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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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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很正常.. 但是..光是"王家也有缺失"..我個人就2億個不認同, 現在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了? 難怪學校都不上公民道德了.. 完全不需要了嘛.. 沒有說要參加都更還會被政商聯合搶地拆屋, 這還有道德可言嗎?還有人說大法官都駁回....... 有法如此我還真不知道..法律對普通百姓的價值剩下什麼.. 以後大家想要安身立命的.. 全都去學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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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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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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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版上大多數人觀念還蠻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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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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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原判決業已就本件按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無論是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或一般民眾,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後,尚得以書面提出意見;並審諸都市更新程序係採取多數決,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故關於公聽會期日及地點之通知,應採發信主義,只要按應受通知者之住所或居所寄發舉行公聽會之通知時,應認已生通知之效力,至於應受通知者實際有無收受該通知在所不問。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3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8年7月10日 解釋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對公同共有人一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違憲? 解釋文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人民之財產權、訴願及訴訟權,為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保障。核定稅捐通知書之送達,不僅涉及人民財產權之限制,亦攸關人民得否知悉其內容,並對其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之權利。人民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根據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權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此程序性基本權之具體內容,應由立法機關制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之相關法律,始得實現。而相關程序規範是否正當,除考量憲法有無特別規定及所涉基本權之種類外,尚須視案件涉及之事物領域、侵害基本權之強度與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認定(本院釋字第四五九號、第六一0號、第六三九號解釋參照)。 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下稱「系爭規定」)依系爭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無論是否已盡查明有無其他公同共有人之義務,並對不能查明其所在之公同共有人為公示送達,而皆以對已查得之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之效力。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認為公同共有財產如祭祀公業等,其共有人為數甚夥且常分散各地,個別送達或有困難,其未設管理人者,更難為送達(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五卷第七十九期第四十八、四十九頁參照),足見該項立法之目的旨在減少稽徵成本、提升行政效率等公共利益。 惟基於法治國家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探求個案事實及查明處分相對人,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條參照),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核定稅捐之處分時,若該處分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若該處分未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納稅義務人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準此,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依系爭規定,核定稅捐之處分應於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對其發生送達之效力,故其得申請復查之期間,亦應以他公同共有人受送達時起算。然因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通知其他公同共有人,致其他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未必能知悉有核課處分之存在,並據以申請復查,且因該期間屬不變期間,一旦逾期該公同共有人即難以提起行政爭訟,是系爭規定嚴重侵害未受送達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 縱使考量上開應受送達之已查得之處分相對人中,或有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等情形,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已時,仍非不能採用公示送達,或其他不致產生過高行政成本,而有利於相對人知悉處分內容之送達方法,以達成送達核定稅捐通知書之目的,故系爭規定剝奪該等相對人應受送達之程序,對人民訴願、訴訟權之限制,已逾必要之程度。 綜上考量,系爭規定於上開解釋意旨之範圍內,實非合理、正當之程序規範,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而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鑑於對每一已查得相對人為送達,核定稅捐處分之確定日期,將因不同納稅義務人受送達之日而有異,可能影響滯納金之計算;且於祭祀公業或其他因繼承等原因發生之公同共有,或因設立時間久遠,派下員人數眾多,或因繼承人不明,致稅捐稽徵機關縱已進行相當之調查程序,仍無法或顯難查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情形,如何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前提下,以其他適當方法取代個別送達,因須綜合考量人民之行政爭訟權利、稽徵成本、行政效率等因素,尚需相當時間妥為規劃,系爭規定於本解釋意旨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此文章於 2012-03-30 04:57 PM 被 xxxxxxt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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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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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成大學生的觀點就是王道? 難道當天去那邊的建築與城市發展的相關學者與教授是去那邊散步, 其中還有一個是市政府的顧問(當天在場提出請辭),那些人就是理盲&被煽動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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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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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郝哽咽說要扛……..我不禁噗嗤一笑……….這不是廢話嗎?........在您的場子你不扛誰要幫你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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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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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是收到法院通知不去理
沒去出庭 就會莫名其妙欠了別人的錢 真是鬼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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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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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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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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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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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郭元益的大樓建築線更長更好用,為什麼不往那裡包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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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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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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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蘋果有報導台南的都更科科長是怎麼處理釘子戶的 嗯... 台北的都更處處長就哭了... 是真的哭了哦~~ 是不是處長做得不如台南科長而哭...這就不得而知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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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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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想到費雪................. 此文章於 2012-03-30 05:08 PM 被 xxxxxxtsa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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