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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北中南走透透
文章: 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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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網路購物,在猶豫期內,
對於拆封使用的買家收取整新費用是合理的, 但是相對的,賣家也應該把這些『拆封品』、『展示品』、『UnBox』、 給予相對應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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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公式:H=f^4,食物、樂趣、朋友及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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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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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外這種拆封品 是不能當新品賣的 通通放到一個區域叫做Refurbished item 售價通常是新品的七折左右 價差由保險公司吸收 台灣大概是沒有保險公司願意承保 所以在台灣網購 很容易買到別人拆封過後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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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Rivia
文章: 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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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貼的才不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170001&FLNO=19 自己看清楚,你第一個連結裡面 他引的是民國94年的規定 而最新的是民國104年修訂 第二個facebook連結 它裡面提的 19-3 最新的修訂也早就消失 請你以最新的法條為基準 另外網購物品,要如何不經過使用就知道合不合用? 廣 告是否誇大其效用? 不想玩文字遊戲,但所謂的猶豫期間 不是我買了一個東西回家,七天之內 考慮我到底要不要拆封拿出來用 而是七天之內,拆封使用覺得不好用或根本就不需要 否則消保法第19條也不需特別寫明退貨不需要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及對價 另外需要整新費,只有下列情況廠商才有權跟消費者要求整新的費用 引用:
也就是收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造成物品損毀 廠商可依此規定向消費者要求合理賠償 整件事情的重點跟消保法第19條寫的 究竟是猶豫期?試用期還是鑑賞期根本無關 只是被人不當使用用來唬弄不懂法律怎麼定的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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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ding@home with GPGPU集中討論串 Unix Review: ArchLinux●Sabayon●OpenSolaris 2008.5●Ubuntu 8.10 AVs Review: GDTC●AntiVir SS●ESS●KIS 09●NIS 09●Norton 360 V3 ![]() I Always Get What I Wa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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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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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我有個部分不太能理解 消保法有無罰則? 有無強制力? 舉個人人皆知的例子好了,汽車保養『自備機油』,用說的當然都『可以』 但從這幾年網路上的風氣(說法)慢慢感受到 消保法對於『車廠』這一塊的約束,似乎有點像是玩假的 車廠遇到大條的故障,就開始拿『自備機油』當成不出保的藉口 發票、進口證品都得消費者自己想辦法生,生不出來連申訴的門檻都達不到 更有拿『市面販售』的原廠油被拒保的 (理由是該商品市面上不應該出現,故合理懷疑該機油真偽) 或者類似改裝『空濾』掛『變速箱』,原廠工單說空濾導致變速箱過熱不出保 導致消費者只有三個選擇 1.跟車廠耗到底 (中間沒車的損失可不會賠) 2.自認倒楣付錢了事 3.乖乖原廠保養付保護費 我實在看不到消保法在這個層面為消費者做了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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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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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一大堆不同意見, 而事實上的演化就是你利用, 我機車, 看誰比較會撐, 不爽不要玩啊!
... 是的, 我就是玩不下去那個, 因此都沒做過國內生意, 每次都是完整一疊退回去給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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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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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應該是因為台灣的廠商 根本就不願意 "拆封品打折賣" 這回事 一律都是整新之後當新品賣 如果廠商退換貨都無條件很方便 根本就不需要什麼消保法什麼七天哇擱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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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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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介意整新品
比較是怕商品有瑕疵被退貨 例如螢幕的亮點、暗點 廠商回收後又包一包直接出貨 賭賭看哪個不專業或是沒做功課的買家 會直接吞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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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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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也是一個熱愛網購的人
確實很容易買到別人退貨過的 尤其是那種那種沒有自己貨倉出貨轉包給小店家自己出貨的最容易發生 pchome和yahoo感覺還行 通常不要太誇張我就還是收了... 其實就像前面大大說的 我認為應該要明標整新品並折價 然後退貨要收整新費就收吧 哪有一方面收整新費 又一方面當全新品賣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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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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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只要開箱用過就該收取整新費,5%-10%都是合理的。
問題是現在網購業者條款寫得很曖昧,像這樣的標駐到底你可不可以拆封來使用?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七日鑑賞期之權益但並非試用期,消費者可在不破壞商品的完整性下做有限度的確認商品。 如需退貨,退回之產品必須回復原狀,亦即必須回復至您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且包裝完整 ( 保持產品、附件、包裝、廠商紙箱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 ),故過程請務必小心鑒賞,勿造成任何刮傷或使用痕跡。任何軟體升級、包膜、上網註冊、刷機及其他會破壞手機原廠軟體操作。都必須支付恢復商品原狀之費用。(新品瑕疵除外) 若確認保留主商品,贈品請於鑑賞期後再拆封;退貨需保持包裝完整,若有破損情形將進行報價。 請小心鑒賞就是指可以拆開試用,只要過程必須很小心不刮傷,不登入ID,但退貨廠商卻又以產品有使用痕跡收取費用,這點我是覺得有點說不過去.... 如果要避免爭議,乾脆全部都寫不可拆封,買家只可透過外包裝方式鑒賞,一旦開封無論任何原因就必須收取整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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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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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大家討論了這麼多,其實國外的外國人退貨才退的兇
只要在廠商的規定時間內,無條件都可以退貨(印象中不限網購,實體店面也可以退貨) 到了台灣,已經立法,結果廠商還是在打擦邊球,除非遇到像野大這種很清楚條款的消費者 不然大部分的消費者應該都會像樓主朋友這樣,鼻子摸摸付錢了事,所以才會有越來越多的廠商要收整新費 我也贊成廠商可以將相關的退貨損失加入在售價裡面,這當然得廠商自己去算算相關的退貨率 再來調整網購的相關定價,而不是違法跟消費者收取這種名目的費用,這樣才是真正的保護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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