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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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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利委修法只要 駕駛大型車、小客車或酒駕開車撞到人,
而被害者受傷倒地不起而肇事者故意駕車回頭或倒車輾過被害者而致死亡 判唯一死刑。 就不相信誰還敢酒駕或開車故意撞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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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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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了
政府經濟弄不好還可以拿國際因素來當藉口 這種內政問題只要有心就一定能完成的不快去做 藍綠都一樣 孫穗芬掛掉死一個人就能立法後座要綁安全帶 酒駕死這麼多人了卻不見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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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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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本來就應該謀殺罪起訴,根本不需要修法好不好 以前判例是因為沒有目擊者,無法確定駕駛是故意還是疏忽,所以才當作車禍事故、過失殺人起訴。 現在有人證了,還不用謀殺起訴,根本是檢警的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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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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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版本1跟本就是笑話 版本2還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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