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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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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可見 你根本沒搞懂
我第一行就說了 還有
只是要看"身分"
跳針到這個地步
自己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一下
不用幾秒
沒有是你說的 你可以證明呀
現在是怎樣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嗎
那我舉證出來你要怎樣 你就承認你是二分搞對立嗎
我只是說明事實
事實就是還有這一條
你看不到能說啥

其次我也說得很白 可見指示法規UPDATE的問題
法律常在變動 也都會有疏漏的地方
每個人也都有專長的法律範圍 有的是商法 有的是民法刑法之類的
只要一有疏漏 打臉是很常有的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把法條內容打勾
在第一個空格含有的地方
輸入你要的關鍵字 例如強佔公署
你可以看到法規名稱
可以看到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有兩條法條
其中一條以廢除 就是懲治盜匪條例 (廢除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另一條 就是如果具有軍人身分適用的
現行也還建在
而如果以公署兩字
則有15條
裡面就有可以用的條文

以上都是陳述事實
我只是覺得不用一副那麼爽 好像只有自己支持的才是真理
然後就打臉來 打臉去
對於有點意見的 就動不動灌以五毛 台支 689 外省 18趴 天龍等名號
好像又譏諷又高尚


拿"陸海空軍刑法",來套用這個案例.....

他們現在是軍人嗎?

根本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拿這種條例出來說,真的只是徒增對立而已。

你覺得拿這種條例,要來治這次的罪,站得住腳,你就繼續吧!
     
      

此文章於 2014-04-02 12:09 PM 被 aston 編輯.
舊 2014-04-02, 12:02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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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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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引用:
作者aston
拿"陸海空軍刑法",來套用這個案例.....

它們現在是軍人嗎?

根本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拿這種條例出來說,真的只是徒增對立而已。

你覺得拿這種條例,要來治這次的罪,站得住腳,你就繼續吧!


算了 水準就是這樣 …… 早知道

浪費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
女生要嫁,第一靠,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第二靠,第三靠,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舊 2014-04-02, 12:07 P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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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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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我跟你們說,台灣有外星人基地!
在哪?你們自己去Google map就可以找到
找不到是你自己的問題

ps.我沒有要引起對立,揪咪>_^
舊 2014-04-02, 12:22 P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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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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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這些警察真是不懂法律,怎麼不是以強占公署罪函送


學生攻占立法院15天,警方日前已依妨害公務、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2人函送台北地檢署,北檢已分案偵辦。不過,警方對此低調表示,學生行動尚未結束,全案未傳喚任何人,並未正式移送。
舊 2014-04-02, 12:24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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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finalhope2010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401
放心啦~~~不用判死刑的話也沒啥好怕。就算判死刑還有廢死聯盟XD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賣場
【紗布巾】【助行器】

舊 2014-04-02, 12:29 P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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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hope2010離線中  
a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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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josetsun
這些警察真是不懂法律,怎麼不是以強占公署罪函送


學生攻占立法院15天,警方日前已依妨害公務、侵入住宅、毀損等罪嫌,將總指揮林飛帆、陳為廷2人函送台北地檢署,北檢已分案偵辦。不過,警方對此低調表示,學生行動尚未結束,全案未傳喚任何人,並未正式移送。


一定要用"強佔公署"函送,因為可以用"陸海空軍刑法"來治罪。

以他們年紀來推估,遲早要當軍人啊!

只是早點用這個條例來判他們罪,沒有不妥喔。

此文章於 2014-04-02 12:36 PM 被 aston 編輯.
舊 2014-04-02, 12:34 P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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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ston
一定要用"強佔公署"函送,因為可以用"陸海空軍刑法"來治罪。

以他們年紀來推估,遲早要當軍人啊!

只是早點用這個條例來判他們罪,沒有不妥喔。

我也覺得很ok
我都準備提早申請老人年金了
舊 2014-04-02, 12:44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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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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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可見 你根本沒搞懂
我第一行就說了 還有
只是要看"身分"
跳針到這個地步
自己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一下
不用幾秒
沒有是你說的 你可以證明呀
現在是怎樣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嗎
那我舉證出來你要怎樣 你就承認你是二分搞對立嗎
我只是說明事實
事實就是還有這一條
你看不到能說啥

其次我也說得很白 可見指示法規UPDATE的問題
法律常在變動 也都會有疏漏的地方
每個人也都有專長的法律範圍 有的是商法 有的是民法刑法之類的
只要一有疏漏 打臉是很常有的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把法條內容打勾
在第一個空格含有的地方
輸入你要的關鍵字 例如強佔公署
你可以看到法規名稱
可以看到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有兩條法條
其中一條以廢除 就是懲治盜匪條例 (廢除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另一條 就是如果具有軍人身分適用的
現行也還建在
而如果以...

你想說的是集會遊行法第30條?
整部集遊法已經被大法官釋憲指出違憲的部分千瘡百孔,現在能不用就不用。
至於第30條?其構成要件根本就模稜兩可,刑法140條已經針對污辱公務員、公署訂有罰則。
同一行為同樣程度侵犯同一種法益,差別僅在是否為集會遊行時所做,
在法律上卻有不同的評價、不同的量刑標準明顯違反明確性原則。
在罪疑惟輕的原則下僅適用刑法140。

再者依照30條內容:"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
該法並未保障若行為人所陳述為真時免責,明顯侵犯憲法第11條言論、講學之自由。
民眾集會遊行經常是為了陳述表達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的不滿,
如果民眾集會遊行不能自由將真實的心聲反映表達出來,集會遊行等同沒有實質意義,
憲法第14條所昭示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亦無從保障。

不管用什麼法條將佔領立法院的學生起訴,都會引起更大的民怨不滿。
如果你覺得政府可以這樣做,那只表示你還活在戒嚴時代。別再自作聰明了。
舊 2014-04-02, 12:47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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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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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aston
一定要用"強佔公署"函送,因為可以用"陸海空軍刑法"來治罪。

以他們年紀來推估,遲早要當軍人啊!

只是早點用這個條例來判他們罪,沒有不妥喔。


那30CM鄉民都要被告傷害罪了
舊 2014-04-02, 12:56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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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120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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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120_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0
一缸子蠢貨

吵來吵去有甚麼用?

不會立即放下你的鍵盤

跑去你家附近的警察局說我是立法院派來佔領這裡設立太陽餅分舵的

看看會有甚麼結果






舊 2014-04-02, 01:01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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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1120_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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