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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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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件雙 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 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 這是101第一項第12款二罰被指出不適用的原因 --------------------------------------------------------------------- 上開調解成立書就 62 輛公車部分,雙方同意就遲誤 116 天部 分計算違約罰款,"則申訴廠商就其遲延履約期限之行為,已負遲延違約之責任。再衡量"... 廠商就已經在合意解約中付過罰款了,"再衡量"廠商的行為跟已負擔起為約責任,所以不適用這101條第一項第10款再來一次裁罰 -------------------------------------------------------------------- 第一次的裁罰及責任已經透過合意解約中完成,之後甲方沒有用第 101 條第 1 項第10款及第12款進行二次裁罰? 另外,"第101.1.12為可歸乙方之因素解約才適用結果合意解約,變成甲方也有份"這段文你標得出來出處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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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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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生出一堆工程會沒講的話作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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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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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著麼說嘛 我只是一個想看看唬爛專業的人士,到底跟門外漢有多少差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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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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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說?你刻意不引文就等於沒說嗎? ![]() 前面已經說過了"怕這篇文章對靠唬爛採購法過活的人太難 ,幫忙說明一下" ,所以我才在原文引用的下面分隔後加上我的說明那"第101.1.12為可歸乙方之因素解約才適用結果合意解約,變成甲方也有份""第12款是因為解約程序不對 第10款是寫情節未達重大"這幾段文你標得出來出處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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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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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不是像這樣,承辦單位其實都講得通,但是卻遇到協辦單位,如會計、審計等協辦單位對條文文字內容,句句計較,搞得像是協辦單位才是主辦單位這樣,還比承辦單位瞭解? 起爭議又也是承辦單位的事,協辦的負責扇風就好? 此文章於 2016-04-21 02:24 PM 被 2011新的世紀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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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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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採購人員後面當然會有一群專精的人員配合阿 不然標案是採購自己寫規格嗎? 為什麼 有廠商年年要跟你靠夭說 金額00XX 為什麼 他又年年來標 為什麼得標廠商會找有力人士來找你們喬 其實這只說明一件事情 標案金額與規格 差很遠 有能力或者不靠有力人士的廠商 不願意進來投標 只剩下那些阿撒不魯的 或是打算靠有力人士的進來投標 當然你就會面對這群廠商年年投標 年年靠邀 年年有那些有力人士拜訪 PS 當然 也是會有哪種抱持崇高精神打算犧牲奉獻的工程單位去投標 說錯了 是那種 看到標案金額利潤不錯 以為有利可賺的廠商去投標 然後傻傻的得標 .... 此文章於 2016-04-21 02:51 PM 被 麵疙瘩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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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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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也為什麼六百萬要寫二十五疊的原因所在了 謝謝讓我家了解 複雜 和 謹慎 其實就是惡意的糖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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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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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什麼時候採購會專精人員配合的錯覺 (除非這個專精人員是廠家) 另外廠家哭爸金額是很正常的 就像老闆總是說公司不賺錢要共體時艱一樣 只是好車一台換過一台而已 聽聽就好了 之前我也講過商人的話有五成真就算遇到好人 至於採購主辦以前我承攬工作時也有遇過正面意義的認真 講道理,還會約雇人員爭取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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