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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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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討論機動車輛路權的時候,不能講汽車,因為全部都是汽車。 要分機車/大型重機/小客車/大客車/大卡車等等。 台灣交通法規最大的問題在於例外規則太多,這些例外不僅沒有增加安全,反而增加困擾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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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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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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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部的汽車種類都可以行駛在各車道上面,就是世界各國的做法。 台灣分這麼細才是奇怪,而且也沒因此比其他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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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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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某人提出讓自己無法自圓其說,讓自己下不了台的問題時,最好的方法,不是把某人加入黑名單. 而是要對外宣稱,已經將某人加入黑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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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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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兩個連結,證明了的確[有幾個]智商有問題的人,不知道中間那條沒標示禁行機車的車道可以騎機車.(尤其是對照內側有標示[禁行機車]的車道) 但,如果有人只因為這幾個智商有問題的人的認知,就認為大多數pcdvd的成員也會這樣認為,那麼這個人的智商應該也不簡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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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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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人敢碰,我自己來玩. ![]() http://www.sir.com.tw/strike/pdf/H114-P1-80.pdf 法源位階與適用順序 我自己舉例: 憲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86%B2%E6%B3%95.htm 第十七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難道說,[憲法第十七條]的位階高於[選罷法第十四條],所以[選罷法第十四條]違憲,此條文無效? 實務上,選舉權的行使,是依[憲法第十七條],還是[選罷法第十四條]? 我自認法律不是很懂,但是那幾個[言必法條],自認法律很強的網友,敢不敢來討論這一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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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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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百三十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這樣可以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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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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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 ![]() 德國有些路段是有設公車專用道的 而且還是設在路中間上~印像中呆北之前好像也學這招~不過被罵翻了~ ![]() ![]() 另外~你口中的世界各國是指哪些國家~ ![]() 總不是又拿歐美那些機車很少的國家來比吧~這種比法已經比很多次了不是嗎~ 東南亞國家跟我們一樣~機車一大堆~人家也是設機慢車道~要與汽車做一定程度的分流耶~ 如泰國、馬來西亞~ 而德國的高速公路好像是限制150cc以下的機車不能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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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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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好,雖不中,亦不遠已! 還差一點點,加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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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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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說說為什麼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D%E6%B3%95.htm 第十四條(選舉權之要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你要來解釋看看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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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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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就說我不是很懂了,你還要我解釋,這不是強人所難嗎? 你還是趕快調一下準星,看能不能一箭中的比較重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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