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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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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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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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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養狗的人很可惡沒錯
還有一種噁心的人,喜歡餵養流浪狗,養越多越開心 河堤腳踏車道,已經有標識"請勿餵食流浪狗"還一直餵 也不把流浪狗領養回家,一直餵養造成他人困擾 不幫流浪狗結紮,越生越多,每二~三周就有新生的小流浪狗 早期不好好處理,越生越多,問題越來越大,才怪東怪西 怪別人沒愛心,怪別人不領養,怪別人不出錢幫助流浪狗 沒事FB一直洗版,當流浪狗咬人,沒人願意出來面對 還有認為流浪狗會餓肚子,很可憐,所以要餵食流浪狗 但是要看心情餵,沒空就不餵,你沒空的時候狗不會餓嗎? 很多這種人都顧前不顧後,也是問題的製造者 我覺得可惡的程度不輸棄養狗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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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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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對於動保團體的行為是否該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點我有存疑,另外這些所謂的“群眾”有多少是動保人士亦或者是看熱鬧的鄉民?所謂的“發起”又是怎樣的定義?是不是太模糊了點。 2.這點我同意。 3.以社群網站上面得到的相關訊息稱為“新聞”這點的確是我的不對,這點跟媒體架構的認知有關,我跟您道歉。但也的確有許多義工有透露且抱怨棄養人的特徵等等,但並沒有廣大迴響。您也寫了 “這些人肉搜索者的興趣,我上面不是就舉例過了 虐狗或打狗或被車撞,或有悲慘故事背景之類的 通常就是這些會人肉搜索” 是不是因為社會大眾的普遍價值觀也是如此,才造成這樣的風氣呢? 另外,我同意台灣大部份的飼主不盡責,全面強制植入晶片這個最該做的事情遭遇到相當大的阻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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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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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近比較沒在逛相關非死不可,不過我印象中貓狗受傷或是慘叫類的都多多少少有人會去追,像之前就有一位天才把獼猴用火去毛處理後來吃(據供稱是撿到獼猴屍體),最開始也是其鄰居以為在虐狗、燒狗,中間介入的環節我並不清楚不過最後有上新聞。註:吃獼猴很危險(病原菌,靈長類共通疾病之類的)請勿嘗試並且是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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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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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狗上馬路不算虐狗嗎?
![]() ![]()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type=3&theater -- 今天台灣的貓狗保應該會氣炸: http://tw.news.yahoo.com/%E8%99%90%...-034504244.html 但最後檢察官調查結果認為,無法證明被虐待致死的貓,與羅誘捕到的貓是同一隻,而羅希望個資PO網可以被撤下,所以才自白承認說法屬實,加上只有一位鄰居的證詞薄弱,15日將他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不代表該人沒有做那件事,講這件事也不是認可羅先生的行為;說真的貓狗保的人肉可以稱得上是一種網路霸凌了,如果你是人肉了要加強蒐證強化證據那多少還算說得過去,但是每每都是人肉出來給大家謾罵甚至自行定罪,怎麼不是花心思在加深證據與靜待司法審理確定後再來做後續的動作,有必要一定要凌駕在司法之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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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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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消息集中貼這串會不會比較好?
![]() 豪大雨襲高雄 狗場淹水驚慌亂竄 高雄市知名團體狗場淹水,新聞裡面就是講的很可憐但不講飼主責任,不過他們好像也從來不把自己當飼主就是了,都是自認為****心,在該團體自己的網站還講的好像某議員不阻擋他們想搬去的地方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這些狗這麼可憐又沒有能力處理,那不知道請動保處介入可不可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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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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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王春金 ![]() 這位很紅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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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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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來不把自己當飼主就是了,都是自認為****心" 真的!你道出了很多愛狗人士的心態!! 出事都不認為自己有責任,開始找藉口,推給他人,推給狗,推給政府 反正都不會檢討自己,認為愛心沒有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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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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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在找桃院關於狼狗咬死老翁的判決書沒找到,倒是找到好幾個很違反比例原則的判例,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固坦承於上開時地以鐮刀砍傷證 人***所飼養之黑色犬隻之事實,惟於警詢中辯稱:伊當 時發現有一群狗跑進伊圍籬內養鵝池塘要咬鵝,所以伊才拿 長柄鐮刀要趕走那些狗,追逐中黑色犬隻被伊砍傷云云,於 檢察官訊問時辯稱:當時伊看到***所養的狗跑出來,狗 會跑進伊養鵝的池塘,當時有6 隻狗,狗要攻擊伊,情急之 下才拿鐮刀砍傷犬隻云云。徒刑兩個月如易科罰金一日一千(六萬);還有一個把狗放在車上悶死或熱死,一樣也是徒刑易科罰金,前例自衛後例過失都照罰但是這些判罰都不太可能發生在貓狗保身上就是了。 -- 有沒有法律比較強的可以解說一下,狗主人是證人是因為動保法是公訴的關係嗎? 此文章於 2013-05-20 09:29 PM 被 dontfeedwilddo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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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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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動保法的"法條",有去看過的就知道問題不大 我國的動保法在世界上沒最好,也已經是前段班了 畢竟台灣的動保法是已經抄了別國漸漸完善的規定大綱 我覺得只差在罰則、刑則,責任、義務不夠重而已 台灣人就是會給你方便,結果被當隨便 刻意去傷害的也看準罰則根本不重,有啥好怕 罰愈重愈好 大問題一直都是出在執行面跟認定面 例如放任、不盡責的,早就違反多條 很多東西都是違規,但鮮少有聽過在嚴格取締 甚至某團體還會出來阻礙 有法條有公權力,不拿來一視同仁的執行,只針對某些對象時才拿出來用 就算給台灣比德國級再好的法條也枉然 因為不執行就是等於沒用 很久很久以前就看過一個新聞 德國的有主狗跑到路上被車撞死了 結果是飼主被政府開罰接近台幣百萬,再加上賠償車主損失 台灣? 認真問一下,台灣養狗的有幾個有先去認真看過動保法? 去了解飼主自己的義務跟責任? 我想答案可能會很難看.... 等到某一天,動保法被真正拿來"執行" 那才可能開始有救 在這之前都是對大局影響不大 此文章於 2013-05-20 10:20 PM 被 HEDY01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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