點問好了,當然你不願意回也沒關係.. 你認為"有哪一種殺人分屍不是惡意行為". 我只問這個. 你的回答與否我也不會去做其它引用. 比如..呀你說了怎樣怎樣..所以應該也要怎麼做.. 不會. 我不會再拿它去做引用. 很單純的問題,你認為"有哪一種殺人分屍不是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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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找到了,各位就自行評論吧
臺南地院審理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殺人案新聞稿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52540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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