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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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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就是被告沒看或誤判到老人家的歐洲步
沒影像證據的情況下,就書面內容 可以斷定被告應注意能注意但未注意 但是就現實而言多數路上的老人走路都不是常規方式 很會一下忽慢一下左右飄移 結論是路上看見老人家別以為可以晃得過 要減速再減速離得遠遠的最好,還有要有行車記錄器 小朋友也一樣,只是人人都會顧著小朋友,但不會顧著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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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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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責怪 恐龍,那老人的家屬呢?
只能說為了這個家 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另人敬佩。 路上看到這些人,都抱著尊敬的心保持距離,或鳴笛以示尊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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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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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xtm兄,有些人可與言有些人則否。
引用:
白話說, 就是老先生違規慢慢吞吞的走過了寬達六線的車道, 也就是說他不是走到一半被撞上,他是已經走過去了, 因為路邊停了車,就順著車道邊走,然後因為空間狹小有時會走到車道上去, 然後才發生車禍的。 另,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我去看過了,無罪的原因不是老先生違規,而是證據不足以認定小姐的車有撞到老先生。 而二審的判決書多了許多事證,可以說判斷的更仔細,認定是機車的前輪右側避震器突出處撞到了老先生。 去把兩份判決書看一看,二審法官並不[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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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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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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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在我發文之前大家把法官罵的多恐龍,應該是有目共睹。 這不正是媒體報啥就信啥,隨之起舞嗎? 一審的判決書請搜尋 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 102年度交易字第98號 內容我不貼出了..但主要的差異點在二審時有多一位目擊證人,而法官採信了該證人的證詞 故一審時,因法官採信被告的證詞,認為死者欲違規穿越馬路才會逆向侵入車道遭到撞擊。 而二審時多出了目擊證人的證詞,證明死者已經先違規穿越馬路,於逆向行走時遭到撞擊。 這重要的證據差異媒體報導了嗎?除了報天天違規還報了什麼? 三審當然可能會因為在提出了其他的證據,而有不同的審判結果跟刑度。 但在謾罵法官 是非對錯真的已經失去意義了,只剩下一個坐在高位的人心情判決 以前 多一些交叉查證真的有困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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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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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您認為陪審員就不會開庭時滑手機滑到結束? 說真的以台灣鄉民的程度來看,我覺得陪審員制度在台灣實行更可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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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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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二審多找到了一位目擊證人(一審的判決書完全沒提過,就算不採信應該也會列入的。) 所以判決的結果才會有很大的差異。 其實近年來真的無法信賴新聞媒體了, 這種劇情太扯的(包括開四槍賠錢那個)還有動力去查詢判決書。 但沒有判決書的一些社會事件案件,真的也只能看媒體在那邊演了.... 話說小弟有幸參加過黃國昌老師的『國民參與審判的模擬審判實證研究』,細節不方便透露。 但當模擬陪審員真的體會到,只能依靠法庭上的攻防,以及書面的資料, 就要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可不是那麼輕鬆的事情阿。 自此不在隨媒體起舞,隨意痛罵恐龍法官之類的,要罵也好歹看過相關證據在罵也不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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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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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遺憾,這種責任本來應該是擔任閱聽人守門員的媒體要負的。 但利潤至上時,報人的風骨能留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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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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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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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審判決 引用:
所以一審法官不認為證據能證明老先生有被撞到,這應該是無罪的關鍵所在。 二審證人是指阮氏麗花嗎? PS:已經不能上訴了,不會有三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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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此文章於 2014-10-31 02:25 PM 被 liev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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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苦命IT工人
文章: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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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看仔細才發現,一審因為證據不足,連被告的機車有擦撞到死者都不成立了。 既然不認為有擦撞到死者,自然過失殺人就不成立了。 目擊證人指的是那位沒錯,非必要我不大喜歡貼名字。(節錄判決書時是沒辦法,不想改動任何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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