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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 引用: 
 讓我想到站長的置頂文,還有那個國外買藥判10年的文章,都是先立好法要搞你時才有法源 | ||||||||
|  2015-01-14, 09:51 AM
			
			
	#61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 引用: 
 不是只有殯葬業者搶快往生的病人, 光是一般病人就很多賣保險的賣藥的塔位的人圍著兜售了, 察言觀色&馬上行動卡位.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 |||
|  2015-01-14, 10:11 AM
			
			
	#62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引用: 
 為啥沒營利沒收錢做義工,為何還要申請事業登記證? 這不合邏輯呀 | |
|  2015-01-14, 10:33 AM
			
			
	#63 |   | 
|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0
					
				 | 引用: 
 https://tw.news.yahoo.com/免費殮葬�...-215036103.html 節錄: 內政部表示,依規定殯葬禮儀服務業屬特許行業,必須申請許可並加入公會,協會須依法令,否則只能以捐獻棺木、奠儀等方式助弱,內政部對於協會長年從事社福工作感到敬佩,不會主動裁罰。 北市殯葬處前年突然告知善願協會不能替家屬自辦後事,否則將依法開罰。 協會表示,當時翻遍了《殯葬管理條例》,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是說幫窮人自辦後事是違法的,協會不知到底犯了哪條法,也相當不滿做善事還被刁難,批評政府一方面請他們幫忙,另一方面卻又說他們是違法的,根本自相矛盾。 立法不知人間疾苦 殯葬處官員建議,協會可向內政部修改章程,成為非營利的其他法人以獲取許可,尋求「解套」。不料1年半來的公文往返,官方仍認定協會不屬於殯葬業者,替窮人辦後事已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依法可按次處罰6萬至30萬元。 郭志祥表示,協會2000年成立時,將章程送到內政部審核,因官員一句「在台灣不太可能有人會無錢下葬!」,就將章程中的「弱勢家庭全套免費殮葬服務」剔除。但多年來,發現社會中的確有許多人窮得連後事都辦不起,感嘆官員們與晉惠帝「何不食肉靡」一樣,不知人間疾苦。 郭志祥說,免費喪葬服務都是志工自掏腰包,向12家愛心廠商直接採購用品免費給家屬。殯葬管理條例是規範業者,但他們不是,如要協會開葬儀社,不但違反做好事的初衷,也不是該會宗旨。 他強調,「幫弱勢家庭免費下葬竟然違法,台灣文明社會倒退嚕!」、「幫忙轉介的社會局、各大醫院、甚至世界展望會、慈濟功德會、家扶中心等慈善團體,豈不都成為共犯?」 | |
|  2015-01-14, 10:56 AM
			
			
	#64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 引用: 
 成立公司會有很多額外的成本 | |
|  2015-01-14, 11:18 AM
			
			
	#65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 引用: 
 台灣自詡為科技島 但是政府機關的立法行政一點都不科學, 全看主事者的主觀思維,事實跟科學研究資料都可以無視。 | |
|  2015-01-14, 11:38 AM
			
			
	#66 |   | 
|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41
					
				 | 擋人財路 死路一條 每天都有得賺的豈能讓你免費 | 
|  2015-01-14, 11:41 AM
			
			
	#67 |   | 
|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 更久以前不敢保證,但如果只是十多年的事... 十年前的葬儀社就已經可以價目表任人勾選,來決定花多少錢. 幫老榮民辦過2萬的喪事(政府有補助),也處理過孤苦親戚5萬 內的喪事. 也曾經不找葬儀社,參加聯合公祭,從頭到尾全包幾乎不用錢. 自費項目,諸如:往身者的衣物,或孝服也要自己花錢去租..之類 幾百幾千的事 能省錢的方法很多,也沒必要如上所述辦這麼寒酸. 但要勸募十幾二十萬才能幫窮困人家辦場喪事,這實在中間很容易 產生弊端 . 此文章於 2015-01-14 06:57 PM 被 酢醬麵 編輯. | 
|  2015-01-14, 06:51 PM
			
			
	#68 |   | 
|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421
					
				 | 網友都幫忙查出來了 惡法亦法,不然只能請立法院修法吧 有法可循,至少比事後修法搞你好 這次台北市在"前年"就善意通知了 不然你要他們違法嗎? 引用: 
 引用: 
 
				__________________ 我在故我思 | ||
|  2015-01-14, 07:50 PM
			
			
	#69 |   | 
|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62
					
				 | 我家這邊殯葬業者開的比便利商店還多...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2015-01-14, 07:51 PM
			
			
	#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