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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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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出這個完全是在跳針,不然就是你邏輯出問題了... 我 Quote 的那個人說:只要旁邊有人車的話,車禍那類肇事逃逸都不算數囉 我回說肇事逃逸跟遺棄罪不同。不要用歪裡(肇事逃逸)去證明自己的主張(遺棄罪不管有人無人都適用)。 很明顯這兩個法律是各有其法條的,所以我不知道你 highlight 這個是想要表達什麼。我也進去看了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3364號判決,裡面也從來沒有說過肇事逃逸跟其他人在現場的相關性。 就像是別人要是跟我講說因為 1-1=0 所以 1+1=2 我也會說相同的 "不要用你自己的歪裡去強解釋你認為是對的東西。" 所以你就別跟我拿 3x3 的例子回我的話去跳針,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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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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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轉變很大阿 昨天講得很神勇,微博不是也寫得很嗆 吳宗憲改口罵丫子活該 考慮解約 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20120209/109502 Makiyo及日籍友人友寄隆輝打傷計程車司機,同車藝人湘瑩和丫子�**籉h日不出面,也被罵翻。丫子經紀人吳宗憲原本挺丫子,稱「又不是作奸犯科」,也被痛罵。吳宗憲今天從北京返台,他受訪時一改先前態度,表示會考慮和丫子之間的合作關係。 吳宗憲說,大家看丫子喝醉酒以為是第1次,他是看了很多次,他給過丫子很多次機會,這次事件發生後,他從北京打電話回台灣罵丫子,丫子也沒講實話;雖然丫子不是動手的人,但在現場應該要有動作,至少要去勸開。 丫子現在通告被退,工作停擺,吳宗憲直斥她「活該」,並強調誠實為上,若丫子說謊,將中止雙方合約。 此文章於 2012-02-09 05:16 PM 被 cys07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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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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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也看不懂你的理在甚麼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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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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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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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不要再看清楚原 po 講的? 有時候跟台灣網友講中文都不知道到底誰住在國外... 她寫的很清楚: "照這種說法,只要旁邊有人車的話,車禍那類肇事逃逸都不算數囉?" 這個人,至少這句話就是認為肇事逃逸可類比遺棄罪,所以才認為吳宗憲講的遺棄罪,可以照這個說法,說明肇事逃逸不算數。 引用:
我從來沒有說過我講的都是真理。也有很多次在 PCDVD 辯解完後發現我錯然後我改正我講的,我從來不死要面子,要是真的是我的理論出問題我絕對修改。所以你在講一個理論去支持你自己或對抗別人的理論是否是歪理和真理時,請 詳細敘述你自己的論點!(不只你會改顏色喔喔)。到現在我還是看不到你的真理。說明出你的理論出來有這麼困難嗎?偏偏講不出來還要死撐面子... 我發現您看/說中文好像有困難。你可以用英文、法文、俄文、或日文跟我講沒問題。我不懂都還有認識的妹可以幫我翻譯。 如果用你的第一語言講還在跳針,那就恕我沒這個耐心陪你玩下去。你從頭到尾唯一一個論述有邏輯問題,另外一個論述打不著邊際,接著就下 "只有我講的是真理別人都是歪理" 這個結論了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邏輯的課程你可以去補強一下?此文章於 2012-02-09 10:13 PM 被 A級黑豬肉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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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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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慘...被阿豆仔恥笑中文不佳... 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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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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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連在吐槽別人都能放閃光,這........NP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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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0 您的住址: 黑馬、白馬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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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可以用殺人未遂來起訴囉,他們確實有意致他於死,有犯行也有犯意(整個影音檔都出來囉,且受害者頭部的傷可以證明) PS:殺人未遂的罪比重傷害的罪來的重,也來的容易成立(以此案來講) 要怎麼起訴是檢察官職責,我只是做樂觀猜測,證據陳述 別再亂噹人了∼我講的只是講法條能成立的要素, 如果要噹人∼請不要噹我的馬頭 ![]() 此文章於 2012-02-10 07:26 AM 被 兩隻馬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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