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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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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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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爭議假處分抗告案,高院審判長昨勸雙方和解。黨內人士坦言詫異,憂心法官似乎心證已成,對抗告結果轉趨悲觀。據了解,國民黨內已在推演,是否對立法院行政怠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去函中選會要求遞補詹滿容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
藍營人士認為,審判長應依法判決王金平是否仍具有黨籍資格,但昨天卻以政局穩定為由,希望雙方和解,理應是法律事件的司法關說案,被以政治解讀,讓人非常詫異。法院勸雙方和解,彷彿將司法關說案視為一般的離婚官司,卻避開立委職權爭議,讓人對高院未來判決結果不免感到悲觀。 據了解,國民黨內部已在研議是否對立法院行政怠惰,遲遲未處理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再度去函中選會,以詹滿容權益受到損害,要求中選會公告,詹滿容遞補王金平的立委身分。但目前各方案都仍在推演中,將待高院判決結果出爐後,才會決定下一步。 高院假處分案悲觀 藍擬另提行政救濟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有藍營人士私下坦言,王金平撤銷行政訴訟,導向民事訴訟,是非常聰明且對他有利的作法,國民黨恐怕在一開始已錯失先機。 他指出,問題必須分成王金平立委資格、國民黨籍身分,兩個層次來討論。目前仍在進行的是黨籍官司,王金平作為立法委員的資格,在9月11日中選會收到國民黨處分書,發函立法院的同時,已明確喪失立委身分。但一般民眾難以分辨其中差異,一旦高院判決結果,不利國民黨時,對民眾認知而言,已形同司法判決王金平勝利。 國民黨考紀會在9月11日作出撤銷王金平黨籍處分,王金平有20日申訴期,可向黨中央廉政委員會提出。目前為止,王金平尚未提出申訴。 全文網址: 高院假處分案悲觀 藍擬另提行政救濟 | 關說案風暴擴大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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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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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個人是認為,具備撤銷資格與喪失立委身分是兩回事情 好像立委選舉獲勝,不代表你是立委,而是你是立委當選人而已 還是必須等到確認票數,完成行政手續,頒發當選證書,完成就職手續當天 你才是立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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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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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蟹堡王餐廳
文章: 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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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喔 我就只注意王先生 忘記了曾先生 ![]() 其實本來就沒怎麼注意消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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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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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稍微解釋一下好了。 以監聽簽賭案,卻聽到販毒內容,是否需要另行簽分新案來講,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一、監聽對象相同,且確有賭博相關犯罪事實可能性:也就是,假設受監察對象為A,而這個A除了涉及賭博案外,另有涉及販毒案,則可以繼續以賭博案續行監聽。 但有個限制,就是每個月監聽案到期後,如果要聲請續監,必須是以賭博案有續行監聽必要為限,如果賭博案無續監必要,但是為了查販毒案必須繼續監聽,那麼就必須另外以販毒案的案號來聲請監聽。 二、監聽對象相同,但無賭博相關犯罪事實可能性:就是受監察對象為A,但是根據監聽內容,無任何具體事證可以證明他有賭博的犯罪事實,甚至無法證明他有合理的懷疑涉及賭博,但是監聽內容可以證明他有販毒可能性,則要繼續監聽,應另立新案來查販毒,並以新案號來聲請監聽。 三、監聽對象不同:如果受監察對象為A,監聽到他可能有向B購買毒品,所以有查B是否有販毒之犯罪事實必要時,則必須另外成立一個新案來追查販毒,並以新案來監聽B。 而在實務上,因為販毒案比起職棒簽賭案來講,是更為嚴重的犯罪(以刑度來講),所以如果因為監聽內容有販毒的可能,通常執行單位會立即另外以販毒案來聲請新的監聽案,而不會繼續以賭博案來監聽(法院法官准許監聽的可能性更高),所以會以賭博案來聽販毒的可能性極低。 而如果因為A案的監聽案而聽到關於B案的內容,在A案的監聽是合法的情況下,是可以做為B案的證據的,當然必須遵守上述關於A案也是存在的前提下,如果假藉A案來監聽B案的情況是非常明確的話,B案起訴後,法官不採納監聽內容為證據的可能性極高。 但是本件是為了查犯罪而監聽,因此發現行政違法內容,是否可以做為行政違法的事證,這點恐怕在法界也會有極大的爭議。 最後說明一下,關於檢察機關的分案或結案規定,不存在於刑事訴訟法或通訊監察保障法之內,而是在檢察機關內部分案規則,刑訴及監保法本來就不會有是否該另外分案的相關規定,所以劉立委以刑訴或監保法規定來質疑,其實是有問題的。 此文章於 2013-09-27 05:48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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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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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檢察官找個合法的藉口開始正常的監聽程序 然後中間愛怎麼聽.要聽那些 只要最後不上法庭當證據 只要靠檢察機關的分案或結案規定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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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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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史以來最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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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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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檢察機關分案的規定,雖是行政措施,不過應該是必要的 因為行使偵查權的必要,無論是監聽還是搜索起碼得有相對的行政規範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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