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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visualwind
您這例子舉得不倫不類

前提 → 「有駕照 但超速
有駕照 但闖紅燈」

過程 → 「發生車禍」

結論→ 「難道有駕照的就沒錯嗎」

不用拿來跟沒駕照的人對比,邏輯上就已經出了大問題
這種極端例子硬是拿來對比,就顯得只是為了辯而辯,沒意義


過程 → 「發生車禍」
應該改成
過程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確實是有發生
有駕照未盡注意義務
卻撞上沒有駕照的案例
這種例子並不極端

我的重點並不是說
有無駕照是否就一定犯錯

而是在於
當車禍發生時
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
是看駕駛人在當時有沒有違反刑法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不應該單純用有沒有駕照來區別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舊 2011-09-29, 04:06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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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離線中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uyfduyjhy
看到這案例...,
我忽然覺得之前勸我姊至少先拿張輕型機車駕照再上路是我太多管閒事了...。
(她筆試過了路考沒過,照樣騎著125cc機車在中和跑...)

還是應該去考

不然讓EAC212那種人考上法官
你姊就完了

說不定只是擦撞
就被EAC212判死刑了
 
舊 2011-09-29, 04:11 P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ugobossxzy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你舉出持照違規撞到無照駕駛者的極端例子來支持你的主張,
只為堅守責任歸屬的用意大家都很清楚,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該不該混...這不叫作邏輯,
因為法律隨時可改變,
只是今天在台灣,無照駕駛只罰6千,
相較於其它因無照而引起的事故.. 6千等於沒有嚇阻力,
甚至於肇事後吊消駕照的處份也形同虛罰,
不去正視這種問題,
發生事故就乾脆就直接以責任歸屬做判定,
直接廢除考照制度不更簡單。
反正就事不關己,照著法規走,管它法規適不適宜或是法官自由心證。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1-09-29, 04:5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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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visualwi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引用:
作者hugobossxzy
過程 → 「發生車禍」
應該改成
過程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請不要誤解我的意思

確實是有發生
有駕照未盡注意義務
卻撞上沒有駕照的案例
這種例子並不極端

我的重點並不是說
有無駕照是否就一定犯錯

而是在於
當車禍發生時
在刑事責任的判斷上
是看駕駛人在當時有沒有違反刑法上應盡的注意義務
不應該單純用有沒有駕照來區別

如果一直要把
行政責任跟刑事責任混為一談
那就沒所謂的邏輯了
因為我們討論的根本不是同樣的議題


我對您所說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分開並無意見。

如果是 → 「與沒駕照但沒超速也沒闖紅燈的駕駛人發生車禍」

這樣的陳述也合理。

不過這不是我的誤解,你原文裡兩輛車先是各別描述,再用的是「兩者發生車禍」而非「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就字義或感覺上其實都會有模糊空間。兩者發生車禍的意思大可以是兩造在您所列的不同條件下各自發生車禍,而我讀來也確實是照此方向去理解。

我們討論都可以發生如此問題,足見法律上用詞不可不慎!
舊 2011-09-29, 05:05 P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visualwind離線中  
sarum
Basic Member
 
saru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
裁判書

民事賠償仍在審理中。
__________________
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舊 2011-09-29, 05:11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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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um離線中  
xiangnans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40
因為無照跑給警察追、因為跑給警察追才失控撞上死者的車子
舊 2011-09-29, 05:18 PM #5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iangnansu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arum
裁判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rchkw=%E9%84%AD)

民事賠償仍在審理中。

判決書網址無法直接連,需要先設成友善列印才行
此案判決書

不過在下之前說的有誤,無照駕駛肇事是有相關法條可加重其刑的~
是規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40012&FLNO=86

判決書中有引用這條,但還是只判六個月.......可能是符合自首條件的緣故

另外我順道看了其他過失致死的判決書(很多都跟車禍有關)
多半也都是判六個月,但他們一樣符合自首條件,甚至很多已跟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
刑度卻一樣........

