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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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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有人不甘寂寞,趁過年前發一篇,過年無聊時筆戰嗎?
     
      
舊 2013-02-08, 02:38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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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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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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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每一種車種 , 都會有優良駕駛 , 也會有不良駕駛 ,
因為有人違規就拖該族群的所有人下水 , 你想想這樣算理不理智


汽車待轉的當然也有,但跟整體汽車量來比還算是少數!

重點就在比例吶!把重機隨時切換成小綿羊模式的人畢竟還是太高了!
 
舊 2013-02-09, 09:29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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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_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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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70
這篇崇一開始就無意義....
舊 2013-02-09, 10:19 AM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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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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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開工第一天,先來打個跳針哥的臉吧!

大型重機可否在同一車道併行?



RE:大型重機可否在同一車道併行?



to 跳針哥:

交通部宣導的你不相信,你問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問題也曖昧不清,然後自行腦補,誤導大眾.
我開門見山問問題,台中市交通大隊也回答得清清楚楚,你還想凹嗎?
反正你是鐵面人,臉怎麼被打也打不痛,被打臉沒在怕的,對吧?

別再胡亂宣導錯誤觀念了,害別人被罰或發生意外,你不怕有報應嗎?
舊 2013-02-18, 10:52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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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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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6&last=40049012

代碼:


昨天南港分局打電話給我,耐心地跟我解釋,我在環東大道舉發的惡意逼車駕駛,
告發上有所困難,原因是因為環東大道是屬於"快速道路",比照一般市區道路,
汽機車駕駛人皆可"同車道併行、超車",若是台64線"快速公路",就可以開單處理....

警察主要跟我解釋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

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

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45-1-2 寫的東西

台中市交通隊自己也引用這條 , 卻連內容都看不懂 .


剛剛我去電該電話林明韋先生 , 不過他不在 .
我留下了電話 , 請林先生回我電話 .
我跟他討論過後 , 再上來說明!

此文章於 2013-02-18 11:23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2-18, 11:19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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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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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交警要開單告發 , 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

有興趣的人 , 可以去翻翻交通規則 , 有哪一條明文寫出不可同車道超車或者並行 !
除了高速公路 , 快速公路有明文禁止之外 , 一般的平面道路則沒有任何法條 .
唯一有的就是 45-1-2 , 而該條中寫的就是單車道 .

而你曾經誇言 , 糾正小建說法規中並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 , 現在卻又自己推翻這個
說法 , 豈不矛盾 .
同車道超車的行為中 , 就包含有一段時間的並行 , 差別在並行的時間長與短!
但交通規則中並沒有明確的指出多久時間叫超車 , 或者多短時間叫並行 .
但無論時間長或短 , 沒有經過同車道的並行 , 如何能同車道超車 ?

你習慣推翻自己的講法 , 常常因為立場不同而有不同見解 .
實在是因為對於法規的認知沒有一貫性 , 才會有這種情形 !
也因此常常在鬧笑話 .

此文章於 2013-02-18 11:38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2-18, 11:31 AM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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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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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有些路口只有標誌禁止左轉 , 沒有標示禁止迴轉 .
那這種路口能不能迴轉 ?
當然不行 .
因為迴轉這個動作 , 也包含了左轉 . 都禁止左轉了 ,
當然不能進行迴轉 .

同樣的 , 可以同車道超車 , 其中也包含了同車道並行的這種駕駛行為 .
舊 2013-02-18, 11:43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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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漲 停
交警要開單告發 , 都必須有法律依據 .

有興趣的人 , 可以去翻翻交通規則 , 有哪一條明文寫出不可同車道超車或者並行 !
除了高速公路 , 快速公路有明文禁止之外 , 一般的平面道路則沒有任何法條 .
唯一有的就是 45-1-2 , 而該條中寫的就是單車道 .

而你曾經誇言 , 糾正小建說法規中並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 , 現在卻又自己推翻這個
說法 , 豈不矛盾 .
同車道超車的行為中 , 就包含有一段時間的並行 , 差別在並行的時間長與短!
但交通規則中並沒有明確的指出多久時間叫超車 , 或者多短時間叫並行 .
但無論時間長或短 , 沒有經過同車道的並行 , 如何能同車道超車 ?

你習慣推翻自己的講法 , 常常因為立場不同而有不同見解 .
實在是因為對於法規的認知沒有一貫性 , 才會有這種情形 !
也因此常常在鬧笑話 .

並行沒有相對速度,超車有相對速度,兩者完全不同,別人都分得清楚,只有你這物理觀念太爛的人才分不出來.
所以你就不要再胡扯了,錯了被糾正就大方認錯,硬凹很難看.


引用:
作者漲 停
有些路口只有標誌禁止左轉 , 沒有標示禁止迴轉 .
那這種路口能不能迴轉 ?
當然不行 .
因為迴轉這個動作 , 也包含了左轉 . 都禁止左轉了 ,
當然不能進行迴轉 .

同樣的 , 可以同車道超車 , 其中也包含了同車道並行的這種駕駛行為 .

禁止左轉也同時禁止迴轉,這個有明文規定,考駕照一定考過,你不用再凹了.

果然是臉打不腫的鐵面人,死要凹.
舊 2013-02-18, 12:21 PM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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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相對速度 ?
不妨把條文翻出來看 , 哪一條有寫相對速度如何 , 叫做超車 ,
又或者是並行 !
若兩車的相對速度只有 2KPH , 它叫做超車還是並行 ?



而你的回答 , 就坐實了我之前的說法 .
要禁止你做的事情 , 一定會有明文規定寫得清清楚楚 !

道交條例
45-1-2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寫的是單車道 , 而不是同車道 .




高速公路管制規則

第二十條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不得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不得附載座人。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才有明確的限制禁止 .
只要是同車道就禁止 , 不管是否為單車道或者多車道環境


而這個人就是遇到了實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4&t=3065016&p=1

代碼:
昨天南港分局打電話給我,耐心地跟我解釋,
我在環東大道舉發的惡意逼車駕駛,告發上有所困難,原因是因為環東大道是屬於
"快速道路",比照一般市區道路,汽機車駕駛人皆可"同車道併行、超車",若是台64線"
快速公路",就可以開單處理....

警察主要跟我解釋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

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

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此文章於 2013-02-18 12:57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3-02-18, 12:52 PM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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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referee_c
開工第一天,先來打個跳針哥的臉吧!

大型重機可否在同一車道併行?
http://myweb.hinet.net/home8/parischo/Q


RE:大型重機可否在同一車道併行?
http://myweb.hinet.net/home8/parischo/A


to 跳針哥:

交通部宣導的你不相信,你問台北市交通大隊的問題也曖昧不清,然後自行腦補,誤導大眾.
我開門見山問問題,台中市交通大隊也回答得清清楚楚,你還想凹嗎?
反正你是鐵面人,臉怎麼被打也打不痛,被打臉沒在怕的,對吧?

別再胡亂宣導錯誤觀念了,害別人被罰或發生意外,你不怕有報應嗎?


您還真有心,挑開工的第一天打臉 ....

劈哩啪啦(音效)!!

PS, 依照慣例,「他沒有錯」絕對絕對不在「眼中釘」面前認錯 ....

此文章於 2013-02-18 01:40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3-02-18, 01:31 PM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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