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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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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破案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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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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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我在#454就打過跳針哥的臉了,白線外就算是慢車道,這種情況下,大型重機也是違規. #454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1&postcount=45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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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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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圖有笑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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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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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騎士沒踹這一腳
不知道是挺女童;還是挺騎士的人多? 因果究竟是為 女童若沒違規穿越馬路,則能避免此事故. 還是騎士多加注意or車速慢一些,則能避開女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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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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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現場處理事故的警察是怎麼說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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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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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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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然是挺行人...生命安全是基本人權﹐路權算個屁。 而且在市區中會撞到人大多數是因為超速﹐不然依照速限跟一般天氣/路燈的情況下的能見度﹐除非躲在草叢最後一秒才跳出來﹐不然都來得及煞車。 我知道很多人會認為行人最大是狗屁﹐這只是代表台灣人的駕駛水準太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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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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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騎士騎的是紅牌重機....不是白牌重機 我還記得....黃牌重機以上等同汽車.... 那.....紅牌重機走慢車道,是對的???(姑且先不論速度,要不然臉會被打的越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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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荒唐 好男人壞男人,還不都是你們害的、原來Y拍已經是廠商才能呆的地方了 最近的誑語 [感想]給8點檔的編劇們(三、民)、 [大科技廠]某美面板的cost down、 理論上來說,最極品的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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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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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吵了,不是路權最大是生命法益最大,
政府道路設計亂七八糟,結果人民受害還互相指責。 (1)該道路有畫人行道嗎(非人行穿越道)? 沒有。 但法律規定人行道的淨寬度至少要90公分,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靠邊通行。台灣出了大都市有幾條路有人行道,不是沒劃分慢車道與路肩,快車道以外都是慢車道,路不是只有車子走的。 請警察在開單給這位小女孩的同時,把佔用騎樓的通通罰一遍。 (2)該位置是否禁止穿越? 是。 女童穿越位置有分向限制線為不得穿越,但是前後多遠有人行穿越道,請知道的人說明一下。法律規定是100公尺內有人行穿越道才不行,而這個雙黃線主要是道路狹小限制車輛超車迴轉用的,不過畫了又有啥用,大家還不是想超就超,想回轉就迴轉。 大家是奴性太重嗎? 政府拼命限制人民權益,真的是為人民好還是好罰錢。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第1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同條第3款規定:「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3)這小孩子的年紀幾歲? 已經到有責任能力了嗎? 沒到14歲,警方憑什麼開罰單,家長趕快去提異議吧。 (4) 除非路面寬度夠,不然不要在分機車道、快車道了,國外沒看過有機車道的。 ps: 有關行人穿越馬路有釋憲過(417號),雖然我個人覺得釋得很爛,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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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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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過失、故意傷害罪, 人證物證都在, 想怎麼阻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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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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