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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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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沒有所謂內不內行 走司法程序,最後就是看法官的認定 一審的法官是判橙果沒有抄襲 後來原告上訴到智慧財產權法院才判橙果敗訴 我不知這個專責的法院是從寬認定或是從嚴認定? 這個專責法庭成立就是用來應付美國常施壓說我們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力 如果法官開庭時心態就是偏向保護智慧財產權,恐怕臭跩貓會凶多吉少 此文章於 2016-08-31 04:24 P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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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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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橙果一審還會贏,就更證明我的說法 台灣法官根本沒有專業素養足夠判斷這類事物 金魚事件的判決書是這樣的: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即著作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本件告訴人附件 一著作與被告之附件二著作,依『整體觀念及感覺』法判斷,固已達實質相 似程度,然其細部輪廓外觀仍稍有差異」 簡單說就是非得連細節等等一模一樣他們才認為叫抄襲 這就是一般外行人水準,離專業天差地遠 二審法院判決理由:「既稱『整體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 ,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 二審就點出其眉角了,哪個比較專業一望即知 所以我才說這件要告贏也有難度,大概同樣要拖很久甚至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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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夢似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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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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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有潛力上卡提諾狂新聞
說別人抄襲的自己卻是抄襲別人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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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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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要看怎麼認定了 如果單憑列出來的那幾張來比當然有像, 因為人家已經先挑過了 如果是把全部的line貼圖都列出來比, 那不知道只剩下幾成的圖有像了 如果再把網站上面的圖全都抓下來比較, 不知道還會剩幾成有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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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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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不是算幾成的, 是算幾張的吧
不然抄襲只要魚目混珠就過的了那還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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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擋簽名檔帳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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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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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放心,恐龍沒有專業
如果恐龍真的判贏 以後貼圖裡有Hi跟BYE文字是否都有侵權疑慮? 一堆貼圖恐怕都要下架和賠錢 法律蟑螂絕對會擴大解釋 著作權法原本立意良善 結果現在變成斂財工具 封殺後進創意的大殺器 之前新聞發布調查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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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漢堡包 門市版:大俠愛吃漢堡包,純正牛肉吃的好,香港市民添口福,吃了就是好寶寶 門市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有夠好,學生吃完功課好,吃完就是好寶寶 天殘版:大俠愛吃黑貓貓,神經牛肉全是毛,香港市民添口福,吃過以後洗泡泡 天殘台語版:大俠愛吃漢堡包,吃完體力愛福好,姑娘吃完體格好,兩人整晚都很好 天殘:你不是大俠!吃香蕉! 劉德華:「做我們大俠的,通常都會消耗體力,所以每次練功之後,我一定吃大俠漢堡包, 各路大英雄,吃大俠漢堡包,讀書精神好,考試考不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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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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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算張數的話那吉不完了 而且只要出得越多就越容易被吉 隨便google一下就能吉一大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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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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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文字好像不受智財法保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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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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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反證真的不困難,因為大部分icon的肢體動作早就被「參考到不能參考」了,
任何早於這些icon的設計姿態都可以被「參考」,不管來自哪些動物或人物。 而要用這些來告別人,得先有確實證明這些肢體動作設計是「原創」, 從來沒有任何漫畫或動物有類似姿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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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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