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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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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 → 「發生車禍」 應該改成 過程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確實是有發生 有駕照未盡注意義務 卻撞上沒有駕照的案例 這種例子並不極端 我的重點並不是說 有無駕照是否就一定犯錯 而是在於 當車禍發生時 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 是看駕駛人在當時有沒有違反刑法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不應該單純用有沒有駕照來區別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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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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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應該去考 不然讓EAC212那種人考上法官 你姊就完了 說不定只是擦撞 就被EAC212判死刑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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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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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舉出持照違規撞到無照駕駛者的極端例子來支持你的主張, 只為堅守責任歸屬的用意大家都很清楚,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該不該混...這不叫作邏輯, 因為法律隨時可改變, 只是今天在台灣,無照駕駛只罰6千, 相較於其它因無照而引起的事故.. 6千等於沒有嚇阻力, 甚至於肇事後吊消駕照的處份也形同虛罰, 不去正視這種問題, 發生事故就乾脆就直接以責任歸屬做判定, 直接廢除考照制度不更簡單。 反正就事不關己,照著法規走,管它法規適不適宜或是法官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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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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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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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對您所說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分開並無意見。 如果是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這樣的陳述也合理。 不過這不是我的誤解,你原文裡兩輛車先是各別描述,再用的是「兩者發生車禍」而非「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就字義或感覺上其實都會有模糊空間。兩者發生車禍的意思大可以是兩造在您所列的不同條件下各自發生車禍,而我讀來也確實是照此方向去理解。 我們討論都可以發生如此問題,足見法律上用詞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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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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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無照跑給警察追、因為跑給警察追才失控撞上死者的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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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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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決書網址無法直接連,需要先設成友善列印才行 此案判決書 不過在下之前說的有誤,無照駕駛肇事是有相關法條可加重其刑的~ 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40012&FLNO=86 判決書中有引用這條,但還是只判六個月.......可能是符合自首條件的緣故 另外我順道看了其他過失致死的判決書(很多都跟車禍有關) 多半也都是判六個月,但他們一樣符合自首條件,甚至很多已跟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刑度卻一樣........ 唯一不同的是,其他都判緩刑兩年,這位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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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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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你們沒看懂我的意思 我當然知道有無駕照與駕駛技術不見得有關聯 但取得駕照再上路不只是社會共識,還是規定 還是說乾脆廢除考照制度算了,任何人拿到車都可以開,何必考駕照? 此文章於 2011-09-29 06:41 PM 被 mpk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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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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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我也無法理解你的意思。 因為上面二位網友的意思也只是主張交通事故的發生並非絕對可歸責於無照駕駛而已,如何可以直接跳躍到「乾脆廢除考照制度算了」、「何必考駕照」的思維,這中間的關連實在連不起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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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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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覺得現在的交通法規有很多確實形同虛設 像我覺得酒駕基本上應該直接槍斃 但現行法如此 法官也只能照現行法去判 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只能說 立法者跟司法者 各有其義務與責任罷了 引用:
即使是用『雙方』 你還是可能解讀成 雙方『各自』發生車禍 況且在訴訟上 兩造對立的地位是很明顯的 用『雙方』或者『兩者』 都不至於讓人誤解是兩個不同案件的當事人 而既然你認為有模糊地帶 就不應該往你所認定的方向 去做對你有利的思考 並直接下結論 引用: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指法定刑應加重二分之一 這是罪責上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所以無駕駛執照駕車 並過失致人於死 可以判三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是否判到最高刑度加重後的三年 是法官裁量權的範圍 但如果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不能判低於最低刑度加重後的三個月徒刑 所以這個案子還算是在行情之內 應該沒有違法的疑慮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而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則是構成要件上的問題 還是要看看當時駕駛人 有沒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情況 無照駕駛確實有錯 被開張罰單是應該的 但如果他乖乖地照速限 保持在安全距離 行駛在規定的車道內 卻撞上了一個闖紅燈 的有照駕駛人 還是不應該讓他負刑事責任 打『無照駕駛 無罪』GOOGLE一下 可以看到一些相關案例 有興趣也能去司法院找判決 可以在上廁所時打發時間 馬路如虎口 沒照最好是別上路 有照的也別太靠勢 像我自己開車技術很差 所以我喜歡坐小黃 每次開我的小車上路 都保持在低於速限10公里左右 並保持安全距離 從沒闖過紅燈 一整個超怕死 而我有個朋友 駕駛技術很好 開著BMW M3 好像巴不得 撞死開比他慢的人 我每次讓他載 一定一上車就把安全帶繫上 馬路如虎口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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