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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
Master Member
 
不要問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851
還沒完
     
      
__________________

History doesn’t repeat itself, but it does rhyme
暫離.....
舊 2013-01-22, 10:21 PM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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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問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漲 停
之前你有見過我到處宣揚嗎 ?

沒有嗎?
說謊還臉不紅氣不喘,不丟人嗎?

不然就是腦袋有問題,自己發過的主題,自己都忘了!

錄到車禍了
 
舊 2013-01-22, 10:26 PM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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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于謙
*停權中*
 
于謙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6
引用:
作者漲 停
那倒不至於 , 我只看到一堆搞不懂路權的人在談論違規


不要講路權啦 , 講違規就好
沒有路權 , 哪來的違規

怎麼這一群人程度可以差到這種地步

路權路權,講路權你就贏喔?我請教你, 重機在人行道有沒有路權啦?重機在路肩有沒有路權啦?




我就照你的邏輯把他分段, 小妹違規過馬路的事是針對在正常到路上的車,他要是在白線以內

被撞,的確他應當自負50%的責任,但撞擊點明明在沒路權的路肩,在車行非法的路肩,因此

騎士100%過失,那麼多人在講你都沒再聽,你到底是還在番甚麼?

 


 

此文章於 2013-01-22 10:36 PM 被 于謙 編輯.
舊 2013-01-22, 10:31 PM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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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謙離線中  
洗叭啦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10


舊 2013-01-22, 10:53 PM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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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叭啦離線中  
a9607
Master Member
 
a9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3
引用:
作者漲 停

你程度差不受教 , 不是我該負責的啊

尤其又刻意用這種抹黑的方式來回文 , 糟糕到極點囉 .




說我「程度差」已經構成人身攻擊,請自重。


還有,不管我程度差不差,我都想弄明白…


重機在路肩撞到人,到底是人的錯還是重機的錯?



__________________
超準的星座分析!
舊 2013-01-22, 11:24 PM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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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607離線中  
kopfschuss
Advance Member
 
kopfschu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天龍國
文章: 329
引用:
作者a9607
說我「程度差」已經構成人身攻擊,請自重。


還有,不管我程度差不差,我都想弄明白…


「重機在路肩撞到人,到底是人的錯還是重機的錯?」





某鎖死:事實不是很清楚了嗎? 如果你連這都要問,就代表你的程度真的很X

(持續轉移焦點 說人家跳針)


此文章於 2013-01-22 11:27 PM 被 kopfschuss 編輯.
舊 2013-01-22, 11:26 PM #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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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pfschuss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明明在法律上都有看因果了 倘若小妹妹的違規不是肇事主因,則仍以違規處理,應罰鍰。
另外違規行為若已完成(消失)
則不應在範圍之內
下面就有一案例是違規行未完成的
----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林女沿台北市承德路三段往南行走,途經承德路三段附
近,擬穿越馬路至「三德飯店」時,應注意該處設有分向島,禁止穿越,竟疏
未注意貿然穿越馬路,於步行至承德路三段四十五號附近,因路旁有停放車
輛,乃沿車道往前走,適王某駕駛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往北駛來,見狀閃避不
及,撞到林女後王某倒地死亡,林女左腳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以「案發地設有分向島,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而且案發
時是日間、晴天、路面乾燥、柏油、無缺陷、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林女既違規擅自穿越馬路,又因見有違規停車擋道,而沿路邊停車旁之車道轉
向前行,致王○見狀閃避不及,始生碰撞,顯見林女在沿外側第二車道行走時,
仍係未完成穿越馬路的交通行為,不能僅以其已經轉向,且是自後被撞,林女
即無過失。」而判決林女涉有過失致死罪確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民
事庭判決林女與王某俱有過失為由,判決林女應賠償王某父母一百四十餘萬
----
另外道路的路權也包括行人 只是以功能(車道)區分
例如人行道的路權屬於行人
但無人行道時得行走於馬路的外側
另外路肩的定義是
路肩:指路基有效寬減除車道寬及行車分隔設施寬所餘兩側之路基面。
很明顯 路肩不屬於車道
依法除停車與準備停車外 不得佔用
所以 大重沒有行駛路肩的路權
舊 2013-01-23, 12:18 AM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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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離線中  
nawtequaliz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58
引用:
作者漲 停
事故的主次因不是因為罰款的高低 , 或者違規項目的多寡來判定的
不懂的人真的會一直鬧笑話

