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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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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他拿者武器(鋁棒)向您揮過來 跟您的舉例程度上有相當落差 不能減輕程度之後 再來類比 此文章於 2018-05-05 08:29 PM 被 yt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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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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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 印象中
看過的武術 都是攻擊手 讓對方手中的武器脫離 很少是直接跟武器接觸 小賊揮棒 警察落跑 小泉要日本警察硬起來 2005-02-23 10:00 AM 【大紀元2月22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報導)日本兩名警察昨天在追捕一名開車肇禍的男子時,對方拿球棒揮了兩下,就把兩名警察嚇得拔腿就跑; 電視播出這段畫面,警署尷尬不已,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也忍不住在電視上呼籲警察要硬起來。 這兩個警察昨天在東京台場追逐一名肇事逃逸的駕駛人,逃逸車輛被攔下之後, 手持球棒的嫌犯下車,他用棒子擊碎車窗後,拿著球棒揮舞, 本來就看起來很害怕的兩名警察,和歹徒才對峙了幾秒,就拔腿落跑。許多觀眾看了都不禁搖頭,這樣的警察,怎麼保護老百姓。 http://www.epochtimes.com/b5/5/2/23/n82309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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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BUXTON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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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其實我懂你的意思,反正當你選擇還手而發生意外致死或致殘,就要自己承擔這種後果對吧。 法官的想法,我試著猜一下,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霸王條款,死者為大,重傷者為大的意思,硬要被告吞下去這種霸王條款就對了,無視被告被對方先拿武器毆打。 法官希望大家碰到那種沒軟蛋硬要拿武器打過來的爛人(不敢赤手空拳的對打),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烙跑就對了。兩方不打起來,就不會出現任何一方發生重傷或不小心死亡的意外,你給我烙跑優先就對了,之後再報警處理啦。 不就是這樣? 吳男衰的點在於,他身邊有老婆在,他不可能自己烙跑優先,但法官才不吃這套,你不跑,那就乖乖挨打就好,沒被打死的話,還可以報個警來抓人。若你選擇還擊或推開對方,不管發生任何意外致使打人者受重傷,你只能承擔這後果,不可能完全無罪脫身,誰叫對方傷的比較重。 ![]() 正當防衛(WIKI) 以下截取自維基 引用:
此外,法官也有可能是把此案當成這種類型了(下意識的內心想法),這我不確定,這是我個人的推測而已,反正就是我的腦補。 法官OS:吳男又高又壯,她的老婆就沒被車撞到,頂多被林男的車嚇到,為什麼要去找瘦弱矮小的林男麻煩?擺明有問題,是不是想故意藉機敲詐林男? 若法官有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我也不意外,這個世界普遍是同情瘦弱矮小的弱者,就算是法官也不例外。 至於什麼奪棒之類的馬後砲言論,我只能說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站著說話不腰疼,受過訓練的專業警官都不見得敢說自己能百分之百的直接奪棍棒且不傷到對手,何況是一般民眾,台灣又不是人人都受過武術的專業訓練,當個事後諸葛誰不行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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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team,one goal,one dream. One thing, one quest, one ring. 光與影的每一天(2016熱鬪甲子園主題曲) 《直到世界的盡頭》 【加班費跟鬼一樣】 『瘋狂』就像是「地心引力」,有時候只需要輕輕的推一下就夠了。 在七嘴八舌異言堂討論政治就像是『野火燎原』,有時候只需要政治魔人輕輕的帶一下風向就夠了。 〝最高的法律是良心〞【悲慘世界】 Roy.Halladay R.I.P (1977~2017) 此文章於 2018-05-05 11:35 PM 被 manticorej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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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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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家拿鋁棒上去打*官就好了…
且規定*官只能空手奪棒不能請旁人幫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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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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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希望大家碰到那種沒軟蛋硬要拿武器打過來的爛人(不敢赤手空拳的對打),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烙跑就對了。
前面不是有篇日本警察都烙跑的嗎。這不就是最佳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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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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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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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奪棒不是馬後砲言論,是法官心證中最重要認定防衛過當的部分 如果有常關注其他案例恐龍法官在判決時重要心證依據 他們會提供另一個他們認定是可行的選項 也就是這個被告可以選擇奪棒而不是推倒他,理由是被告比拿棒的人壯 以前有個案例是一人被四人圍毆,四人有武器打他一人,還噴他辣椒水,目的是強押人上車 此人拿出身上自衛的彈簧力還擊,刺死其中一人及刺傷其他三人 法官心證是,為什麼不揮舞刀子,這樣就可以嚇阻四人,沒有必要亂刺一通..(法官可能認為像對空鳴槍的概念) 事實上,被告當時是沒法逃,四個人是一路打他一路要強押他上車 回到主題案例,大家比較有意見是,法官憑什麼認為奪棒是容易的事?經驗法則嗎? 如果我是律師會反問,奪棒時原告還是有機會重心不穩倒地,到時又算誰的? 沒錯,如果真的奪棒後,原告還是跌倒受傷,法官又會說見到人拿棒就應該跑,幹嘛去奪棒? 遇到這種事已經夠倒楣,這個被告一審,二審遇到的庭長都是女法官 女法官對男人打架這方面是毫無概念的,只能說他們的心證是憑自己想當然 意思是法官不能腦補假設另一個選項必然成立,而且做到了就天下太平 此文章於 2018-05-06 12:10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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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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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隨便揮舞刀子,被對方奪刀,死的是自已。 所以這四人可以算正當防衛嗎?被害者變成加害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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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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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揣測法官的想法的話 我認為他想表達的是這個 被打後反擊對方 是互毆非正當防衛 只是表達的不好 過度舉例 焦點才會集中在“奪棒”兩個字上 甚至他很清楚這樣判 民眾會有什麼反應 所以特別避開互毆 只判了“過當” 原本連正當防衛都有可能不成立的 以上純屬揣測 此文章於 2018-05-06 12:34 A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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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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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才被叫恐龍 只要會考試,從校門直接進法院 沒社會經驗的人看事情真的... 奪棒?防衛過當? 每次看到這種判決真的都廢到笑 實際上奪走對方武器還不能讓對方受傷 難度會比直接打倒對方低嗎 受過訓練的警察都不見得能100%做得到 還要求一般人? 髮棺大人要不要下來奪看看 ![]() 此文章於 2018-05-06 12:47 AM 被 wangjo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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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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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隻手勾住被害人脖子 另一隻手3秒內朝脖子心臟連刺五刀 聽起來像防衛行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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