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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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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66
實際情況就是被告沒看或誤判到老人家的歐洲步
沒影像證據的情況下,就書面內容
可以斷定被告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

但是就現實而言多數路上的老人走路都不是常規方式
很會一下忽慢一下左右飄移
結論是路上看見老人家別以為可以晃得過
要減速再減速離得遠遠的最好,還有要有行車記錄器
小朋友也一樣,只是人人都會顧著小朋友,但不會顧著老人
     
      
舊 2014-10-31, 08:51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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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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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大家都在責怪 恐龍,那老人的家屬呢?
只能說為了這個家 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另人敬佩。
路上看到這些人,都抱著尊敬的心保持距離,或鳴笛以示尊重。
 
舊 2014-10-31, 09:09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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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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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foxtm兄,有些人可與言有些人則否。

引用:
作者102年度交上易字第538號
詎陳榮春亦自桃園縣龜山鄉○○路0 段00
號處,由北往南擅違反規定,擅自穿越分隔島而橫越馬路。
適陳榮春已穿越道路而將抵達桃園縣龜山鄉○○路0段00 號
處,卻受阻於路旁停放車輛,而逆向沿上開路段道路邊線靠
人行道側行走,惟因行走空間狹窄,致時而踰越道路邊線而
侵入車道。

白話說,
就是老先生違規慢慢吞吞的走過了寬達六線的車道,
也就是說他不是走到一半被撞上,他是已經走過去了,
因為路邊停了車,就順著車道邊走,然後因為空間狹小有時會走到車道上去,
然後才發生車禍的。

另,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我去看過了,無罪的原因不是老先生違規,而是證據不足以認定小姐的車有撞到老先生。
而二審的判決書多了許多事證,可以說判斷的更仔細,認定是機車的前輪右側避震器突出處撞到了老先生。

去把兩份判決書看一看,二審法官並不[恐龍]。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4-10-31, 12:33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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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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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0910940433
我是不知道拉,我自己覺得
那邊本來就不是行人該走的地方
該行人士因為路邊的車子停的太多
才導致該行人逆向走在馬路上
那是不是那些停在路邊的車輛也要負起相關規定呢?
很多人都這樣,其實根本不是分心
而是他在當下慌了,根本沒遇過這種事情
呆住了就忘了要放開油門按住或踩煞車,就直直上去了
不然就是在高速上因為太靠近猛力打方向盤導自車身不穩撞車撞島去了
不要以為200公尺能見度多好多好就一定不會發生事情了
我想也沒有人會吃飽了撐著在大馬路上去撞一個8~90歲的老人家
隨之起舞這事情也沒有必要這樣說,畢竟當下判的結果是這樣
也不會有人去搜判決書,也沒有人拿1審2審的判決去比較
說不定這事拿到最高法院去又是另一番判決
可能跟一審一樣,跟二審一樣,甚至跟原來的都不同
明明蘋果報導就是有偏差
在我發文之前大家把法官罵的多恐龍,應該是有目共睹。
這不正是媒體報啥就信啥,隨之起舞嗎?

一審的判決書請搜尋
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內容我不貼出了..但主要的差異點在二審時有多一位目擊證人,而法官採信了該證人的證詞
故一審時,因法官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死者欲違規穿越馬路才會逆向侵入車道遭到撞擊。
而二審時多出了目擊證人的證詞,證明死者已經先違規穿越馬路,於逆向行走時遭到撞擊。

這重要的證據差異媒體報導了嗎?除了報天天違規還報了什麼?
三審當然可能會因為在提出了其他的證據,而有不同的審判結果跟刑度。
但在謾罵法官 是非對錯真的已經失去意義了,只剩下一個坐在高位的人心情判決 以前
多一些交叉查證真的有困難嗎?
舊 2014-10-31, 01:31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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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離線中  
cesa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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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supermaxfight
陪席法官就算在開庭的時候玩滑手機玩憤怒鳥到結束也不會怎麼樣


所以您認為陪審員就不會開庭時滑手機滑到結束?

說真的以台灣鄉民的程度來看,我覺得陪審員制度在台灣實行更可怕.
舊 2014-10-31, 01:43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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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sarlin離線中  
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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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lievil
foxtm兄,有些人可與言有些人則否。

白話說,
就是老先生違規慢慢吞吞的走過了寬達六線的車道,
也就是說他不是走到一半被撞上,他是已經走過去了,
因為路邊停了車,就順著車道邊走,然後因為空間狹小有時會走到車道上去,
然後才發生車禍的。

另,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我去看過了,無罪的原因不是老先生違規,而是證據不足以認定小姐的車有撞到老先生。
而二審的判決書多了許多事證,可以說判斷的更仔細,認定是機車的前輪右側避震器突出處撞到了老先生。

去把兩份判決書看一看,二審法官並不[恐龍]。
我認定的主要差異在於,
二審多找到了一位目擊證人(一審的判決書完全沒提過,就算不採信應該也會列入的。)
所以判決的結果才會有很大的差異。

其實近年來真的無法信賴新聞媒體了,
這種劇情太扯的(包括開四槍賠錢那個)還有動力去查詢判決書。
但沒有判決書的一些社會事件案件,真的也只能看媒體在那邊演了....

話說小弟有幸參加過黃國昌老師的『國民參與審判的模擬審判實證研究』,細節不方便透露。
但當模擬陪審員真的體會到,只能依靠法庭上的攻防,以及書面的資料,
就要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可不是那麼輕鬆的事情阿。
自此不在隨媒體起舞,隨意痛罵恐龍法官之類的,要罵也好歹看過相關證據在罵也不遲。
舊 2014-10-31, 02:02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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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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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foxtm
明明蘋果報導就是有偏差
在我發文之前大家把法官罵的多恐龍,應該是有目共睹。
這不正是媒體報啥就信啥,隨之起舞嗎?

多一些交叉查證真的有困難嗎?

很遺憾,這種責任本來應該是擔任閱聽人守門員的媒體要負的。
但利潤至上時,報人的風骨能留下多少?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14-10-31, 02:02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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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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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foxtm
我認定的主要差異在於,
二審多找到了一位目擊證人(一審的判決書完全沒提過,就算不採信應該也會列入的。)
所以判決的結果才會有很大的差異。

一審判決
引用:
作者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如前所述,本院認定被告並無撞擊被害人之情............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過失致死之犯
行,此外,本院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
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所以一審法官不認為證據能證明老先生有被撞到,這應該是無罪的關鍵所在。

二審證人是指阮氏麗花嗎?

PS:已經不能上訴了,不會有三審了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此文章於 2014-10-31 02:25 PM 被 lievil 編輯.
舊 2014-10-31, 02:22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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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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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Smile

引用:
作者lievil
一審判決
所以一審法官不認為證據能證明老先生有被撞到,這應該是無罪的關鍵所在。
二審證人是指阮氏麗花嗎?
PS:已經不能上訴了,不會有三審了
感謝網兄提醒
看仔細才發現,一審因為證據不足,連被告的機車有擦撞到死者都不成立了。
既然不認為有擦撞到死者,自然過失殺人就不成立了。

目擊證人指的是那位沒錯,非必要我不大喜歡貼名字。(節錄判決書時是沒辦法,不想改動任何文字)
舊 2014-10-31, 02:35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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