請問你是否有法學專長?或是任職交通相關法律、or檢察官、or法官一職?
否則你怎麼會如此下結論?
若不相關的事故,項目、罰款多少的確沒關係,
但本次事件是有相關連的事故,若本次事件的主次因不能影響法官、檢察官的話,那為何法官、檢察官、警察會判決重機騎士較多的責任?小妹妹則只罰300?分明是對重機騎士的不公,怎麼你沒有極力像法院、檢察官、警察等人爭取、抗爭?向媒體投訴呢?

既然你也沒有主動爭取抗爭,就表示你懦弱了,表示你也認同警察、檢察官、法官的決定,這也表示你也同意重機騎士須付100%的責任,現在只能用「路權」來混淆一般的網友吧,說不定能夠號招幾個行為規矩、正當的重機騎士的聲援,來為你的懦弱與混亂的邏輯作辯護,

其實你早已放棄了,不是嗎?

原來你的想法是如此的。
引用:
作者漲 停
你程度差不受教 , 不是我該負責的啊

尤其又刻意用這種抹黑的方式來回文 , 糟糕到極點囉 .


用你的思考方法來說,就是:你跳針了,又跳針了跳針了

我猜「跳針了」這個詞說不定會繼:水土散熱器、300元電腦、每個辣妹的背後都有一個推到煩的男人....等流行句之後,成為PCDVD新的流行句嗎?
舊 2013-01-23, 01:29 AM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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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wtequalizer離線中  
marinese six
*停權中*
 
marinese s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lompt
明明在法律上都有看因果了 倘若小妹妹的違規不是肇事主因,則仍以違規處理,應罰鍰。
另外違規行為若已完成(消失)
則不應在範圍之內
下面就有一案例是違規行未完成的
----
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林女沿台北市承德路三段往南行走,途經承德路三段附
近,擬穿越馬路至「三德飯店」時,應注意該處設有分向島,禁止穿越,竟疏
未注意貿然穿越馬路,於步行至承德路三段四十五號附近,因路旁有停放車
輛,乃沿車道往前走,適王某駕駛重型機車沿承德路往北駛來,見狀閃避不
及,撞到林女後王某倒地死亡,林女左腳受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以「案發地設有分向島,是禁止穿越的路段,而且案發
時是日間、晴天、路面乾燥、柏油、無缺陷、無障礙,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林女既違規擅自穿越馬路,又因見有違規停車擋道,而沿路邊停車旁之車道轉
向前行,致王○見狀閃避不及,始生碰撞,顯見林女在沿外側第...


大家吵了半天

01那張圖有無可能是誤導了!?...

禁止臨停線 是不會劃出道路邊緣線外....但卻會是劃出慢車道分隔線外

也就是說大家爭的那條白線...很有可能是快慢車道分隔線(10cm寬白線)

但我看很多人咬定一定是道路邊緣線

小心不要到時候糗了

( goole到下面的十字路口..."機車停止區"一樣是劃在白線外
光這2點去推定...很有可能不是道路邊緣線 )

總之大家都別鐵齒好
舊 2013-01-23, 01:50 AM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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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e six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所以不模糊焦點...
因為違規部份法官會怎麼判.. 不重要了...
撞倒小朋友還去補 2腳..
判個傷害罪關起來就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3-01-23 01:57 AM 被 EAC212 編輯.
舊 2013-01-23, 01:55 AM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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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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