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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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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luym0001
"12吋晶圓"會不會被抓
我可是按照鄉民規格設計的

明知故問

在此網站聊天室內刊登「12吋晶圓」之暱稱文字,易使一般成年人或想從事援助交際之未成年少女們,依其諧音,解讀為「以12吋男性生殖器及****從事援助交際」,不可能解讀為「12吋晶圓」產品,自屬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性交易之訊息。

難怪國內某知名12吋晶圓廠大老闆急著改入新加坡國藉
     
      
舊 2011-10-04, 02:02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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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離線中  
oo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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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鴿子表示:連釣魚都省了


李應元表示:...
 
舊 2011-10-04, 02:10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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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din離線中  
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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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oodin
鴿子表示:連釣魚都省了


李應元表示:...


李慶元表示....
舊 2011-10-04, 02:21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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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小建
法官的判決參考,以文字為佐證,但不限定僅能以文字作為唯一依據!

若有客觀證據(包涵常理推論之心證)證明該用戶有****意圖,即能予以判決... 貿然從該判決其中二字就要跟著說文字獄這等大帽子,很不恰當!

有意圖即能判罪!?

此文章於 2011-10-04 02:29 PM 被 nomad 編輯.
舊 2011-10-04, 02:25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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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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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nomad
有意圖即能判罪!?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我的看法就是...

法官依法的判決過程與理解並沒有失當;但法條本身有爭議!
該討論的,是要不要再修法好更符合公理與正義,而不是針對此一判決的法官部分...
舊 2011-10-04, 02:29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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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ccyew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967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委員....萎援
陽萎還援......有罪!!


這是醫療行為,無罪
舊 2011-10-04, 02:34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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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yew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小建
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以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易對象之危險為已足,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這個案例,我的看法就是...

法官依法的判決過程與理解並沒有失當;但法條本身有爭議!
該討論的,是要不要再修法好更符合公理與正義,而不是針對此一判決的法官部分...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舊 2011-10-04, 02:34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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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nomad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散佈援交訊息或意圖" <-- 這種行為,便是此案的罪責所在!
怎會沒有行為?
舊 2011-10-04, 02:35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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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萬博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75
連大法官都不認為這條法律有爭議到需要修法的地步了

更遑論這些判案的一般法官?

由此可知, 鄉民們的腦殘言論更顯得微不足道了!
舊 2011-10-04, 02:38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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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博離線中  
qazplm1234
New Member
 
qazplm1234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1
引用:
作者nomad
說了半天,還是跟"有意圖即犯罪"無關

有罪的該是行為而不是意圖
你要不要回頭再看看你先前說的話?


問題是"殺人未遂"或"意圖殺人"等..要怎認定?
"殺人未遂"=已有結果發生之事實.
那"意圖殺人"勒?
舊 2011-10-04, 02:39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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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zplm1234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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