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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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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講到問題重點, 鄙人寫的是實際操作的經驗, 您貼的只是隨手抓來的名詞. 能承認自己是胡來亂鬧就好, 能不能麻煩您收斂收斂自己嬉鬧的態度? 此文章於 2007-09-18 10:29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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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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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苦主給的資料,你可以保證是100%正確無誤不包含私人情緒在裡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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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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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送還您一句『不是轉貼大賽,轉貼不一定有理』 1.字大只是醒目點,跟有理無理無關 2.運輸條款哪些地方明言"得"載動物?不能拒絕動物搭乘?客艙搭乘對象為人或動物? ~~~~~~~~~~~~~~~~~~~~ 只有『苦主』的話算話?期待『苦主』早點打官司討回公道 ![]() ![]() ![]() 此文章於 2007-09-18 10:38 AM 被 a9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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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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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這個狀況下, 您有何證據證明苦主所言不實嗎? 引用:
你知不知道 [引用證詞] 這個概念? 鄙人所言皆為當事人白紙黑字公開在網路上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你的論點有什麼人證/物證/事實...來支持嗎? 你知不知道 [法律未規定的行為不罰] 的這個基本法律概念? 只要運輸條款裡沒有明言禁止, 那就可以輸送. 此文章於 2007-09-18 11:00 AM 被 nzcy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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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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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下只是個人意見,不見得100%正確。 1. 船方沒有義務接下每一筆生意,如果真的不願意讓狗狗乘船,他們可以拒絕,而不是等大家買票上船後再把狗狗趕到甲板上,但事實上那些飼主有說明他們是上船前就協商好讓狗狗待在甲板上,因此這一點並不是船家出爾反爾、也不是飼主強制要求船家讓狗狗上船。 2. 我想船家如果願意讓狗狗進船艙,應該也會收狗狗的船票費用,沒有收狗狗的乘船費,表示他們寧願不多收錢也不願意讓狗進船艙。 3. 是,所以如果是小狗就應該安置在籠子內,大狗的話,三十多隻恐怕最好的方法只有包船,但是有飼主表示包船太誇張,因為凱旋二號能坐三百多人,包船的費用會很多,所以他們沒選擇那麼做。 http://www.wretch.cc/blog/PONGO0515...page=2#comments 引用:
說到攜帶寵物跟他人感受,我曾經在大街上遇過有人把寵�**秦D繞在頸上逛街,也許他覺得他的寶貝蟒蛇已拔牙不會造成危險,但我還是差點嚇到暈眩。我姊怕狗(尤其大型狗)的程度不亞於我怕蛇。 4. 船長可拒絕狗狗上船,可是他沒有,可見他選擇做這筆生意。 5. 當然是飼主負全責,但是船家並沒有拒絕或建議飼主不要搭船。 6. 二樓的逃生門是沒鎖上的,據說一樓甲板到二樓甲板的樓梯口的鐵欄杆被鎖起來,人可通行但是需要有點技巧用爬的。 http://www.wretch.cc/blog/PONGO0515...page=2#comments 引用:
其實我覺得當他們要求船家打開一樓的逃生門被拒後,應該是可以派一兩個人小心經由二樓甲板進去船艙跟船家講清楚他們的情況(保證只會有人進去取水,絕不會帶狗進船艙)、請船家開門或甚至自己去把一樓的逃生門打開。他們五十幾個人當中並不是沒有人從二樓甲板進去船艙上廁所過,表示那不是辦不到的事。 http://www.wretch.cc/blog/JO5447&article_id=1279815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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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 you swear? - Every god-damn single d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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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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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連苦主所言是不是正確,是不是避重就輕加油添醋都無法保證 那你叫人參考那些資料有意義嗎? 你叫人參考連你自己都無法保證的資料來源? 還要叫人去證明? 既然是你叫人參考,你自己就要掛保證吧 何來叫人參考資料,你自己又不掛保證,更不去確認 那你叫人去看苦主所言,有意義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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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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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懂的是你為什麼老是當別人不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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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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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你這個標準來判斷, 你寫的回文根本是完全沒有任何意義的啊! 因為你也沒辦法掛保證/更無法確認你自己上面講的就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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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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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原來只要是『白紙黑字公開在網路上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就代表是事實? 就是對的? 有意思,全世界的司法都要改寫了.... ![]() 2.我提出六個問題來討論,這六個問題,其他網友可以審視一下,這六個問題 的提出,需要一堆的 人證物證嗎? 您老大乾脆說 我一不是船家、二不是狗主、三不是當時的乘客 不准發言算了 ![]() 此文章於 2007-09-18 11:25 AM 被 a96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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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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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如果略有涉獵法律議題的話, 那就不會問出 [2.運輸條款哪些地方明言"得"載動物?不能拒絕動物搭乘?] 這樣的問題. 因為法律默認/預設的準則是 [法律未規定的行為不罰], 而不是[法律未規定的行為一律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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