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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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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惡蟲
連最基礎的卷證都沒有的話,也是做不到限制入出境的。
這次馬來西亞事件最奇怪的,應當是為何相關卷證我們什麼都沒有,之前和東南亞國家合作破獲詐欺機房時,人家警察雖然亂搞,但是最基本的卷證還是會給,這次什麼都沒有,當然很難做什麼了。


似乎已經有人替對方想好藉口了: 準備時間不夠.
     
      
舊 2016-04-16, 01:21 PM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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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暴君T-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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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沒有法源的根據就不能執法,這是很基本的法治精神

沒有法源根據而執行強制權,那就不叫執法,叫做政治操作

但看起來還蠻多人對於政治可以介入司法抱持著很樂觀的態度,不知道為什麼對政治這麼信心?

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正當運作是很嚴重的事情,違反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走向獨裁的回頭路

可是大家還看的那麼開心,難怪有錢人都判無罪了,對政治力介入司法運作這件事毫無警覺性

今天政治力可以介入司法隨意綁人,明天就可以介入司法判決有錢人無罪。
 

此文章於 2016-04-16 01:24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6, 01:22 PM #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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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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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沒有法源的根據就不能執法,這是很基本的法治精神

沒有法源根據,那就不叫執法,叫做政治操作

但看起來還蠻多人對於政治可以介入司法抱持著很樂觀的態度,不知道為什麼對政治這麼信心?

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正當運作是很嚴重的事情,違反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走向獨裁的回頭路

可是大家還看的那麼開心,難怪有錢人都判無罪了,對政治力介入司法運作這件事毫無警覺性

今天政治力可以介入司法隨意綁人,明天就可以介入司法判決有錢人無罪。


美其名曰: 社會貢獻度
舊 2016-04-16, 01:23 PM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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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離線中  
暴君T-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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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美其名曰: 社會貢獻度

所以有一句名言

「殺一個人、十個人,你是殺人犯! 殺一萬人、十萬人,你是英雄!」

同樣的道理

「騙十萬元、百萬元,你是詐欺犯! 騙十億元、百億元,你是大佬!」

不信的話,連戰這個全台最有錢的公務員就不談了,畢竟政治實力雄厚,沒人敢辦他

台灣前20大經濟通緝犯有幾個是在中國,過的日子有多爽要不要去查一下?

兩岸合力打擊犯罪?

還真有人信了?

此文章於 2016-04-16 01:32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6, 01:30 PM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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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andytom3344
Basic Member
 
andytom334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0
這實在太誇張了!
舊 2016-04-16, 01:34 PM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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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些人大批的到國外不是旅遊是作啥?

多數滯留很久的要有合法簽證不是嗎?若是去工作,難道沒有線索可以追蹤?
舊 2016-04-16, 01:35 PM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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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acet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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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沒有法源的根據就不能執法,這是很基本的法治精神

沒有法源根據而執行強制權,那就不叫執法,叫做政治操作

但看起來還蠻多人對於政治可以介入司法抱持著很樂觀的態度,不知道為什麼對政治這麼信心?

政治力介入司法的正當運作是很嚴重的事情,違反法治國家權力分立的原則,走向獨裁的回頭路

可是大家還看的那麼開心,難怪有錢人都判無罪了,對政治力介入司法運作這件事毫無警覺性

今天政治力可以介入司法隨意綁人,明天就可以介入司法判決有錢人無罪。



在我看來人家本來就有管轄權

反而是台灣政治介入司法,立委強迫要將人拉回來審

有一點還是很好奇


如果受害者都是大陸人,最後若是大陸提供卷宗可以將這些人定罪嗎?


還是要將證人傳喚到台灣做筆錄?
舊 2016-04-16, 01:37 PM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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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離線中  
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60
引用:
作者acetyII
在我看來人家本來就有管轄權

反而是台灣政治介入司法,立委強迫要將人拉回來審

有一點還是很好奇


如果受害者都是大陸人,最後若是大陸提供卷宗可以將這些人定罪嗎?


還是要將證人傳喚到台灣做筆錄?

台灣人在當地犯法當然受到當地法律約束
若是本刑三年以上的回來還要予以追究
假設那邊判15年我們這邊判16年那邊關滿回來一下飛機還要去監獄蹲一年才能放出來
----------
上面這個是以前刑法學的
不過經過了幾年人生
我覺得這比較像是寫好玩的
台灣政府執行起來很虛(涉外的話台灣國際地位嚴重不足)
之前有一個女外交官員在國外被殺害後來也是某立委說要凍結對該國補助對方才肯讓我們派刑事鑑識相關人員過去協助調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ingnews/1482498

此文章於 2016-04-16 01:49 P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6-04-16, 01:43 PM #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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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cetyII
在我看來人家本來就有管轄權
反而是台灣政治介入司法,立委強迫要將人拉回來審
有一點還是很好奇
如果受害者都是大陸人,最後若是大陸提供卷宗可以將這些人定罪嗎?
還是要將證人傳喚到台灣做筆錄?

管轄權有分三種,立法、執法、審判

中國可以主張第一種沒問題

但在他國領土主張有第二種的權利就問題很大

在此引用上次菲律賓事件後,由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所作的內容

引用:
國際間並沒有專門針對越境犯罪為管轄權分配之條約,管轄從而須回到一般國際法。
依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其領域內之人、事、物,享有充分管轄權。不過國領域管轄權有可分為立法管轄、執行管轄與法院審判三類。就立法管轄言,國際法容許國家對在其領域之外之人、事、物行使立法管轄權,但相關法律之執行,則僅限於領域內之執行管轄權,而法院審判也必須在一國領域內為之。大致而言,有關國家領域管轄之原則有三:
(1)國家有權制訂法律,以適用於在其領域內或領域外發生之事件。
(2)立法管轄在實踐上受到執行管轄之領域排他性限制,即國家之執行機構不得在他國領域內執行管轄權或審判。
(3)除受國際法普遍規則或特別規則之限制外,國家對在其本國領域內的人、事、物享有絕對和排他性管轄權。

此文章於 2016-04-16 01:48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6, 01:44 PM #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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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acetyI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引用:
作者bigDDD
台灣人在當地犯法當然受到當地法律約束
若是本刑三年以上的回來還要予以追究
假設那邊判15年我們這邊判16年那邊關滿回來一下飛機還要去監獄蹲一年才能放出來
----------
上面這個是以前刑法學的
不過經過了幾年人生
我覺得這比較像是寫好玩的
台灣政府執行起來很虛(涉外的話台灣國際地位嚴重不足)
之前有一個女外交官員在國外被殺害後來也是某立委說要凍結對該國補助對方才肯讓我們派刑事鑑識相關人員過去協助調查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ingnews/1482498



自由時報的一篇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63878

從法來說


一、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中國(也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不會以本條做為依據(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三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做為依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利。
至於台灣,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五條與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詐欺並不是刑法第五條與第六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的。


既然這是中國與肯亞聯合抓人,中國在法理上可以選在中國受審,兩國又有邦交,順理成章就這樣做了,更何況2011年選了送回台灣,結果是............輕判


這次受害者都是中國人,中國由於前車之鑑選擇了帶回中國受審,結果又台灣政客又以政治力介入,導致馬國20 位爽到了



另外,果然如我所料,這20個放回家之後 pcdvd絕對會出現一堆新加入討論的...果然剛剛就看到......

此文章於 2016-04-16 02:19 PM 被 acetyII 編輯.
舊 2016-04-16, 02:16 PM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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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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