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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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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不少家屬在檢察官起訴時
大概心裡就有底了~~ ![]() 能引用的法條也是現階段最重的........業務過失 部分家屬有疑慮的部分有些新聞片段有報導............ 就是為何當時的政府官員沒有一個人有責任......... 這又牽涉到國賠的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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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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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de=32375&mp=020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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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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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的是「一般常識」,並沒有針對單一特定案件哦。 不然勞煩舉個幾件,"判刑上限有用武之地,它不是裝飾"的範例,來給我們瞻仰一下何如? 我可能睡覺睡太多miss掉了……印象中從來不曾聽到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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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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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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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題不就判到上限?
臺灣法官量刑偏低確實需要改革 但是輕易判到上限真的沒問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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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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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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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你貼的這段文字.會上網搜尋的都看過.也都知道 如同家屬認為死115人.5個人都只判5年一樣 家屬也認為當年建照是台南縣政府發的.使用執照是縣政府發的 25年後大樓倒了.檢方說縣政府沒有責任或是已屆追溯時效一樣 就台南當地人來看 維冠這棟大樓沒出事前......外觀就是頭重腳輕.建築投影又是接近一片式 如果又知道那麼高的樓只有1層地下室.可能稍具建築知識(不是常識)的人就不會敢住. 只能說好家在.大樓是往東倒榻(橫跨20-30公尺的永大路).而非往西倒塌.不然西側一堆透天厝就會壓在大樓之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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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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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立法的亂來 懲罰的刑度比受害者的傷害還低 這還有啥警惕作用,不要說法律是用來教育的 對平民百姓來說,法律是用來報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才符合民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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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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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是我們法律上對過失認定太寬鬆了 像這種故意違反建築法規而致人於死 還有故意違反酒駕法規而致人於死 應該都視為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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