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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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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而且體液留在女方體內未歸還, 所以要算女方侵占吧..

兄台有當法官的天份
     
      
舊 2012-09-07, 01:0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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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祥風日照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99
那依此不起訴
去公家機關、捷運站接電器充電 也都不算侵佔跟竊盜囉

電流雖然被我接出來
但立刻又流回插座裡了 我沒有竊盜使用意圖!
 
舊 2012-09-07, 01:33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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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風日照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而且體液留在女方體內未歸還, 所以要算女方侵占吧..


女方:法官大人,該體液係屬該員無償贈與物,何來侵占之有,況且當時本人有表達謝絕贈與之意,並提供吸管一根供其回收贈與物,是該員自己拒絕的 ....

法官:該體液既屬無償贈與之物本案自無成案之理,本案撤銷,退庭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9-07 01:40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9-07, 01:38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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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Extraction
Basic Member
 
Extracti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簡單地說,該修法了。
可再抄襲...咳咳..,是參考德國法制,先把這個漏洞(使用竊盜)補起來,再以需為告訴乃論來緩衝主觀要件暨提升被害人法律武器。
嗯...說來說去還是請立委諸公再把沒抄到的抄完整一點就好了。
舊 2012-09-07, 01:41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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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traction離線中  
ISDN1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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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14
引用:
作者fgasfgasg
這種「使用竊盜」情形,在德國法有罰
去問問大家選出來的立委為什麼要制定不罰吧

這根本不是法官的問題阿

法這樣訂是ok 保留彈性 我認為本案是法官的問題
因為[使用竊盜]的定義 要如何認定?

比方說你家車庫門口 被人家亂停機車 擋住你的出口
如果要嚴格認定[使用竊盜]的話
你去牽動機車移車時的行為就算是成立了
如果修法之後 法官不判你移車的行為有罪都不行
舊 2012-09-07, 01:47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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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N128K離線中  
yoyo0716
Major Member
 
yoyo071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花島
文章: 242
沒有講就借~~就是偷

小學的時候不是都這樣的......
__________________
唉~~又殺了顆3TB的回來了
總容量變成32TB了
嗯~~檔案不交流ㄡ~~謝謝~~^^
要來硬坳無理取鬧的~~也不要給我引言回文
舊 2012-09-07, 01:48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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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0716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ISDN128K
比方說你家車庫門口 被人家亂停機車 擋住你的出口
如果要嚴格認定[使用竊盜]的話
你去牽動機車移車時的行為就算是成立了
如果修法之後 法官不判你移車的行為有罪都不行


這應該可以主張是正當防衛吧(排除他人對自己合法財產權/通行權的侵害)....
舊 2012-09-07, 01:50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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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翁滴桃
Major Member
 
翁滴桃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夾縫
文章: 133
引用:
作者che
偷插進去,拔出來.... 也算嗎 ?
已經擴孔了,算
__________________
再苦,也不能苦軍公教
舊 2012-09-07, 01:53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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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滴桃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借一下,一年後還,也適用嗎?
我不是不還喔∼只是一年後再還

以後小偷真好當,借東西只要現場留下借據就好
舊 2012-09-07, 02:19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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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祥風日照
那依此不起訴
去公家機關、捷運站接電器充電 也都不算侵佔跟竊盜囉

電流雖然被我接出來
但立刻又流回插座裡了 我沒有竊盜使用意圖!


這算竊盜喔
請自行參考刑法323條

引用:
作者Extraction
簡單地說,該修法了。
可再抄襲...咳咳..,是參考德國法制,先把這個漏洞(使用竊盜)補起來,再以需為告訴乃論來緩衝主觀要件暨提升被害人法律武器。
嗯...說來說去還是請立委諸公再把沒抄到的抄完整一點就好了。


該修法與否,我想還需要討論
簡單的說,使用竊盜是否真的需要動用刑法制裁?
就本案來說即逕以民事制裁

我想,很多人都是被新聞標題給誤導了,以為行為人沒受到任何制裁
而本案是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在這種惡性輕微的案件,刑事制裁反而常衍生更多問題
像是入獄後被更壞的人帶壞 或背負前科找不到工作而幹更大票的

我相信每個人都有被學生時代的室友「使用竊盜」(或許在座不少人本身就有做過)
很多人的「使用竊盜」都只是出自於貪小便宜或省麻煩而已(有時候真的只是要借,但是一時找不到主人)
就這樣背一條前科,會不會太重了?
當然,修正為告訴乃論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舊 2012-09-07, 02:50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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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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