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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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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事實上不少家屬在檢察官起訴時

大概心裡就有底了~~

能引用的法條也是現階段最重的........業務過失

部分家屬有疑慮的部分有些新聞片段有報導............

就是為何當時的政府官員沒有一個人有責任.........

這又牽涉到國賠的問題.....
     
      
舊 2016-11-28, 02:44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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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離線中  
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6
引用:
作者212412
事實上不少家屬在檢察官起訴時
大概心裡就有底了~~
能引用的法條也是現階段最重的........業務過失
部分家屬有疑慮的部分有些新聞片段有報導............
就是為何當時的政府官員沒有一個人有責任.........
這又牽涉到國賠的問題.....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de=32375&mp=020
引用:
四、負責審照之公務員部分:本件當年負責維冠金龍大樓相關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申請之審查及建物施工期間之查驗工作之相關公務員共有9人,其中1人已歿,其餘8人之責任經檢察官調查結果如下:
(一)公文書登載不實罪嫌部分:本件經查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抑且本件承辦公務員勘驗、審照完成而製作勘驗紀錄及核發執照時,若認係公務員登載不實行為之完成,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分別自81年11月19日核發建造執照、82年10月20日核發變更設計建照執照、83年11月11日核發使用執照時起算,核渠等行為迄105年2月6日震災導致大樓倒塌,均已歷時逾23年,其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二)關於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經查本案建照審查時,依據相關法規,係規定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又於80年間,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部分之審查原則為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且當年臺南縣政府並無就審查項目訂定特別規範,故原臺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係以內政部頒釘之「審查表」進行本案之審查,而審查表之內容僅係書面審查,即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是以原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經依審查表內容逐項審查後簽請擬准予核照,並送覆核及報請局長核定,應堪認上開公務員於審照程序,已盡相當之審查注意義務,故縱「維冠金龍大樓」嗣於興建完成後23年倒塌,尚難遽認該等公務員於審照過程,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犯行。建管人員辦理變更設計及建築執照之審查,因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須專業技術計算分析,故建築師事務所或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結構計算,均需耗費眾多人力,且須依賴電腦經過複雜之公式運算,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能否於現場勘驗或執照審查時,判斷結構設計強度是否符合規範,顯有可疑。再者建築法規規定係先透過營造業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作為第一層管控,復依建築法第60條規定,係由開業建築師擔任監造人,以監督承造人是否按核准圖說施工,最後再由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進行行政監督等三層管制措施。是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指定勘驗是第三層管制措施,當時是採「報備制」。本件固有諸多偷工減料情形,惟該缺失需以精密方法鑑定始能發現,本件公務員雖已到現場勘驗,然因建築法規定應於10日內完成審查使照之申請案,時間短促,實難期待現場勘驗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示之諸多缺失,本件本件公務員於審查「維冠金龍大樓」之結構設計或施工勘驗,既依規定辦理,且建築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需專業技術計算分析,且耗費眾多人力,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實難以歸責。應認本案審查之公務員於核發建照執照、變更使用執照、使用執照之時,無過失責任可言。
 
舊 2016-11-28, 07:49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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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引用:
作者傳說
剛剛翻了一下判決書
雖然我也覺得四年很低
但是右半身癱瘓要判到上限的十年好像也不合適....


我說的是「一般常識」,並沒有針對單一特定案件哦。

不然勞煩舉個幾件,"判刑上限有用武之地,它不是裝飾"的範例,來給我們瞻仰一下何如?

我可能睡覺睡太多miss掉了……印象中從來不曾聽到過啊……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6-11-29, 12:37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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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本篇主題不就判到上限?

臺灣法官量刑偏低確實需要改革
但是輕易判到上限真的沒問題?

引用:
作者Crazynut
我說的是「一般常識」,並沒有針對單一特定案件哦。

不然勞煩舉個幾件,"判刑上限有用武之地,它不是裝飾"的範例,來給我們瞻仰一下何如?

我可能睡覺睡太多miss掉了……印象中從來不曾聽到過啊……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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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1-29, 09:22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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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2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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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www.tnc.moj.gov.tw/ct.asp?xItem=428521&ctNode=32375&mp=020


沒錯! 你貼的這段文字.會上網搜尋的都看過.也都知道

如同家屬認為死115人.5個人都只判5年一樣
家屬也認為當年建照是台南縣政府發的.使用執照是縣政府發的
25年後大樓倒了.檢方說縣政府沒有責任或是已屆追溯時效一樣


就台南當地人來看
維冠這棟大樓沒出事前......外觀就是頭重腳輕.建築投影又是接近一片式
如果又知道那麼高的樓只有1層地下室.可能稍具建築知識(不是常識)的人就不會敢住.

只能說好家在.大樓是往東倒榻(橫跨20-30公尺的永大路).而非往西倒塌.不然西側一堆透天厝就會壓在大樓之下
舊 2016-11-29, 10:27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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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蠻荒
因為問題不在法官,在於立法的
至於那些負責立法的...每天在做什麼,大概就只會吵架而已吧.......


沒錯,立法的亂來
懲罰的刑度比受害者的傷害還低
這還有啥警惕作用,不要說法律是用來教育的
對平民百姓來說,法律是用來報復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才符合民意
舊 2016-11-29, 10:40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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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orea2004
Power Member
 
orea200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傳說
這就牽扯到法律對「故意」、「過失」的定義了
請參考中華民國刑法第13、14條

要說相關人等「故意」違反建築法規應該沒問題
但要說「故意」殺人就很有得吵了

這就是我們法律上對過失認定太寬鬆了
像這種故意違反建築法規而致人於死
還有故意違反酒駕法規而致人於死
應該都視為故意
舊 2016-11-29, 11:03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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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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