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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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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唉!只能說你 "純真 善良 模範生",這例子太多太多了,上至XX下至XXX都如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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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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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拿中華民國護照樂觀其成 該有的權利你可以拿到 該有的義務也請不要逃避 不然光享有好處卻不出半點力 那生活在台灣繳稅盡義務的國民 看起來不是挺像傻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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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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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过几年台湾就搞自愿当兵了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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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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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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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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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目前你的問題是啥? 放棄PRC國籍 欲加入ROC 但外交部不收 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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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廢鐵鎮
文章: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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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會有一個想法∼
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突然決定改變政策∼ 不再像以前那樣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允許原本就是中華民國國籍的一般老百姓另外擁有雙重國籍∼ 而開始規範一般老百姓只能擁有單一國籍∼ 那麼在台灣∼中產階級和以上的家庭∼ 大概一半以上都會寧可選擇外國國籍∼ 這樣對中華民國國力真的會很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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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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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对啊。。就是这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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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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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制定修正】民國93年8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4年6月10日 第十一條(兩岸關係)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法律就是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憲法既然把兩岸區分為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 就是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你的國籍與戶籍是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略)。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略)。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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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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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omney 你是因為這樣才想拿"中華民國護照"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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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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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没有啊,我过几年就可以拿到美国护照了。 但是在这只能用大陆的护照,我不喜欢大陆政府,用着他们的护照很不爽,所以就想拿到“中华民国护照”啊。 我又不是想去台湾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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