唯一不同的是,其他都判緩刑兩年,這位沒有。
舊 2011-09-29, 06:08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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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mpk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9
引用:
作者iDemon
無照是一回事,闖死人是另一回事
無照車輛並不影響在道路上路權

不然大家路上看到無照駕駛的小孩豈不都可以無責撞死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不要把無的責任無限上綱
主要還是看肇事原因
無照僅能算是他有過失,但並不見得就是肇事主因
同樣一件事故~駕駛反應方式完全一樣,有照的如果可以免責
無照的負的過失責任也是非常小
不會因為無照,判決就180度轉彎

你們沒看懂我的意思
我當然知道有無駕照與駕駛技術不見得有關聯
但取得駕照再上路不只是社會共識,還是規定
還是說乾脆廢除考照制度算了,任何人拿到車都可以開,何必考駕照?

此文章於 2011-09-29 06:41 PM 被 mpk3 編輯.
舊 2011-09-29, 06:37 PM #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pk3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mpk3
你們沒看懂我的意思
我當然知道有無駕照與駕駛技術不見得有關聯
但取得駕照再上路不只是社會共識,還是規定
還是說乾脆廢除考照制度算了,任何人拿到車都可以開,何必考駕照?


我想我也無法理解你的意思。

因為上面二位網友的意思也只是主張交通事故的發生並非絕對可歸責於無照駕駛而已,如何可以直接跳躍到「乾脆廢除考照制度算了」、「何必考駕照」的思維,這中間的關連實在連不起來。
舊 2011-09-29, 06:51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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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hugobossxzy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72
引用:
作者EAC212
因為法律隨時可改變,
只是今天在台灣,無照駕駛只罰6千,
相較於其它因無照而引起的事故.. 6千等於沒有嚇阻力,
甚至於肇事後吊消駕照的處份也形同虛罰,

我也覺得現在的交通法規有很多確實形同虛設
像我覺得酒駕基本上應該直接槍斃

但現行法如此
法官也只能照現行法去判
這也不是他們願意的

只能說
立法者跟司法者
各有其義務與責任罷了

引用:
作者visualwind
不過這不是我的誤解,你原文裡兩輛車先是各別描述,再用的是「兩者發生車禍」而非「雙方發生車禍」,不論就字義或感覺上其實都會有模糊空間。兩者發生車禍的意思大可以是兩造在您所列的不同條件下各自發生車禍,而我讀來也確實是照此方向去理解。

即使是用『雙方』
你還是可能解讀成
雙方『各自』發生車禍

況且在訴訟上
兩造對立的地位是很明顯的
用『雙方』或者『兩者』
都不至於讓人誤解是兩個不同案件的當事人

而既然你認為有模糊地帶
就不應該往你所認定的方向
去做對你有利的思考
並直接下結論

引用:
作者visualwind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
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指法定刑應加重二分之一
這是罪責上的問題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所以無駕駛執照駕車
並過失致人於死
可以判三月以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是否判到最高刑度加重後的三年
是法官裁量權的範圍

但如果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不能判低於最低刑度加重後的三個月徒刑

所以這個案子還算是在行情之內
應該沒有違法的疑慮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而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則是構成要件上的問題
還是要看看當時駕駛人
有沒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情況

無照駕駛確實有錯
被開張罰單是應該的

但如果他乖乖地照速限
保持在安全距離
行駛在規定的車道內
卻撞上了一個闖紅燈
的有照駕駛人
還是不應該讓他負刑事責任

打『無照駕駛 無罪』GOOGLE一下
可以看到一些相關案例
有興趣也能去司法院找判決
可以在上廁所時打發時間

馬路如虎口
沒照最好是別上路
有照的也別太靠勢

像我自己開車技術很差
所以我喜歡坐小黃
每次開我的小車上路
都保持在低於速限10公里左右
並保持安全距離
從沒闖過紅燈
一整個超怕死

而我有個朋友
駕駛技術很好
開著BMW M3
好像巴不得
撞死開比他慢的人

我每次讓他載
一定一上車就把安全帶繫上

馬路如虎口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舊 2011-09-29, 06:58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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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obossxz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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