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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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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FYI:排除合理的懷疑,您可以說為了保衛大多數人,寧可錯殺100不可放過1個,卻忽略了這麼做的後果是賦予掌權者依其好惡壓迫不特定人的藉口,那到底是在保衛大多數人,還是在迫害大多數人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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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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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文章: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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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前面不是說很難中庸嗎? 我個人是認為 取法其上僅得其中 嚴格點 在中國社會自動會變輕 輕一點 在中國社會自動變隨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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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讓清風帶走一絲煩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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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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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鵝不是針對您,會不會自動變輕變重是其次,當執法人員有寧可錯殺一百,不可錯放一個的心態時,那錯殺無辜者算不算犯罪啊,如果執法人員帶頭違法,恐怕就是法律和秩序徹底崩潰的開端吧 ....此文章於 2012-05-23 09:29 A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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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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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已經罪證確鑿連監視器都拍到了,
還有什麼可狡辯? 就是死刑, 留著也只是社會敗類, 不過依台灣優秀法官思考邏輯可能也只判無期徒刑或更少的刑期, 關個幾年假釋出來又可以出來為非作歹, 反正別人的小孩死不完, 誰會是下一個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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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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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乎其上僅得其中跟中庸是兩回事。 中:不偏不倚。庸:常也。我實在找不出比這更健全的方向了。 雖然很難作到,但至少這是一個「該去努力的方向」。 最完美的制度本來就不存在。存在的應該是人類不斷求進步的心。 我常覺得,人類如果再不求進步,可能很快就要玩完了。 老實說,我也是很悲觀的以為,應該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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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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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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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附議,我也不認同這一點! 其餘樓主的看法則沒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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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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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搞了半天,你想法跟我一樣嘛 ,現在的社會,最大的問題就是把「賺錢」當成「進步」,拿著大把錢, 以利滾利卻毫無實質貢獻的人越來越多,甚至成為主流, 事實上錢這種東西完全沒有真正的價值,只是些紙而已, 但是這種有害的價值觀早已根深蒂固,所以依我來看, 我只能有悲觀的看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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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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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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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真快,離一審三個月就二審終結辯論了,
林父這樣表達,不知道法官會怎麼判。 ~~~~~~~~~~~~~~~~~~~~~~~~~~~~~~~~~~~~~~~~~ 女冤死 父慰凶嫌「出來後有困難,我幫你」 【聯合晚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2013.09.10 02:51 pm 22歲無業男子黃建憲沒錢繳房租,去年5月找上落單的育達高中林姓女老師洗劫財物1800元,因女老師尖叫,勒昏女老師後把她丟進消防水池,確定死亡才離開。一審法院今年6月依強盜殺人罪判黃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姓女老師的父親則當庭表示,並不要求是否要對黃建憲判死刑。 黃男上訴高等法院後,今天上午11點辯論終結,黃男及被害女老師的父親都到庭出席;黃主動舉手向法官表示要向林父道歉,起身掉淚向林父說:「林爸爸真的對不起,是我做錯了。」道歉後再向林父鞠躬3次。 林父起身,舉手指著黃男,哽咽說:「不知道你還會不會重出社會,如果多年後我還活著,你出來後有困難,你來找我,我來幫你。」 不要求判死刑 〝國家的事〞 林父向法官說,他認為女兒的死是她的不幸,他把這件事當作命運的安排,不要求法院判不判黃男死刑,這是國家的事,家屬沒有其它要求。 黃男告訴法官,他真的很後悔,希望法官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黃男的辯護律師也想法官說,請法官考量他只是22歲的年輕人、思慮不周,能夠酌輕量刑。 不過公訴檢察官表示,黃男事發當天,從早上就在思考如何找落單女子搶劫,分明是蓄意犯案、殺人,要求法官維持一審原判。 法官預定下月1日開庭宣判,黃男表示不出席聆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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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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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老爸也真可憐,這種多是60歲以上人的想法吧
如果要用命運說,那台灣又何需警察?反正被打被搶被騙被殺都是命 雖然一命抵一命的確不能拿回失去的生命(這也是那些人權用來幫大眾人洗腦的說法) 但卻是應有的懲罰,如果枉念人死不能復生要給活人機會而輕判的話、又何來公平正義? 那還不如不關不是嗎?連前科也沒有不是比較好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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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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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come to ghos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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