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
引用:
我只是告訴你 所謂的黨章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 即使是私人公司老闆開除私人雇員、法院依然可以撤消開除決定 恢復該雇員身份 不是說你加入這某一個組織,這個組織的規定就可以在法律之上 不管你在那邊東拉西扯、法院裁定大於任何私人機構的任何規章 不是說什麼黨員加入該黨、就該依該黨章之類就可以無視法院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
引用:
就像法官判有罪無罪是法官的權利 ![]() ![]() ![]() 法官再怎樣都要依法規條例來判(就算想循私都要依法規來玩),不是有罪的案件法官可以自已決定判無罪,反之亦同.... PS:法官想循私可以閃法規、判重判經,或者,慢慢拖也行,但明知有罪的案件若法官自已要判無罪的話~~~~~那問題就大了~~~這不是機密文件是要被審閱的~~~沒有辦法自把自玩或自已說了算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
引用:
那如果是校長去跟教授說你不要再退那麼多人了搞到都沒人要來我們學校讀書啦,怎算?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
引用:
完全不對,明知有罪的而判無罪的問題是很大。好,如果說這為學生一直都無罪。教授也無罪。 但是「替某某人說什麼」你要說是關說,或是關心的事實發生了。 我也說了,校長去法院是很正常的。 現在只要證明是關說就可以了。而且,這更證明了一件事,這個校長完全不適任。學生跟教授的事務是學生自已去跟教授說明或爭取,這個學生違規。這個校長也違規。 若真沒有任何法令說這個學生違規,那這個校長也還是違規。 這個學生無德不義,這個校長無恥不公。 一切都違規的事情按照現在的制度就能解決。沒有任何問題。 除非以上說法完全不成立,那就是釋憲。 此文章於 2013-09-20 08:07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
引用:
你要柯先生公佈什麼?他自己也說沒有關說阿,還自己送紀律委員會不是嗎? 你應該要求特偵組把監聽到的錄音,跟對檢察官的訊問錄影公布出來才對吧 那才是真憑實據,可以一刀斃命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
引用:
我也等這個呀。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3
|
引用:
關說,發生在一般民眾身上沒人理,但發生在有權有勢的人身上就完全不同,不要拿一些自已發想的理所當然來說口。 一間公司,三個不同身份的人對某主管關說,一個沒權的小職員另一個是路人甲還有一個是老闆,不能因為小職員和路人甲的關說沒作用,連帶指老闆的關說也沒作用吧! ![]() ![]() ![]() PS:關說可大可小,但發生在有權有勢的人仕身上,通常就非同小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
這次最可惜的是勇哥,下個和他一樣肯簽死刑的部長不曉得還在那裡?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
|
引用:
一刀斃命!好像上次那個誰說的!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
引用:
我想了很久,你的說法是有矛盾的。 如果這個校長去找法院保全自已的權利。是合法的。這是一種手法。 但,校董可以提出瀆職,瀆職有兩個說法: 一、你該做的不做,譬如,劉政鴻拆大埔,雖然真的可以不拆,但是法律上的決議,行政命令不執行,那就是瀆職。 二、你不該做的做了,像你收取廠商賄款,圖利廠商工程。那也是瀆職。 國民黨也可以告呀。 你說的什麼黨規之類,你還沒說在捷運吸菸、飲食,捷運有沒有權力罰咧。 在戲院接打行動電話有沒有權力罰咧。 你回去研究研究再來談吧。 真正的重點是,這個校長應該先向校董說明自已的情況,這個校董更應該先去問這個學生的情況,再問這個教授的情況才對! 跟本錯了。 如果校長無罪,那就要看這個學生怎麼說,如果這個學生也無罪,那就要再看這個教授怎麼說。 一定有一個人有問題。 還有一件事,如果學生說自已本來就六十分,沒關說,那為什麼校長要關說教授? 那這個學生就算是本來就是六十分,那也是說謊。因為,就算這個學生真的本來就是六十分,但是這個學生還是關說了校長! 柯建銘是誰呀。學生說沒關說校長你就信,我可以信學生本來就該得六十分,但是學生說自已沒關說校長我為什麼要相信呀?學生又不是法官?也不是學生自已說了算吧? 如果校長關說教授確有其事,那請問,學生的分數就算本來就有六十分,那這個判決還是無效,要重新再判,如果學生本來就有六十分,重新再判還是會有六十分。但這個校長是不能再幹了。不管是用校規還是法律都不能再幹了。 那就是這個校長法律上的保全是無效的,校規是有效的。 學生有沒有關說校長?若沒有最好,若有怎麼辦?若有的話,那學生就算六十分,還是要判關說的罪。而且現在這個學生一但有關說的嫌疑或事實,那學生怎麼可以相信?你的六十分還要再重新評定呀。不然就是重考呀。如果你一直都有六十分,再重新評定也是六十分,再重考還是六十分。這個學生沒有幫助校長還清白,現在還要過河拆橋、落井下石。這種學生,誰敢交往? 如果校規是有效的,那這個學生做就算有六十分的事實,但這個學生還是要受校規處罰。 再來,有沒有跟教授有**情呢?還是教授迷糊了,還是教授真給錯分了。這些問題校董還是有權利提報教育部呀,那有什麼問題。如果真給錯分了,當然是要提給教育部說這個學生可以畢業,但是如果不是呢? 那教育部就要下來考核校董或是教授有沒有問題了呀。 一切都完全沒有問題,不用再推了。 說什麼校規不能高於法律,在這件事情上根本是鬼話連篇。因為校規本來就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除非這個校規一開始就違法。 真正的重點在於,學生有沒有關說,校長有沒有關說,這兩樣都其全了,就算六十分能畢業也得接受留校察看的處份。 一個都跑不掉。 唯一有問題的就是這個教授,自已愛怎樣就怎樣。校董還是有權利提報教育部請示是要給學生畢業的同或也給處罰,還是要求教育部解釋這個教授的去留。 如果校長、學生、教授都沒問題,那當初這間學校怎麼開的,怎麼會請到這樣的校長,這個學生是怎麼教出來的?這個教授這麼迷糊,怎麼能幹教授?這個校董怎麼會無中生事?教育部又怎麼會通過這個學校的設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