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
好奇問一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4條第四款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適用自行車的所謂規定是甚麼?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7
|
obike的gps就是用來找車的吧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
引用:
沒有喔!真正的答案是:沒人受罰。 警察大人在用的法規就2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而關鍵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條明文規定,只有汽車才能逕行舉發(就是寄罰單到你家),只有汽車才能罰車主,而慢車(就是俗稱的腳踏車)只能罰行為人。 因為慢車的逕行舉發,處罰慢車車主這一塊,完全是沒有規定的,既然沒有規定,警察大人怎麼來罰慢車的車主呢 不相信的可以去問警察局,就知道我說的對不對。那個新聞寫的根本就是唬爛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
引用:
通常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及地方政府各種特別規定。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TW
文章: 214
|
問題不是違規停車,是營利事業占用公共停車格營業
我覺得OBike占用停車位因該可以使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7款:「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如果出租膠踏車店直接在店門口占用停車格租腳踏車,警察早就來開單了,為什麼OBike不用罰 連機車行在停車格長期擺放機車都可以罰了,是政府要不要管的問題,個人不反對公共自行車,但是反對像OBike這種沒有跟政府先討論就直接營業,在中國與新加坡都是遇到亂停的事件,沒有配套就直接營業,擺明就是要賺錢。 昨天向新北市1999反映OBike違停,一個半小時後,收到簡訊已由新莊分局辦理完成~~結果,OBike還是在那,警察根本沒來處理,可以這樣唬爛老百姓嗎??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
引用:
你答對了~就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7款~ 直接打110報案~請交通隊來處理~
__________________
七嘴八舌異言堂是拿來討論問題的,不是互告的! 如果想透過訴訟扼殺言論,只是浪費你的時間和網路資源! 但是我還是最愛PCDVD七嘴八舌異言堂 ![]() ![]() ![]() ![]() ![]() ![]()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
引用:
塗掉就不是機車格了 問題現在它用的還是機車格 看得到卻用不到真的會更嘔吧 或許政府也是在默許這廠商在台灣無限增值 當它把機車格全都佔滿之後 機車沒得停自然就不會想再騎出門了 算是另類的消滅機車之術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7
|
引用:
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7款,是對汽車處罰的條文,不是慢車,你可以再把法規看清楚些,慢車管理幾乎就是無法地帶。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
引用:
OBIKE 全部掃掉拿去給橋下旁邊那間資源回收處理掉比較實在... ![]()
__________________
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天堂
文章: 1,688
|
就拖吊他 拖到一訂的數量該公司受不了就會主動出面解決了
好幾年前就在歐洲出現 然後證實行不通的東西 被強國山寨過去 又變成"創新企業"捧上天了
__________________
初學者的無知在於未學,學者的無知在於學後... 你曾經愛過的人使你失望之後, 他看起來就似乎有了許多缺點。 Schultz 人格理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